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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9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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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旋翼航空器纵轴的垂直平面,其向下速度变化不小于9.14 米/秒(30 英尺/秒)。地板负加
速度峰值必须在撞击后不大于0.031 秒内出现,且必须达到其最小值30g。
(2)当座椅或其他座椅装置相对于旋翼航空器的坐标系统以名义位置布置时,旋翼航
空器的纵轴相对于撞击速度矢量右偏或左偏10°(取使肩带产生最大载荷的值),旋翼航空
器的横轴位于包含撞击速度矢量的水平面内,垂直轴垂直于包含撞击速度矢量的水平平面,
其向前速度变化不小于12.8 米/秒(42 英尺/秒)。地板负加速度峰值必须在撞击后不大于
0.071 秒内出现,且必须达到其最小值18.4g。
(3)若采用地板导轨或地板、侧壁板连接设施将座椅装置连接到本条情况的机身结构
上,则导轨或设施必须在垂直方向互相错开10°(即不能平行设置),且与所选方向至少横
向滚转错位10°,以便计及可能出现的地板翘曲。
(c)必须表明下列要求的符合性:
(1)座椅装置系统可以出现设计上预期的分离,但其余部份必须保持完整。
(2)尽管结构可能已超过其限制载荷,但在座椅装置和机体结构之间的连接必须保持
完整。
(3)在撞击期间,拟人试验模型的肩带或肩带组必须保持在其肩部或紧靠肩部的区域。
(4)在撞击期间,安全带必须保持在拟人试验模型的骨盆处。
(5)拟人试验模型的头部不触及机组舱或客舱的任一部分。如果接触,头部撞击不能
超过按如下方程确定的头部损伤判据(HIC)的1000 值。
2.5
2 1
2 1
2
1
) ( 1 ) ( ⎥⎦

⎢⎣

×

= − × ∫t
t
a t dt
t t
HIC t t
式中:
a(t) —头部重心的合成加速度,以g(重力加速度)的倍数表达;
2 1 t − t —严重头部撞击的时间历程,以秒计。不超过0.05 秒。
(6)单个肩带上的载荷必须不超过7779 牛(1750 磅)。如果使用双肩带系紧上部躯体,
则肩带上的总载荷必须不超过8890 牛(2000 磅)。
(7)在拟人试验模型的骨盆和腰锥柱之间测得的最大压力载荷必须不超过6668 牛
(1500 磅)。
(d)如果选用与本条所要求的乘员保护方法相当水平或更高水平的替代方法,必须以合
理的方式加以证明。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第29.563 条 水上迫降的结构要求
如果申请水上迫降的合格审定,则水上迫降所要求的结构强度必须满足本条和第29.801
条(e)的要求。
(a)前飞速度着水情况 旋翼航空器必须以从零到15.4 米/秒(30 节)的前飞速度及
可能出现的俯仰、滚转和偏航姿态开始触到合理的可能出现的水面情况的最临界波浪。旋翼
航空器相对于平均水面的限制垂直下沉速度不得小于1.5 米/秒(5 英尺/秒)。在整个着水撞
击过程中,作用于重心的旋翼升力不得大于最大设计重量的三分之二。如果能证明在正常单
发停车着水时不会超过所选的前飞速度,则可以采用小于15.4 米/秒(30 节)的前飞速度作
为设计中的最大前飞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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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辅助浮筒或应急浮筒情况
(1)固定式浮筒或在触水前展开的浮筒 除本条(a)规定的水载荷以外,每一个辅助
浮筒和应急浮筒及其支持结构和与机体框架或机身的连接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浮筒完全
浸没所产生的载荷,除非能够证明浮筒完全浸没是不大可能的。若浮筒完全浸没是不大可能
的,则必须采用可能的最大浮筒浮力载荷。可能的最大浮力载荷必须包括如下考虑:部分浸
水的浮筒产生的恢复力矩平衡由侧风、旋翼航空器非对称受载、水波作用、旋翼航空器惯性
以及第29.801 条(d)所考虑的可能的结构损坏和渗漏而产生的倾倒覆中矩。如果有重大影响,
可采用第29.801 条(d)所确定的最大滚转角和最大俯仰角来确定每个浮筒的浸没程度。如果
在飞行中展开浮筒,则在验证浮筒及其与旋翼航空器的连接部件时,应采用对展开浮筒的飞
行限制所导出的相应气动载荷。为此,限制载荷的设计空速等于展开浮筒的空速使用限制的
1.11 倍。
(2)开始触水后展开浮筒 每一个浮筒必须按本条(b)(1)所述的完全浸没或部分浸
水情况进行设计。此外,每一个浮筒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旋翼航空器与水面相对10.3 米/秒(20
节)限制速度所产生的垂直载荷和阻力载荷的组合载荷。此垂直载荷不得小于本条(b)(1)所
确定的可能的最大浮力载荷。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疲 劳 评 定
第29.571 条 结构的疲劳评定
(a)总则
必须通过对主要元件的强度、细节设计点和制造技术的评定来表明,由于疲劳(考虑到
环境的影响、内在或离散缺陷或意外的损伤)所造成的灾难性事故是可以避免的。需要评定
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旋翼、发动机与旋翼桨毂之间的旋翼驱动系统、操纵系统、机身、
固定的和可动的操纵面、发动机和传动装置的支架、起落架以及与上述各部分相关的主要接
头。另外,以下各条适用:
(1)本条要求的每一项评定必须包括:
(ⅰ)对主要结构元件的确定。这些元件的损坏将会造成旋翼航空器的灾难性事故;
(ⅱ)在第29.309 条中的整个限制范围(包括高度影响)内,通过飞行实测方法测
定本条(a)(1)(ⅰ)中列出的元件项目在所有临界情况下的载荷和应力,而机动载荷系数不需
超过使用中预期的最大值;
(ⅲ)以本条(a)(1)(ⅱ)中规定的使用中预期的载荷和应力为基础确定同样严重的
载荷谱,包括外挂载荷操作(如果适用),和其他高频动力循环操作
(2)在本条所要求的评定的基础上,必须按需要建立检查程序、更换时间程序或两者
组合的程序或其它程序,以避免发生灾难性事故。上述程序必须包括在第29.1529 条和本部
附件A 的A29.4 节所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中的适航限制一节中。
(b)疲劳容限评定(包括缺陷容限)
结构必须由试验证据和使用经验(如果有的话)所支持的分析来表明为疲劳容限设计。
疲劳容限评定必须包括本条或(b)(1)、(b)(2)或(b)(3)的要求或者它们的组合要求,同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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