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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9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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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充电电源断开的措施。
第29.1355 条 配电系统
(a)配电系统包括配电汇流条、与其相关联的馈电线及每一控制和保护装置。
(b)如果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由两个独立的电源向某些特定的设备或系统供电,则这些设备
或系统的一个电源一旦失效后,另一电源(包括其单独的馈电线)必须能自动或手动接通,
以维持设备或系统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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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357 条 电路保护装置
(a)必须采用自动保护装置,在线路发生故障或在系统或所连接的设备发生严重失灵时,
最大限度地减小对电气系统的损坏和对旋翼航空器的危险。
(b)发电系统中保护和控制装置的设计,必须能足够迅速地断电,并将故障电源和输电设
备与其相关联的汇流条断开,防止出现危险的过压或其它故障。
(c)每一可复位型电路保护装置的设计,必须在发生过载或电路故障时,不论其操作位置
如何,均能断开电路。
(d)如果飞行安全要求必须有使其一断路器复位或更换某一熔断器的能力,则这种断路器
或熔断器的位置和标识必须使其在飞行中易被复位或更换。
(e)每一重要负载电路必须具有单独的电路保护,但不要求重要负载系统中的每一电路
(如系统中的每个航行灯电路)都有单独的保护。
(f)如果采用熔断器,则必须有备用熔断器供飞行中使用。其数量至少应为保护整个电路
所需的每种规格熔断器数量的50%。
(g)如果对于设备的供电电缆已有电路保护,则可采用自动复位断路器作为该电气设备自
身装有的保护器。
第29.1359 条 电气系统防火和防烟
(a)电气系统的部件必须满足第29.831 条和第29.863 条中有关的防火和防烟要求。
(b)装在指定火区之内供应急程序使用的电缆、接线端以及设备必须至少是耐火的。
(c)旋翼航空器上安装的导线和电缆的绝缘材料,在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5 部附件F
第I 部分(a)(3)试验时必须是自熄的。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第29.1363 条 电气系统试验
(a)进行电气系统的试验室试验时:
(1)该试验必须使用与旋翼航空器上所用相同的发电设备在实体模型上进行;
(2)设备必须模拟配电线路和所接负载的电气特性,其模拟程度要能取得可靠的试验结
果;
(3)试验室发电机传动位置,必须模拟旋翼航空器上实际的原动机对发电机加载(包括
由故障引起的加载)的反应。
(b)对于在试验室内或通过旋翼航空器地面试验不能适当模拟的每种飞行状态,必须进行
飞行试验。

第29.1381 条 仪表灯
仪表灯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所照明的每个仪表、开关或其它装置易于判读;
(b)灯的安装应做到:
(1)遮蔽直射驾驶员眼睛的光线;
(2)使驾驶员看不到有害的反光。
第29.1383 条 着陆灯
(a)每个着陆灯或悬停灯必须经过批准。
(b)每个着陆灯安装必须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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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驾驶员看不到有害的眩光;
(2)使驾驶员不受晕影的不利影响;
(3)为夜间操作(包括着陆和悬停)提供足够的光线。
(c)对下列情况必须至少有一个单独的开关(视适用情况):
(1)单独安装的每个着陆灯。
(2)装在同一部位的每组着陆灯。
第29.1385 条 航行灯系统的安装
(a)总则 航行灯系统中的每一部分必须满足本条中的有关要求,并且整个系统必须满足
第29.1387 条至第29.1397 条的要求。
(b)前航行灯 前航行灯必须由红灯和绿灯组成,其横向间距要尽可能大,朝前装在旋翼
航空器上。当旋翼航空器处于正常飞行姿态时,灯的光色为左红右绿。每个灯必须经过批准。
(c)后航行灯 后航行灯必须是白灯,要尽可能往后装,并且必须经过批准。
(d)电路 两个前航行灯和后航行灯必须构成单独的电路。
(e)灯罩和滤色镜 每个灯罩或滤色镜必须至少是抗燃的,在正常使用中不得改变颜色或
形状,也不得有任何明显的灯光透射损失。
第29.1387 条 航行灯系统二面角
(a)除本条(e)规定者外,所装的每个前、后航行灯在本条规定的二面角内,必须显示无
间断的灯光。
(b)左二面角(L)由两个相交的垂直平面组成,当沿着旋翼航空器纵轴向前看时,一个平
面与旋翼航空器纵轴平行,而另一个向左偏离第一个平面110°。
(c)右二面角(R)由两个相交的垂直平面组成,当沿着旋翼航空器纵轴向前看时,一个平
面与旋翼航空器纵轴平行,而另一个向右偏离第一个平面110°。
(d)后二面角(A)由两个相交的垂直平面组成,当沿着旋翼航空器纵轴向后看时,这两个
平面分别向左、向右偏离通过旋翼航空器纵轴的垂直平面各70°。
(e)如果根据第29.1385 条(c)尽可能往后安装的后航行灯,在本条(d)所定义的二面角A
内不能显示出无间断的灯光,则在该二面角内允许有一个或几个被遮蔽的立体角,但其总和
在下述圆锥体内不得超过0.04 球面度,该圆锥体以后航行灯为顶点,母线与通过后航行灯的
垂直线成30°夹角。
第29.1389 条 航行灯灯光分布与光强
(a)总则 本条规定的光强必须用装有灯罩和滤色镜的新灯来测定。光强测定必须在光源
发光达到稳定值后进行(该稳定值指光源在旋翼航空器正常工作电压时的平均输出光通)。每
一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必须满足本条(b)的要求。
(b)前、后航行灯 前、后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必须以左、右、后二面角范围内水平平
面内的最小光强、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和最大掺入光强表示,且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水平平面内的光强 水平平面(包含旋翼航空器纵轴并垂直于旋翼航空器对称平面
的平面)内各范围的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第29.1391 条规定的相应值;
(2)任一垂直平面内的光强 任一垂直平面(垂直于水平平面的平面)内各范围的光强
必须等于或大于第29.1393 条规定的相应值,其中,I 为第29.1391 条规定的该水平平面内
相应角度的最小光强;
(3)相邻光源间的掺入光强 相邻光源间的任何掺入光强均不得超过第29.1395 条中
规定的相应值,但是当主光束的光强远大于第29.1391 条和第29.1393 条中规定的最小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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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