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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动力装置各部件的构造、布置和安装必须保证在正常检查或翻修间隔期内,在申
请批准的温度和高度范围内,能继续保持其安全运转;
(3)其装置必须是可达的,以进行持续适航所必要的检查和维护;
(4)装置的主要部件必须与旋翼航空器其它部分电气搭接,以防止产生电位差;
(5)涡轮发动机的轴向和径向膨胀不得影响动力装置的安全;
(6)必须采取设计预防措施,将旋翼航空器安全运行所必须的部件和设备不正确装配
的可能性减至最小,除非能表明,在不正确装配下的运行是极不可能的。
(c)对于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的安装,必须确认任何单个失效或故障或可能的失效
组合都不会危及旋翼航空器的安全运行。如果结构元件失效的概率极小,则这种失效不必考
虑。
(d)辅助动力装置的安装必须符合本章中适用的规定。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第29.903 条 发动机
(a)发动机型号合格证 每型发动机必须有经批准的型号合格证。用于直升机的活塞发
动机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3.49 条(d)的要求,或按其预定的用途以其他方式批准。
(b)A 类:发动机的隔离 每架A 类旋翼航空器动力装置的布置和相互隔离,必须使任一
发动机或任一能影响此发动机的系统失效或故障时,不致发生下列情况:
(1)妨碍其余发动机继续安全运转;
(2)除了飞行员正常使用主飞行操纵外,需要任何机组成员立即采取行动(不是对主
飞行操纵器件的正常操纵动作)以保证继续安全运行。
(c)A 类:发动机转动的控制 对于A 类旋翼航空器,必须有在飞行中单独停止任一台
发动机转动的措施,但是对于涡轮发动机的安装,只有在其继续转动会危及旋翼航空器安全
时才需要有停止任一发动机转动的措施,此外还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在防火墙的发动机一侧,可能暴露于火中的停转系统的每个部件,必须至少是耐
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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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此目的必须具有双套机构,而它们的控制机构必须处在着火情况下不可能同时
损坏的位置上。
(d)涡轮发动机安装 涡轮发动机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采取设计预防措施,使一台发动机转子失效对旋翼航空器的危害减至最小;
(2)与发动机各控制装置、系统和仪表有关的各动力装置系统的设计,必须能合理地
保证在服役中不会超过对涡轮转子结构完整性有不利影响的发动机使用限制。
(e)再起动能力
(1)必须有在飞行中再起动任何发动机的措施;
(2)除非在飞行中所有发动机停车,发动机再起动能力必须在旋翼航空器的整个飞行
包线内演示:
(3)在飞行中所有发动机停车后,发动机必须有在飞行中再起动的能力。
第29.907 条 发动机振动
(a)发动机安装必须防止发动机或旋翼航空器的任何部件产生有害振动。
(b)旋翼和旋翼传动系统与发动机组合后,不得使发动机的主要转动部件承受过大的振动
应力,这项要求必须经由振动研究表明。
第29.908 条 冷却风扇
作为动力装置安装的一个部件冷却风扇采用下列规定:
(a)A 类:对A 类旋翼航空器安装的冷却风扇,必须表明风扇叶片损坏不会因损坏叶片所
致的破坏或冷却空气的损失而影响连续安全飞行。
(b)B 类:对B 类旋翼航空器安装的冷却风扇,如果一片叶片损坏时,必须有保护旋翼航
空器并使其安全着陆的措施,这项要求必须由下列规定之一表明:
(1)在损坏时,风扇叶片被包容;
(2)每台风扇的布置,当叶片损坏时不会危及旋翼航空器的安全;
(3)每个风扇叶片能承受使用中预期出现离心力1.5 倍的极限载荷。该离心力受下列条
件之一限制:
(ⅰ)在无控制情况下可达到的最高转速;
(ⅱ)超转限制器的限制转速。
(c)疲劳评定 除非己完成了第29.571 条中的疲劳评定,否则,必须表明冷却风扇叶片
在旋翼航空器的使用限制内不会在共振条件下工作。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旋翼传动系统
第29.917 条 设计
(a)总则 旋翼传动系统是指将功率从发动机传至旋翼毂所必需的各部件,包括减速器、
传动轴系、分离接头、联轴器、旋翼刹车装置、离合器、轴系支承装置,以及任何连接到或
安装在旋翼传动系统上的附件安装座、附加传动装置、冷却风扇。
(b)设计评定 必须在申请审定的全部范围内进行设计评定,以确保旋翼传动系统安全
工作。设计评定必须包括一个详细的失效分析,用以判明妨碍持续安全飞行或安全着陆的所
有失效情况,并且必须确定使失效发生的可能性减至最小的措施。
(c)布置 旋翼传动系统必须按下列要求布置:
(1)多发旋翼航空器旋翼传动系统的布置,必须在任意一台发动机失效时,其余的发
动机仍能继续驱动旋翼航空器飞行和操纵所必需的每个旋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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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发旋翼航空器旋翼传动系统的布置,必须在发动机与主旋翼和辅助旋翼脱开后,
主旋翼仍能继续驱动在自转中对于操纵旋翼航空器所必需的每个旋翼;
(3)当发动机失效时,旋翼传动系统必须具有把该发动机与主旋翼和辅助旋翼自动脱
开的装置;
(4)如果旋翼传动系统中采用了扭矩限制装置,则该装置必须布置得当其工作时,能
够连续地操纵旋翼航空器;
(5)如果各旋翼相互交错,则各旋翼之间必须定相。在任何工作条件下,各系统之间
必须有不变而确定的相位关系;
(6)如果采用了旋翼相位差装置,则必须有在运转之前,把各旋翼锁定在适当相位的
机构。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第29.921 条 旋翼刹车
如果旋翼传动系统中采用了一种能控制旋翼转动又与发动机无关的机构,则必须规定此
机构的使用限制,并对此机构的操纵必须具有防止误动的措施。
第29.923 条 旋翼传动系统和操纵机构的试验
(a)耐久性试验 总则
旋翼传动系统和旋翼操纵机构必须按本条(b)至(n)和(p)的规定做试验,试验时间至少
为200 小时加上本条(b)(2)、(b)(3)和(k)要求的时间。这些试验必须按下列方法进行:
(1)必须采用10 小时试验循环;但申请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额定值时,该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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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