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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9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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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该滤网或油滤完全堵塞的情况下,润滑油仍能以正常的速率流经系统的其
余部分;
(B)通过旁路的适当布置,使聚积的污物溢出最小,以确保聚积的污物不致进入
旁通油路;
(ⅲ)配有一种装置,在旁路开通前或开通时,能对油滤或滤网上污物聚积的程度
作出指示;
(2)对旋翼传动系统及其部件提供润滑的每一润滑油箱或沉淀槽出口,应安装滤网以
防止可能阻碍润滑油从出油口流向本条(b)(1)所规定的油滤的任何物体进入润滑系统,本条
(b)(1)的规定不适用于安装在润滑油箱或沉淀槽的出油口的滤网。
(c)旋翼传动系统减速器的溅油润滑系统必须符合第29.1021 条和第29.1337 条(d)的要
求。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冷 却
第29.1041 条 总则
(a)在申请合格审定的地面、水面和空中运行条件下以及在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或两
者正常停车后,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的冷却设施,必须能使动力装置部件、发动机所用
的液体以及辅助动力装置部件和所用的液体温度,均保持在对这些部件和液体所制定的温度
限制以内。
(b)在任何临界表面(地面或水面)和空中运行条件下,必须有冷却设施保持任何动力
传动装置内的液体温度在安全值范围内。
(c)除了只用于地面的辅助动力装置外,在本条(a)和(b)规定的条件下,获得所选择的
动力装置部件、辅助动力装置部件、发动机及传动装置液体的温度,必须由飞行试验来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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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本条(a)和(b)的要求。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第29.1043 条 冷却试验
(a)总则 对于第29.1041 条(c)所规定的试验,采用下列规定:
(1)如果在偏离本条(b)所规定的最高外界大气温度的条件下进行试验,则必须按本条
(c)和(d)修正所记录的动力装置温度,如果采用更合理的修正方法则除外;
(2)根据本条(a)(1)所确定的修正温度,不得超过制定的限制;
(3)冷却试验所用的燃油必须是经批准用于该发动机的最低燃油品级,而燃油混合比
必须是正常工作状态的调定值;
(4)试验程序必须按第29.1045 条至第29.1049 条的规定。
(5)进行冷却试验,当温度变化率低于每分钟1.1℃(2°F)时,则认为温度是“稳
定的”。
(b)最高外界大气温度 相应于海平面条件的最高外界大气温度必须至少规定为37.8℃
(100°F),在海平面以上,假设温度递减率为:高度每增加1000 米,温度下降6.5℃(1000
英尺,温度下降3.6°F)。一直降到-56.5℃(-69.7°F)为止,在此高度以上认为温度-56.5
℃(-69.7°F)是恒定的。然而对于冬季使用的装置,申请人可以选用低于37.8℃(100°F)
的相应于海平面条件的最高外界大气温度。
(c)修正系数(气缸筒不适用) 对于规定了温度限制的发动机所用的液体和动力装置
部件(气缸筒除外)的温度必须修正。修正方法为:此温度加上最高外界大气温度与外界空
气温度(冷却试验中所记录的部件或液体最高温度首次出现时的外界空气温度)的差值。如
果采用更合理的修正方法则除外。
(d)气缸筒温度的修正系数 气缸筒温度必须进行修正,修正方法为:此温度加上最高
外界大气温度与空气温度(冷却试验中记录的气缸筒最高温度首次出现时的外界空气温度)
差值的70%。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第29.1045 条 爬升冷却试验程序
(a) 下列旋翼航空器必须按本条要求进行爬升冷却试验:
(1)A 类旋翼航空器;
(2)按A 类动力装置安装的各项要求和第29.67 条(b)所制定的稳定爬升率或下降率时
按第29.861 条(a)的要求申请合格审定的多发B 类旋翼航空器。
(b)必须在某台发动机不工作的条件下进行爬升或下降的冷却试验,以使其它各台发动
机和动力装置部件产生最不利的冷却条件。
(c)每台运转的发动机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对于申请使用30 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状态的直升机,每台发动机
必须在此功率状态下运转30 分钟,然后在最大连续功率状态下(或在临界高度以上的全油门
状态下)运转;
(2)对于申请使用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状态的直升机,每台发动机必须
在此功率状态下(或在临界高度以上的全油门状态下)运转;
(3)对于其它旋翼航空器,每台发动机必须在最大连续功率或推力状态下(或在临界
高度以上的全油门状态下)运转。
(d)飞行中温度稳定后,爬升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从不大于下列较低的一个高度开始:
(ⅰ)发动机临界高度以下305 米(1000 英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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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在爬升率为47.5 米/分(150 英尺/分)的最大高度以下305 米(1000 英尺)。
(2)在记录的最高温度出现后继续爬升至少5 分钟,或直到旋翼航空器达到申请合格
审定的最大高度。
(e)对于已经没有正爬升率的B 类旋翼航空器,下降必须在所有发动机的临界高度开始,
并在下列较高的高度结束:
(1)一台发动机运转能够保持水平飞行的最大高度;
(2)海平面。
(f)爬升或下降必须在相当于所试形态的正常运行情况的典型空速下进行。然而,如果
冷却方法对旋翼航空器的速度是敏感的,则必须采用最临界的空速,但是不必超过第29.67
条(a)(2)或第29.67 条(b)所规定的速度值,爬升冷却试验可与第29.1047 条的起飞冷却试验
结合进行。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第29.1047 条 起飞冷却试验程序
(a) A 类 对于A 类旋翼航空器,必须在起飞和随后的爬升期间,按下列方法表明其冷
却情况:
(1)在下列情况下,有地效悬停时,温度必须是稳定的:
(ⅰ)悬停所需功率;
(ⅱ)整流罩风门和散热装置处于合适的位置;
(ⅲ)最大重量。
(2)在温度稳定后,必须在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情况下,从实际可行的最低高度开始
爬升。
(3)运转的发动机必须处于申请批准的最大功率状态(或临界高度以上的全油门状
态)。其时间和第29.59 条确定起飞离场爬升功率状态的时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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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