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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9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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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不予要求;(g)(1)引用第29.561 条(b)(3)的内容改为引用本条(d)规定的内容,因为第
29.561 条经更改提高了的载荷系数已经不适宜本处;新增加(h)内容,主要是与(e)相协调。
应急门关闭时要求牢固,在其打开时如果不能抛放就要安全、可靠地处于打开位置。
第29.785 条 座椅、卧铺、担架、安全带和肩带
本条为修订条款,(a)增加了在第29.562 条动载条件下乘员也不得受到严重伤害的要求;
(b)要求每个乘员的座椅,而不仅仅是驾驶员座椅,都需配置安全带和肩带;(g)对安全带—
肩带组合使用的载荷分配给予更改,以60%--40%替代60%--60%的分配比例;增加(i)、(j)、
(k),(i)定义座椅装置系统;(k)定义了担架及其设计和安装,担架或卧铺与结构的固定连
接受第29.561 条(b)的约束而与第29.562 条的动态条件无关;(j)允许座椅装置系统在应急
着陆情况下产生变形以减少乘员负载,但不能妨碍人员快速撤离。
第29.787 条 货舱和行李舱
本条为修订条款,(c)分为(1)、(2),对两种舱的设置提出要求,就其位置而言即使货
物松脱也不能伤害乘员或影响撤离;对其设计的强度提出应当考虑应急过载和装载物最大重
量的要求。
第29.803 条 应急撤离
本条为修订条款,增加(d)和(e),主要是对规定状态的旋翼航空器提出按照本规章附件
D 要求进行应急撤离演示。
第29.805 条 飞行机组应急出口
本条为修订条款,增加(c),在水上迫降后要求水或漂浮装置不能堵塞应急出口。
第29.807 条 旅客应急出口
本条为修订条款,(d)中增加一句“并通过试验、演示或分析加以证明”,还增加(d)(3),
要求浮力装置不论收起或放开都不得堵塞应急出口。
第29.809 条 应急出口的布置
本条为修订条款,(e)内引入第29.783 条(d)来规范“轻度坠撞”; 修改(f)以明确旋
翼航空器在地面的状态,和(f)的(1)至(3)描述的情形;增加(g)和(h),前者明确指出应急
撤离用的滑梯设计和试验具体规定,后者则对原来在(f)中提及的应急撤离用的绳索提出要
求。
第29.811 条 应急出口的标记
本条为修订条款,对(a)和(f)进行修改。(a)中增加了对作水面上空飞行的旋翼航空器
的要求,其应急出口标记当航空器在水中倾覆且机舱被浸没时也能可见。
第29.855 条 货舱和行李舱
本条为修订条款,修改(a),允许小的可达的货舱和行李舱的内衬材料是不耐火的。另
外,这样的机舱可以不配备保护性呼吸设备。
第29.861 条 结构,操纵器件和其它部件的防火
本条为修订条款,(b)中对B 类旋翼航空器所用材料必须加以保护的要求修改为必须防
火或加以保护。
第29.865 条 外挂物
本条为修订条款,(a)对用作载人和不载人外挂用途的旋翼航空器外挂吊挂设备的设计
限制载荷系数分别给予规定,前者规定为3.5,按机动和突风过载系数规定可以小于3.5,
但最小不能低于2.5。对于用作不载人的仍为2.5,但可以采用机动和突风过载所规定的稍
小一点的系数。并且相应规定了外挂载荷的作用方向。(b)主要将快速释放系统分成互为独
立的主系统和备份系统,同时对它们的设计提出较详细的要求,尤其对载人用途的系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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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更高;(c)的修订是对用于载人外挂用途的旋翼航空器提出要求共(1)至(6)项,如释放
系统设置双驱动装置和携带人员的装置须经批准,舱内、外应当配备能够相互通讯的设备等;
新增加(d)、(e)、(f)。(d)要求可投放外挂物构型,需要用分析和地面试验相结合或飞
行试验的方法表明在整个被批准的营运包线内都能运输和投放。(f) 要求对载人的吊挂、结
构及其连接进行疲劳评定。(e)是修订前(c)的内容。
第29.901 条 动力装置
本条为修订条款,(b)(2)在“翻修间隔期内”之后增加在经申请批准的温度和高度范围。
修订的主要目的是要求确定在所有不利的环境条件下,例如在高空和极限温度下,受影响的
旋翼航空器能够安全地工作,在环境鉴定方面提供应用的一致性。
(b)(5)为新增内容。增加(b)(5)是要求从设计上采取预防措施,使安全工作所必须的部
件和设备不正确装配的可能性减至最小。没有这样的预防措施,现代旋翼航空器的复杂系统
和设备在装配和维护方面所出现的错误可能导致灾难性后果。
(c)中的(c)(2)被删除,(c)(1)的内容放在了本款后面。修订(c),确定了限制动力装置
系统对单一失效或故障或相关的可能合并的二次失效的故障分析的范围。
第29.903 条 发动机
(a)本条的修订目的是将《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中第33.49 条(d)对直升机用活塞式发
动机的要求包括进去。
(b)(2)修订后在“立即采取动作”之后增加“除飞行员正常的主飞行操纵”;
(d)的内容为新增内容,其中原(f)改为现在的(d)(2);
(e)的内容为新增内容。原(e)作为备用,将发动机再起动能力作为单独的一条进行要求。
第29.908 条 冷却风扇
(a)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强调了旋翼航空器要有安全工作的能力,包括冷却、冷却风扇的
要求。
(c)为新增内容。
第29.917 条 设计
(b)为新增内容,对设计评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c)是修订前(b)的内容。
第29.923 条 旋翼传动系统和操纵机构的试验
本条的修订包括编辑上的改变,增加了新的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额定值作为耐
久性试验的一个标准,并且相应阐明了这部分试验的参数和程序要求。
(b)(3)为新增内容,是针对旋翼传动系统持久试验程序的专门试验的。目的是必须验证
旋翼传动系统新的30 秒和2 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额定功率。
另外修订了(b)、(c)、(d)、(e)、(f)、(h)和(k),目的是考虑到功率参数,确保试验
期间使用适当的扭矩和转速。
(p)为新增内容。本条着重要求对旋翼传动系统进行耐久性试车,同时对工作润滑剂
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第29.927 条 附加试验
(c)进行了全部更改,修订和扩充了A 类旋翼航空器旋转驱动系统润滑剂失效试验要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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