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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9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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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除了在适用条款中另有特殊要求以外,在下列情况下满足本章飞行特性要求:
(1)在经批准的工作高度和温度条件下;
(2)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量与重心范围内的任一临界载重状态;
(3)有动力飞行时,在申请合格审定的任一速度、功率和旋翼转速状态;
(4)无动力飞行时,在申请合格审定的任一速度和旋翼转速状态。此状态在操纵装置符
合批准的安装说明和容限下是能达到的。
(b)对这类型号的任何可能的使用情况,包括下列使用情况,不要求特殊的驾驶技巧、机
敏和体力,并且没有超过限制载荷系数的危险,便能保持任何需要的飞行状态,以及从任一
飞行状态平稳地过渡到任何其它飞行状态:
(1)满足运输类A 类旋翼航空器发动机隔离要求的多发旋翼航空器单发突然失效;
(2)其它旋翼航空器全部发动机突然失效;
(3)本规章第29.695 条规定的整个操纵系统突然失效。
(c)如果申请夜间或仪表飞行的合格审定,则要具有夜间或仪表飞行所要求的一些附加特
性。对直升机仪表飞行的要求见本规章附件B。
第29.143 条 操纵性与机动性
(a)在下列过程中,旋翼航空器必须能够安全地操纵与机动:
(1)稳定飞行;
(2)适应该型号的任何机动飞行,包括:
(ⅰ)起飞;
(ⅱ)爬升;
(ⅲ)平飞;
(ⅳ)转弯;
(ⅴ)下滑;
(ⅵ)着陆(有动力作用和无动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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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周期变距操纵余量在下述情况必须能够在VNE 时提供满意的滚转与俯仰操纵:
(1)临界重量;
(2)临界重心;
(3)临界旋翼转速;
(4)无动力(除表明符合本条(e)的直升机外)和有动力。
(c)必须规定不小于8 米/秒(17 节)的风速,在此风速下,旋翼航空器在下述情况下,
能在地面或近地面处,进行与其型号相适应的任何机动飞行(如侧风起飞、侧飞与后飞),而
不丧失操纵:
(1)临界重量;
(2)临界重心;
(3)临界旋翼转速。
(d)在满足运输类A 类旋翼航空器发动机隔离要求的多发旋翼航空器,单发失效后,或其
它旋翼航空器全部发动机失效后,当发动机失效发生在最大连续功率和临界重量时,旋翼航
空器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速度和高度全范围,必须是可操纵的。在发动机失效后的任何情况下,
修正动作的滞后时间不得小于如下规定:
(1)对巡航状态为1 秒或驾驶员正常的反应时间(取大者);
(2)对任何其它状态为驾驶员正常反应时间;
(e)对按第29.1505 条(c)制定VNE(无动力)的直升机,必须按下列要求在临界重量、临
界重心和临界旋翼转速下演示:
(1)有动力VNE 时,当最后一台工作的发动机不工作后,直升机必须能安全地减速到无
动力的VNE,而不需要特殊的驾驶技巧;
(2)在速度为1.1VNE(无动力)时,周期变距操纵余量必须在无动力的情况下能提供满
意的滚转与俯仰操纵。
第29.151 条 飞行操纵
(a)纵向、横向、航向和总距操纵不得出现过大的启动力、摩擦力和预载。
(b)操纵系统的各种力和活动间隙不得妨碍旋翼航空器对操纵系统输入的平稳和直接的
影响。
第29.161 条 配平操纵
配平操纵:
(a)在以任何合适速度平飞时,任一稳定的纵向、横向和总距操纵力必须配平至零;
(b)不得引起操纵力梯度有任何不希望的不连续。
第29.171 条 稳定性:总则
在预期的长时间正常运行中,在任何正常的机动飞行期间,旋翼航空器的飞行不应使驾
驶员有过分的疲劳和紧张。在演示时必须至少做三次起落。
第29.173 条 纵向静稳定性
(a)纵向操纵必须这样设计:为获得小于配平时的速度,操纵杆必须向后运动。而为了获
得大于配平时的速度,操纵杆必须向前运动。
(b)在第29.175 条(a)到(c)中规定的机动飞行期间,并且油门和总距保持不变的情况下,
在申请合格审定要求的整个高度范围内,操纵杆位置与速度的关系曲线斜率必须是正的。
(c)在第29.175 条(d)中规定的机动飞行期间,纵向操纵杆的位置和速度的关系曲线在规
定的速度范围内可以有负的斜率,只要这种负斜率对应的操纵杆负向运动不超过总操纵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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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0%。
第29.175 条 纵向静稳定性的演示
(a)爬升 在速度从0.85VY 或比VY 小27.78 千米/小时(15 节)(取小值)到1.2VY 或比
VY 大27.78 千米/小时(15 节)(取大值)爬升的情况下,纵向静稳定性必须在下列条件下表
明:
(1)临界重量;
(2)临界重心;
(3)最大连续功率;
(4)起落架收起;
(5)旋翼航空器在VY 配平。
(b)巡航 在速度从0.7VH 或0.7VNE(取小值)至1.1VH 或1.1VNE(取小值)的巡航状态中,
纵向静稳定性必须在下列条件下表明:
(1)临界重量;
(2)临界重心;
(3)0.9VH 或0.9VNE(取小值)平飞时的功率;
(4)起落架收起;
(5)在0.9VH 或0.9VNE(取小值)配平旋翼航空器。
(c)自转 旋翼航空器在0.5 倍最小下降率时的空速或0.5 倍A 类旋翼航空器最有利下滑
速度至VNE或1.1VNE(无动力)的范围内自转时,如果VNE(无动力)是根据第29.1505 条(c)
制定的话,则纵向静稳定性必须在下列条件下表明:
(1)临界重量;
(2)临界重心;
(3)无动力作用;
(4)起落架:
(ⅰ)收起;
(ⅱ)放下。
(5)在民航总局认为在规定的整个速度范围内演示稳定性必需的各种相应速度配平旋
翼航空器。
(d)悬停 在下列条件下,对直升机在最大允许后飞速度和31.48 千米/小时(17 节)前
飞速度之间,其纵向周期变距杆的操纵必须具有象第29.173 条中规定的直感、运动方向和位
置:
(1)临界重量;
(2)临界重心;
(3)有地效时,保持近似不变高度所需功率;
(4)起落架放下;
(5)在悬停状态配平直升机。
第29.177 条 航向静稳定性
在第29.175 条(a)、(b)、(c)中规定的配平状态,其油门、总距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航
向静稳定性必须是正的。在侧滑角离配平位置±10°的范围内,侧滑角随航向操纵的偏转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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