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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仪表和仪表管路
(1)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仪表的每根管路必须满足第29.993 条和第29.1183 条的
要求。
(2)每根装有充压可燃液体的管路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ⅰ)在压力源处有限流孔或其它安全装置,以防管路破损时逸出过多的液体;
(ⅱ)管路的安装和布置要使液体的逸出不会造成危险。
(3)使用可燃液体的每个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仪表,其安装和布置必须使液体的
逸出不会造成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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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燃油油量表必须装有指示装置,以便向飞行机组成员指示飞行中每个油箱内可用燃
油油量,单位为升,或者当量单位。此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燃油油量表必须经过校准,使得在平飞过程中当油箱内剩余燃油量等于按第
29.959 条确定的不可用燃油量时,其读数为“零”;
(2)当两个或两个以上油箱靠重力供油系统紧密连通并且是通气的,以及不可能分别
由每个油箱供油时,则必须至少装一个燃油油量表;
(3)出口和空间都互通的若干油箱可以视为一个油箱而不必分别设置指示器;
(4)每个用作燃油油量表的外露式目视油量计必须加以防护,以免损坏。
(c)燃油流量指示系统 如果装有该系统,则每个测量部件必须具有在该部件发生故障
而严重限制燃油流动时能供油的旁路装置。
(d)滑油油量指示器 必须有油尺或等效装置,以指示下列组件的滑油量:
(1)每个滑油箱;
(2)每个减速器。
(e)使用铁磁材料的旋翼传动系统和减速器必须装有金属屑磁性探测器,以指示因减速
器内的损坏或过度磨损所造成的铁磁颗粒的出现。每个铁屑探测器必须:
(1)设计成能够向第29.1305 条(a)(22)要求的指示器提供信号;
(2)有措施使机组成员在飞行中检查每个探测器的电路和信号功能。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电 气 系 统 和 设 备
第29.1351 条 总则
(a)电气系统容量 对于所需的发电容量、电源数目和种类规定如下:
(1)必须由电气负载分析确定;
(2)必须满足第29.1309 条的要求。
(b)发电系统 发电系统包括电源、主电源汇流条、传输电缆以及有关的控制、调节和
保护装置。发电系统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电源在单独工作或并联运行时功能正常;
(2)任一电源的失效或故障均不得造成危险或损害其余的电源向重要负载供电的能
力;
(3)在任何可能的运行条件下,重要负载设备端的系统电压和频率(如果适用)均能
保持在该设备的设计限制范围之内;
(4)因切换、清除故障或其它原因而引起的系统瞬变不会使重要负载不工作,且不会
造成冒烟或着火的危险;
(5)备有在飞行中相应机组成员容易接近的措施,以将各电源与该主汇流条单独断开
或一起断开;
(6)备有措施向相应机组成员指示发电系统安全运行所必需的系统参量,如每台发动
机的输出电压和电流。
(c)外部电源 如果备有设施将外部电源接到旋翼航空器上,且该外部电源能与除用于
发动机起动之外的其它设备相连接,则必须有措施确保反极性或逆相序的外部电源不能向该
旋翼航空器的电气系统供电。
(d)无正常电源时运行
(1)必须通过分析、试验或者储用来表明,当正常电源(除蓄电池之外的电源)不工
作、燃油(从熄火和重新起动能力考虑)为临界状态,且旋翼航空器最初处于最大审定高度
的情况下,旋翼航空器能按目视飞行规则安全飞行至少5 分钟。电气系统中满足下列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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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才可以保持接通:
(ⅰ)包括导线束或接线盒起火在内的单个故障不会导致丧失断开部分和接通部分;
(ⅱ)接通部分在电气上和机械上与断开部分隔;
(2)对于A 类旋翼航空器:
(ⅰ)除非能够表明丧失正常发电系统为极不可能,否则必须提供一个独立于正常
发电系统的应急电源系统,并且其能为持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所需的所有系统提供足够的电能。
(ⅱ)对于将会导致丧失正常和应急发电系统的失效(包括接线盒、控制板、或导
线束失火等),必须表明其发生为极不可能。
(ⅲ)与安全性直接相关的系统必须在丧失正常发电系统的情况下无需飞行机组的
动作即能持续工作。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第29.1353 条 电气设备及安装
(a)电气设备、控制装置和线路的安装,必须使任一部件或系统的工作不会对安全运行必
不可少的任何其它电气部件或系统的同时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b)电缆的组合、敷设和相互间隔必须使得如果载有大电流的电缆发生故障,对重要电路
的损害能减至最低限度。
(c)蓄电池必须按下列要求设计和安装:
(1)在任何可能的充电和放电状态下,单体蓄电池的温度和压力必须保持在安全范围之
内。当蓄电池(在预先安全放电之后)在下列情况重新充电时,单体蓄电池的温度不得有不
可控制的升高:
(ⅰ)以调定的最大电压或功率;
(ⅱ)最长持续飞行期间;
(ⅲ)服役中很可能出现的最不利的冷却条件。
(2)必须通过试验表明符合本条(c)(1)的要求,但是,如果类似的蓄电池和安装方法的
使用经验业已表明,使单体蓄电池保持安全的温度和压力不存在问题则除外;
(3)正常工作时,充电系统或蓄电池装置发生任何可能的故障时,从任何蓄电池逸出易
爆或有害气体,在旋翼航空器内的积聚量不得达到危险程度;
(4)蓄电池可能逸出的腐蚀性液体或气体,均不得损坏周围的旋翼航空器结构或邻近的
重要设备;
(5)能够用于起动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的每个镉镍蓄电池装置,必须有措施防止蓄电
池或某个单体蓄电池短路时所发出的最大热量危及结构或重要系统;
(6)能够用于起动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的镉镍蓄电池必须具有下列系统之一:
(ⅰ)自动控制蓄电池充电速率的系统,以防止蓄电池过热;
(ⅱ)蓄电池温度敏感和超温警告系统,该系统具有一旦出现超温情况即可将蓄电池
与其充电电源断开的措施;
(ⅲ)蓄电池失效敏感和警告系统,该系统具有一旦发生蓄电池失效即可将蓄电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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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