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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与主光束光强相比,掺入光强对主光源清晰度无不利影响,则可允许有更大的掺入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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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391 条 前、后航行灯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每个航行灯的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二面角(相应灯光)
自正前方向左或向右
偏离纵轴的角度
光强(坎德拉)
0°~ 10° 40
左或右(前红光或前绿光) 10°~ 20° 30
20°~110° 5
后(后白光) 110°~180° 20
第29.1393 条 前、后航行灯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每个航行灯的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自水平平面向上或向下的角度 光强
0° 1.00I
0°~5° 0.90I
5°~10° 0.80I
10°~15° 0.70I
15°~20° 0.50I
20°~30° 0.30I
30°~40° 0.10I
40°~90° 0.05I
第29.1395 条 前、后航行灯的最大掺入光强
除第29.1389 条(b)(3)规定者外,航行灯掺入光强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最大光强
掺入光
A 区(坎德拉) B 区(坎德拉)
左二面角内的绿光 10 1
右二面角内的红光 10 1
后二面角内的绿光 5 1
后二面角内的红光 5 1
左二面角内的后部白光 5 1
右二面角内的后部白光 5 1
表中:
(a) A 区包括在相邻的二面角内通过光源并与共同边界面相交成大于10°,但小于20
°角的所有方向;
(b) B 区包括在相邻的二面角内通过光源并与共同边界面相交成大于20°角的所有方
向。
第29.1397 条 航行灯颜色规格
每一航行灯的颜色必须具有国际照明委员会规定下列相应色度座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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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航空红色
“Y”不大于0.335;
“Z”不大于0.002。
(b)航空绿色
“X”不大于0.440-0.320Y;
“X”不大于Y-0.170;
“Y”不小于0.390-0.170X。
(c)航空白色
“X”不小于0.300 且不大于0.540;
“Y”不小于“X-0.040”或“Y0-0.010”,取小者;
“Y”不大于“X+0.020”,也不大于“0.636-0.400X”。
其中,“Y0”为普朗克幅射器相对所论“X”值的“Y”座标值。
第29.1399 条 停泊灯
(a)水上作业所需要的每个停泊灯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在大气洁净的夜间至少能够在2 海里的距离内显示白光;
(2)当该旋翼航空器在水上停泊时,应尽可能显示最大无间断的灯光。
(b)可以使用外部吊灯。
第29.1401 条 防撞灯系统
(a)总则 如果申请夜间运行的合格审定,则旋翼航空器必须具有满足下列要求的防撞灯
系统:
(1)由一个或几个经批准的防撞灯组成。其安装部位应使其发射的光线不影响机组的视
觉,也不损害航行灯的明显性。
(2)满足本条(b)至(f)的要求。
(b)作用范围 该系统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灯,以照亮旋翼航空器周围的重要的区域(从旋
翼航空器的外部状态和飞行特性考虑)。其作用范围必须至少达到旋翼航空器水平平面上下各
30°范围内的所有方向,但允许有被遮蔽的立体角,其总和不超过0.5 球面度。
(c)闪光特性 该系统的布局,即光源数目、光束宽度、旋转速度以及其它特性,必须给
出40 至100 次/分的有效闪光频率。有效闪光频率指从远处看到整个旋翼航空器防撞灯系统
的闪光频率。当系统有一个以上的光源时,对有效闪光频率的规定也适用于有重迭部分的灯
光区。在重迭区内,闪光频率可以超过100 次/分,但不得超过180 次/分。
(d)颜色 防撞灯必须为航空红色,且必须满足第29.1397 条的有关要求。
(e)光强 装上红色滤色镜(如使用时)测定并以“有效”光强表示的所有垂直平面内的最
小光强,必须满足本条(f)的要求。必须采用下列关系式:
0.2 ( )
( )
2 1
2
1
t t
I t dt
I
t
t
e + −
=
∫
式中:
e I 为有效光强(坎德拉);
I (t) 为时间的函数的瞬时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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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t − t 为闪光持续时间(秒)。
通常,选择2 t 和1 t 使有效光强等于2 t 和1 t 时的瞬时光强,即可得到有效光强的最大
值。
(f)防撞灯的最小有效光强 每个防撞灯的有效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水平平面向上或向下的角度 有效光强(坎德拉)
0°~5° 150
5°~10° 90
10°~20° 30
20°~30° 15
安 全 设 备
第29.1411 条 总则
(a)可达性
机组应急使用的安全设备,例如自动充气救生筏投放装置,必须易于接近。
(b)存放设施
必须备有存放所需应急设备的设施。该存放设施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布置得使应急设备可以直接取用,而且其位置明显易见;
(2)能保护安全设备免受无意中的损坏。
(c)应急出口离机设备
第29.809 条(f)要求的应急出口离机设备的存放设,必须设置在规定使用这些设备的应
急出口处。
(d)救生筏生筏必须存放在出口附近,以便在水上迫降时通过此出口投放救生筏。自动或
遥控投到机外的救生筏,必须用第29.1415 条规定的固定绳与旋翼航空器相。
(e)运距离信号发射装置
第29.1415 条要求的远距离信号发射装置的存放设施,必须靠近供水上迫降时使用的
出口处。
(f)救生防护用品
救生防护用品必须放在就座人员容易取用的位置。
第29.1413 条 安全带:乘客告警设施
(a)如果备有指示乘客何时应系牢安全带的设施,则必须将其安装成能从任何一个驾驶员
座位处进行操作。
(b)每一安全带必须装有金属对金属的锁扣装置。
第29.1415 条 水上迫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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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