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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9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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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动机自动地与旋翼和旋翼传动系统脱开。如果安装了能使旋翼停止转动的旋翼刹车机构,
则在刹车机构啮合试验期间,离合器必须在40%的旋翼最大连续转速以上脱开,待旋翼减速
到40%最大连续转速时,必须进行刹车。如果设计的离合器不允许在发动机运转的情况下使
旋翼停转,或者传动系统中没有安装离合器,则在每次旋翼刹车之前,发动机必须停车,并
且在旋翼停转之后,发动机立即起动。
(k)耐久性试验 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试车
(1)30 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试车
对于申请使用30 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旋翼航空器,必须按以下要求
以30 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扭矩和与30 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扭矩相应的
最大转速下进行试车:逐次使每台发动机不工作,而其余的发动机必须试车30 分钟的周期;
(2)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试车
对于申请使用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旋翼航空器,连续一台发动机不
工作(OEI)扭矩和相应与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扭矩的最大转速下试车必须按以下
要求进行逐次使每台发动机不工作,而其余的发动机必须试车1 小时;
(3)本条(k)(1)或(k)(2)规定的周期数不得少于发动机台数,也不得少于2。
(l)[备用]
(m)受机动载荷和突风载荷作用的任何部件,都必须象主旋翼那样,以同样的飞行条件
进行研究,并且这些部件的使用寿命必须由疲劳试验或其它可接受的方法确定。此外,还必
须对下列部件提供与主旋翼相等的安全水平:
(1)旋翼传动系统中,其损坏会引起旋翼航空器不可操纵着陆的任何部件;
(2)多桨旋翼航空器各旋翼之间定相必不可少的部件或提供自转中控制旋翼的传动链
必不可少的部件;
(3)多发旋翼航空器上两台或两台以上发动机共用的部件。
(n)专门试验 设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传动比的旋翼传动系统,必须进行为证实旋翼传
动系统安全性所需持续时间的专门试验。
(o)按本条规定进行试验的部件,在试验结束时,必须处于可使用状态。试验中不得进
行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拆卸。
(p)耐久性试车 工作润滑剂试验 为批准用于旋翼传动和操纵系统,润滑剂必须满足
本条规定的试验中所用的润滑剂的规范。另外的或替用的润滑剂可以用等效试验或对润滑剂
规范和旋翼传动和操纵系统特性进行对比分析的方法证明其是合格的。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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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在规定的测量位置的滑油温度不低于申请批准的最大工作温度下,对传动装
置和齿轮箱进行至少3 次本节要求的10 小时循环运转;
(2)对于压力润滑的系统,必须在规定的测量位置的滑油压力不高于申请批准的最小
工作压力下,进行至少3 次本节所要求的10 小时循环运转;
(3)本节(p)(1)和(p)(2)段的试验条件必须同时使用,并且必须扩展到包括申请批准
的在任何一发不工作额定值下的运转。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第29.927 条 附加试验
(a)必须进行为确定旋翼传动机构安全性所必需的附加的动态试验、耐久试验、运转试
验以及振动研究。
(b)如果涡轮发动机传输给传动装置输出扭矩,可能超过发动机或传动装置的最大扭矩
限制值,且该扭矩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不是由飞行员直接操纵(例如,发动机功率主操纵是
通过飞行操纵实现的),则必须进行下列试验:
(1)在与所有发动机工作有关的状态下,做200 次运转试车,每次10 秒钟,扭矩至少
等于下列的较小值:
(ⅰ)满足第29.923 条使用的最大扭矩加10%;
(ⅱ)如果安装了扭矩限制器,在其功能正常情况下,发动机可能达到的最大输出
扭矩。
(2)对于多发旋翼航空器,在与每台发动机逐次不工作的相关状态下,使传动装置的
其余扭矩输入端施加在可能工作条件下所能达到的最大扭矩值(若安装了扭矩限制器,且其
功能正常),每个传动装置输入端在最大扭矩条件下必须至少试验15 分钟。
(c)润滑系统失效试验 对旋翼传动系统正常工作所需的润滑系统,必须满足下列要
求:
(1) A 类 除非这种失效的可能性极小,否则,必须用试验表明在飞行机组觉察到润
滑系统失效或润滑剂损失后的至少30 分钟内,在申请人所规定的继续飞行用的扭矩和转速
下,在任何正常使用的润滑系统内造成滑油损失的任何损坏不会阻止继续安全飞行,虽然不
一定不造成损伤。
(2) B 类 适用与A 类相同的要求,但旋翼传动系统在自转情况下只需要工作至少15
分钟。
(d)超转试验 旋翼传动系统必须承受50 次超转试车,每次至少持续30±3 秒,转速不
低于发动机操纵装置失效后预期的转速或在使用中预期的最高转速(包括瞬时值)的105%
两者中取较高值。如果装有速度和扭矩限制器,并且是独立于发动机的正常操纵装置,已表
明是可靠的,则不必超过它们的转速限制值。这些试验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
(1)超转试车必须与稳定试车交替进行,稳定试车以60%到80%最大连续转速持续1
到5 分钟;
(2)加速和减速必须在不大于10 秒钟的时间内完成(除了最大发动机加速需要大于
10 秒),而且速度改变的时间不得从超转试车规定的时间里扣除;
(3)为使运转平稳,超转试车必须以旋翼最平桨距进行。
(e)本条(b)和(d)规定的试验必须在旋翼航空器上进行,扭矩必须由安装其上的旋翼吸
收,但是,如果支承和振动条件是严格模拟旋翼航空器试验中的条件,也可采用其它地面或
飞行试验设备以适当的方法吸收其扭矩除外。
(f)在进行本条规定的各个试验中不得拆卸零件,并且除了进行本节(c)段中要求的润滑
系统失效试验,在完成这些试验后,受试的每个零件必须处于可用状态。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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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931 条 轴系的临界转速
(a)任何轴系的临界转速必须经演示确定。如果对特定的设计有可靠的分析方法,则可采
用该分析方法。
(b)如果任一临界转速位于或接近慢车、有动力和自转状态的转速范围,则必须通过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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