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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9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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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按照民用航空规章任一营运规则要求的应急漂浮和信号设备,必须满足本条要求。
(b)救生筏和救生防护用品必须经过批准。此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应备有不少于两只的救生筏,为容纳旋翼航空器上全部乘员,其额定容量和浮力
应大致相等;
(2)每只救生筏必须带有一根拖曳绳和一根固定绳。固定绳应设计成能把救生筏系留
在旋翼航空器附近,而在旋翼航空器完全沉入水中时又能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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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每只救生筏上,必须备有经批准的营救设备。
(d)必须在其中一只筏上备有一台满足民航总局认可的技术标准规则的营救型应急定位
发射机供使用。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第29.1419 条 防冰
(a)为获得进入结冰条件下飞行的合格审定,必须表明满足本条的要求。
(b)必须演示旋翼航空器在其高度包线内,在规章附件C 所确定的连续最大和间断最大结
冰条件下能安全运行。必须根据旋翼航空器的运行要求进行分析,以确认防冰系统足以满足
旋翼航空器不同部件的要求。
(c)除了本条(d)所规定的分析和实际评价外,还必须通过旋翼航空器或其部件在测定的
自然大气结冰条件下的飞行试验,以及为确定防冰系统足够效能所必需的下述一种或多种试
验,来表明防冰系统和它的部件的有效性:
(1)部件或部件模型的实验室干燥空气试验,或试验室模拟结冰试验,或两者结合;
(2)整个防冰系统或系统单个部件在干燥空气中的飞行试验;
(3)旋翼航空器或其部件在测定的模拟结冰条件下的飞行试验。
(d)本条的防冰规定可视为主要适用于机体,至于动力装置的要求包含在本规章章中。
(e)必须有一种鉴别措施或有一种装置,用以确定旋翼航空器关键部件上的结冰情况。除
非另有限制,否则此措施和装置必须能昼夜有效。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必须说明这种确定
结冰情况的措施和装置,且必须包含旋翼航空器在结冰条件下安全运行必需的资料。
其 它 设 备
第29.1431 条 电子设备
(a)无线电通讯和导航设备的安装,必须在任何临界环境条件下,对其设备本身、工作方
法和其它部件的影响不造成危害。
(b)无线电通讯和导航设备、控制装置和导线,必须安装成在任一部件或系统工作时,对
民用航空规章所要求的任何其它无线电和电子部件或系统的同时工作不会有不利影响。
第29.1433 条 真空系统
(a)除了正常的释压以外,还必须有措施能在输出空气温度变为不安全时,自动地释放真
空泵排气管路中的压力。
(b)在泵出口一侧的可能含有燃烧气体或液体的每一真空系统导管和接头,如果位于指定
的火区内,则必须满足第29.1133 条的要求。
(c)在指定火区内的其它真空系统部件必须至少是耐火的。
第29.1435 条 液压系统
(a)设计 液压系统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设计:
(1)液压系统的每个元件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与最大液压工作载荷同时产生的任何结构
载荷,并无有害的永久变形。
(2)液压系统的每个元件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比本条(b)规定更大的压力,以表明此系统
在服役状态下不会破裂。
(3)在各主液压系统中必须有指示压力的装置。
(4)必须有措施保证系统的任何部分的压力不超过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安全极限,也必
须有措施防止由于在管路中任何油液的体积变化而引起过大的压力。这种油液体积变化多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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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由于关闭时间过长而发生的。当工作时,必须考虑到出现有害的瞬间(波动)压力的可能
性。
(5)各液压管路、接头和附件的安装和支承,必须防止过度的振动并能承受惯性载荷。
安装的各元件必须能防止被磨损、腐蚀和机械损伤。
(6)在有相对运动或处在不同振动状态的液压管路连接点之间,必须用柔性连接。
(b)试验
系统的每一个部件都必须试验到部件在正常工作中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的1.5 倍。系
统任何部分不应产生损坏、失灵及有害变形。
(c)防火
使用可燃液压油的各液压系统必须满足第29.861 条、第29.1183 条、第29.1185 条和
第29.1189 条的有关要求。
第29.1439 条 防护性呼吸设备
(a)在飞行中,如果一个或多个货舱或行李舱是机组人员可以进入的,则必须有防护性呼
吸设备供相应的机组成员使用。
(b)对本条(a)或民用航空规章任何营运规则所要求的防护性呼吸设备,采用下列规定:
(1)防护性呼吸设备的设计必须保护机组在驾驶舱执勤时,不受烟、二氧化碳和其它有
害气体的影响;
(2)防护性呼吸设备必须含有下列任一种面罩:
(ⅰ)盖住眼、鼻和嘴的面罩;
(ⅱ)盖住鼻、嘴的面罩,另加保护眼睛的附属设备。
(3)在2400 米(8000 英尺)压力高度下、每分钟30 升(BTPD,即体内温度37℃、周
围压力、干燥空气)呼吸量时,该设备必须能向每名机组成员持续供给防护性用氧10 分钟。
第29.1457 条 驾驶舱录音机
(a)民用航空规章营运规则所要求的每台驾驶舱录音机必须经过批准,并且其安装必须能
够记录下列信息:
(1)通过无线电在旋翼航空器上发出或收到的通话;
(2)驾驶舱内飞行机组成员的对话;
(3)驾驶舱内飞行机组成员使用旋翼航空器内话系统时的通话;
(4)进入耳机或扬声器中的导航或进场设备的通话或音频识别信号;
(5)飞行机组成员使用旅客广播系统时的通话(如果装有旅客广播系统,并根据本条
(c)(4)(ⅱ)的要求有第四通道可用)。
(b)本条(a)(2)的录音要求,可以由下列装置之一来满足:
(1)在驾驶舱内安装一个区域话筒,话筒要安装在最佳位置,能够记录正、副驾驶员工
作位置上进行的对话,以及记录驾驶舱内其它成员面向正、副驾驶员工作位置时的对话;
(2)在正副驾驶员位置安装一个连续通电或用语音激励的唇用话筒。本条规定的话筒的
位置必须使得飞行中驾驶舱噪声环境下所记录和重放的录音通信是可懂的。如有必要,应对
录音机的前置放大器和滤波器进行调整和补偿。其可懂程度必须经过适航当局批准,可以把
记录反复重放,用听觉和目视来评价可懂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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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