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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浮筒不可能完全浸水的情况下,必须采用浮筒可能的最大浮力载荷,此载荷系考虑浮筒浸
水产生的恢复力矩,以克服由侧风、旋翼航空器不对称受载、波浪作用以及旋翼航空器惯性
引起的倾覆力矩。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第29.521 条 浮筒着水情况
如果申请使用浮筒(包括使用水陆两用浮筒)的合格审定,则带浮筒的旋翼航空器必须设
计成能承受下述情况的载荷(其中限制载荷系数按第29.473 条(b)确定或假定等于轮式起落
架的值):
(a)向上载荷情况
在此情况下,采用下述规定:
(1)旋翼航空器处于静止的水平姿态,合成的水面反作用力垂直通过重心;
(2)本条(a)(1)规定的垂直载荷与垂直分力的0.25 倍的向后分力同时作用。
(b)侧向载荷情况
在此情况下,采用下述规定:
(1)垂直载荷是本条(a)(1)规定的总垂直载荷的0.75 倍,它均等地分配于每个浮筒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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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每个浮筒,按本条(b)(1)确定的载荷与本条(b)(1)规定的总垂直载荷的0.25 倍
的总侧向载荷相组合,它仅适用于浮筒。
主 要 部 件 要 求
第29.547 条 主旋翼和尾旋翼结构
(a)旋翼是旋转部件的组合件,包括旋翼桨毂、桨叶、桨叶阻尼器、桨距操纵机构和随
组合件旋转的其它零件。
(b)必须按本条规定设计旋翼组合件,使其在所有临界飞行载荷和操作情况下安全地工
作。必须进行设计评定,包括详细的失效分析,以便确定所有妨碍持续安全飞行或安全着陆
的失效。必须确定使失效发生的可能性降至最小的方法。
(c)主旋翼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第29.337 条至第29.341 条和第29.351 条中规定的下
列载荷:
(1)临界飞行载荷;
(2)在正常自转情况下出现的限制载荷。
(d)主旋翼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模拟下列情况的载荷:
(1)对于旋翼桨叶、桨毂和挥舞铰,在地面运行期间,桨叶对它的止动块的撞击力;
(2)在正常运行中预期的任何其他临界情况。
(e)主旋翼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包括零在内的任何转速下的限制扭矩,此外:
(1)限制扭矩不必大于由扭矩限制装置(如果安装)所限定的扭矩,但不得小于下列
中的较大值:
(ⅰ)由于旋翼驱动或突然使用旋翼刹车在两个方向上很可能传给旋翼结构的最大
扭矩;
(ⅱ)对主旋翼,在第29.361 条中规定的发动机限制扭矩。
(2)限制扭矩必须均等而合理地分配给旋翼桨叶。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第29.549 条 机身和旋翼支撑结构
(a)每个机身和旋翼支撑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下列载荷:
(1)在第29.337 条至第29.341 条和第29.351 条中规定的临界载荷;
(2)在第29.235 条、第29.471 条至第29.485 条、第29.493 条、第29.497 条、第29.505
条和第29.521 条中规定的适用的地面载荷和水载荷;
(3)在第29.547 条(d)(1)和(e)(1)(ⅰ)中规定的载荷。
(b)必须考虑辅助旋翼的推力,每一旋翼驱动系统的反扭矩,以及在加速飞行情况下产生
的平衡气动载荷和惯性载荷。
(c)每个发动机架和邻接的机身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在加速飞行和着陆情况下产生的
载荷,包括发动机扭矩。
(d)[备用]
(e)如果需要批准使用212 分钟功率,则每一发动机架和邻接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限制
扭矩(等于1.25 倍212 分钟功率的平均扭矩)及与1g 相对应的飞行载荷的组合。
第29.551 条 辅助升力面
每个辅助升力面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下列载荷:
(a)第29.337 条至第29.341 条和第29.351 条中规定的临界飞行载荷;
(b)第29.235 条、第29.471 条至第29.485 条、第29.493 条、第29.505 条和第2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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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中规定的适用的地面载荷和水载荷;
(c)在正常使用中预期的任何其它临界情况的载荷。
应 急 着 陆 情 况
第29.561 条 总则
(a)尽管旋翼航空器在地面或水上应急着陆中可能损坏,但必须按本条规定设计,以便
在这些情况下保护乘员。
(b)在下述情况下,结构必须设计成在坠撞着陆时,给每个乘员避免严重受伤的一切合
理的机会:
(1)正确使用座椅、安全带和其它安全设施;
(2)机轮收起(如果适用);
(3)当经受下列相对周围结构的极限惯性载荷系数时,应约束住每个乘员和座舱内可
能伤害乘员的每个质量项目:
(ⅰ)向上4g;
(ⅱ)向前16g;
(ⅲ)侧向8g;
(ⅳ)向下20g,在预期的座椅装置位移之后;
(ⅴ)向后1.5g。
(c)支承结构必须设计成在直至本款规定的任何极限惯性载荷系数下,能约束住位于机
组舱和客舱上部和/或后部、在应急着陆时如果松脱可能伤害乘员的任何质量项目。所计及的
质量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旋翼、传动装置和发动机。这些质量项目必须按下列极限惯性载
荷系数进行约束:
(1)向上1.5g;
(2)向前12g;
(3)侧向6g;
(4)向下12g;
(5)向后1.5g。
(d)位于客舱地板下面的内部燃油箱区域的任何机身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下列极限
惯性系数的载荷,并在这些载荷施加于燃油箱区域时保护燃油箱不致破裂:
(1)向上1.5g;
(2)向前4g;
(3)侧向2g;
(4)向下4g。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第29.562 条 应急着陆动态情况
(a)尽管旋翼航空器在坠撞着陆中可能损坏,但必须设计成在下列情况下能合理地保护
每个乘员:
(1)乘员正确地使用了设计提供的座椅、安全带和肩带;
(2)乘员经受了本条规定情况所产生的载荷。
(b)在起飞和着陆期间批准用于机组和乘客的每种座椅型号设计或其它座椅装置必须按
下列准则成功地完成动态试验或由相似型号座椅的动态试验为基础的合理分析予以证明。试
验必须按民航总局认可的77 公斤(170 磅)的拟人试验模型(ATD)或者其等效物以正常向
上坐姿模拟乘员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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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座椅或其他座椅装置相对于旋翼航空器的坐标系统以名义位置布置时,旋翼航
空器的纵轴相对于撞击速度矢量向上倾斜60°,旋翼航空器的横轴垂直于包含撞击速度矢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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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