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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在地面静止姿态下的尾轮扭转载荷
在地面静止状态下,缓冲器和轮胎处于静态位置,旋翼航空器必须按下述尾轮扭转载荷
设计:
(1)等于尾轮静载荷的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必须与相等的侧向载荷相组合。
(2)本条(h)(1)规定的载荷必须按下述规定之一作用于尾轮上:
(ⅰ)如果尾轮是可偏转的(假定尾轮相对旋翼航空器纵轴旋转90°),则载荷通过
轮轴;
(ⅱ)如果有锁、控制装置或减摆器,则载荷作用在触地点上(假定尾轮处于拖曳位
置)。
(i)滑行情况
旋翼航空器及其起落架必须按在正常使用中合理的预期的最粗糙地面上滑行产生的载荷
设计。
第29.501 条 地面受载情况:滑橇式起落架
(a)总则
装有滑橇式起落架的旋翼航空器必须按本条规定的受载情况设计。在表明满足本条要求
时,采用下述规定:
(1)必须按第29.471 条至第29.475 条确定设计最大重量、重心和载荷系数。
(2)在限制载荷作用下,弹性构件的结构屈服是允许的。
(3)弹性构件的设计极限载荷不必超过下述规定的起落架落震试验所得到的载荷:
(ⅰ)落震高度为第29.725 条规定的1.5 倍;
(ⅱ)所假定的旋翼升力不大于第29.725 条规定的限制落震试验使用值的1.5 倍。
(4)必须按下述规定表明满足本条(b)至(e)的要求:
(ⅰ)对所考虑的着陆情况,起落架处于它的最临界的偏转位置;
(ⅱ)地面反作用力沿橇筒底部合理地分布。
(b)水平着陆姿态的垂直反作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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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水平姿态下,以两个滑橇底部触地的旋翼航空器,必须按本条(a)的规定施加垂直
反作用力。
(c)水平着陆姿态的阻力载荷
对在水平姿态下,以两个滑橇底部触地的旋翼航空器,采用下述规定:
(1)垂直反作用力必须与水平阻力相结合。水平阻力等于垂直反作用力的50%;
(2)组合的地面载荷必须等于本条(b)规定的垂直载荷。
(d)水平着陆姿态的侧向载荷
对在水平姿态下,以两个滑橇底部触地的旋翼航空器,采用下述规定:
(1)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必须:
(ⅰ)等于在本条(b)所规定的情况中得到的垂直载荷;
(ⅱ)在滑橇间平均分配。
(2)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必须与等于该力25%的水平侧向载荷相组合。
(3)总的侧向载荷必须平均施加在两个滑橇上并沿滑橇长度均匀分布。
(4)假定不平衡力矩由转动惯性力平衡。
(5)对滑橇式起落架必须研究下述情况:
(ⅰ)侧向载荷向内作用;
(ⅱ)侧向载荷向外作用。
(e)在水平姿态下单橇着陆载荷
对在水平姿态下,仅用单橇底部触地的旋翼航空器,采用下述规定:
(1)触地一侧的垂直载荷必须与本条(b)规定的情况中得到的该侧载荷相同;
(2)假定不平衡力矩由转动惯性力平衡。
(f)特殊情况
除本条(b)和(c)规定的情况外,旋翼航空器必须按下述地面反作用力设计:
(1)与旋翼航空器纵轴向上、向后成45°角作用的地面反作用载荷必须满足下述要
求:
(ⅰ)等于1.33 倍的最大重量;
(ⅱ)在滑橇间对称分配;
(ⅲ)集中在橇筒直线部分的前端;
(ⅳ)仅适用于橇筒前端和它与旋翼航空器的连接件。
(2)水平着陆姿态的旋翼航空器,垂直地面反作用载荷等于本条(b)确定的垂直载荷的
一半,该载荷必须满足下述要求:
(ⅰ)仅适用于橇筒和它与旋翼航空器的连接件;
(ⅱ)沿撬筒连接件之间33.3%长度平均分布在撬筒连接件之间的中央区域。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第29.505 条 雪橇着陆情况
如果申请使用雪橇合格审定,则装雪橇的旋翼航空器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下述载荷(其中P
是旋翼航空器在设计最大重量时作用在每个雪橇上的最大静载荷,n 是按第29.473 条(b)确
定的限制载荷系数):
(a)向上载荷情况
在此情况下,采用下述规定:
(1)垂直载荷Pn 和水平载荷Pn/4 同时施加在支承座上。
(2)1.33P 的垂直载荷施加在支承座上。
(b)侧向载荷情况
在此情况下,0.35Pn 的侧向载荷在水平面内施加在支承座上,并垂直于旋翼航空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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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
(c)扭转载荷情况
在此情况下,0.405P(牛-米)(1.33P,磅-英尺)的扭转载荷施加在雪橇上,它是对通
过支承座中心线的垂直轴取矩的。
第29.511 条 地面载荷:多轮起落架装置的非对称载荷
(a)对双轮起落架装置,其总的地面反作用力的60%必须施加在一个机轮上,而40%施
加在另一个机轮上。
(b)考虑到一个轮胎泄气,除垂直地面反作用力不得小于轮组停机载荷外,所规定的起落
架载荷的60%必须作用在任一个机轮上。
(c)在确定起落架装置的总载荷时,可以忽略因轮组上的载荷非对称分配所引起的载荷中
心的横向偏移。
水 载 荷
第29.519 条 船体型旋翼航空器:水基、水陆两用型
(a)总则 船体型旋翼航空器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本条(b)、(c)和(d)规定的申请批准
的最严重波高和波型的水载荷。本条(b)和(c)所规定的着水情况的载荷必须以合理的和偏保
守的方式在船体和辅助浮筒(如果使用)之间分配并沿船体和辅助浮筒分布,假定在整个着
水撞击期间,旋翼升力不大于旋翼航空器重量的三分之二。
(b)垂直着水情况 旋翼航空器必须以前飞速度为零,能产生临界设计载荷的可能的俯仰
和滚转姿态开始触到最临界波面,此时相对于平均水面垂直降落速度不得小于2 米/秒(6.5
英尺/秒)。
(c)具有向前速度的着水情况 旋翼航空器必须以从零到15.43 米/秒(30 节)的前飞速
度,并以可能的俯仰、滚转和偏航姿态触到最临界波面,此时相对于平均水面垂直降落速度
不小于2 米/秒(6.5 英尺/秒)。在设计中可以采用小于15.43 米/秒(30 节)的最大前飞速
度,但是要能够证明正常单发停车着水时的前飞速度不超过此值。
(d)辅助浮筒浸水情况 除着水情况的载荷外,辅助浮筒及其在船体上的支撑结构及连接
结构还必须按浮筒完全浸水而确定的载荷进行设计,除非能够表明浮筒完全浸水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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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