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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必须表明在使用了额定2 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后,通过本部附件A29.4
以及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3 部附件A 的A33.4 适用的检查和其它相关程序,可以容易探明任
何损伤。使用额定2 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任何时间段必须限于不超过2 分钟。
还必须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转速不得大于:
(ⅰ)旋翼设计所确定的最大值;或
(ⅱ)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2)最高允许的燃气温度;和
(3)最大允许的扭矩;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第29.1522 条 辅助动力装置限制
如果旋翼航空器上装有辅助动力装置,必须将适航当局认可的有关技术标准中为辅助动
力装置制定的各项限制,包括使用类别,规定为旋翼航空器的使用限制。
第29.1523 条 最小飞行机组
必须考虑下列因素规定最小飞行机组,使其足以保证安全运行:
(a)每个机组成员的工作量;
(b)有关机组成员对必需的操纵器件的可达性和操作简易性;
(c)按第29.1525 条核准的运行类型。
第29.1525 条 运行类型
旋翼航空器经批准的运行类型〔例如:目视飞行规则(VFR),仪表飞行规则(IFR),昼间、
夜间或结冰条件〕,按照对适用的合格审定要求的符合性演示和所装设备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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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527 条 最大使用高度
必须制定受飞行、结构、动力装置、功能或设备的特性限制所允许使用的最大高度。
第29.1529 条 持续适航文件
申请人必须根据本规章附件A 编制适航当局可接受的持续适航文件。如果有计划保证在
交付第一架旋翼航空器之前或者在颁发标准适航证之前完成这些文件,则这些文件在型号合
格审定时可以是不完备的。
标 记 和 标 牌
第29.1541 条 总则
(a)旋翼航空器必须具有:
(1)第29.1545 条至第29.1565 条中所规定的标记和标牌。
(2)如果具有不寻常的设计、使用或操纵特性,为旋翼航空器安全运行所需的附加的信
息、仪表标记和标牌。
(b)本条(a)中规定的每一标记和标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示于醒目处;
(2)不易擦去、走样和模糊。
第29.1543 条 仪表标记:总则
每一仪表标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当标记位于仪表的玻璃罩上时,有使玻璃罩与刻度盘盘面保持正确定位的措施;
(b)每一弧线和直线有足够的宽度,并处于适当的位置,使驾驶员清晰可见。
第29.1545 条 空速表
(a)每个空速表必须按本条(b)规定作标记,且标记要位于相应指示空速位置。
(b)必须作下列标记:
(1)一红色径向射线:
(ⅰ)除直升机外的旋翼航空器,标在VNE 处;
(ⅱ)对直升机,标志在VNE(有动力)处。
(2)对直升机,如果VNE(无动力)小于VNE(有动力)则在VNE(无动力)处标一红色径向
阴影线;
(3)对警告范围,用一黄色弧线;
(4)对安全使用范围,用一绿色弧线。
第29.1547 条 磁航向指示器
(a)在磁航向指示器上或其近旁必须装有符合本条要求的标牌。
(b)标牌必须标明在发动机工作的平飞状态该仪表的校准结果。
(c)标牌必须说明上述校装是在无线电接收机打开还是关闭的情况下进行的。
(d)每一校准读数必须用增量不大于45°的磁航向角表示。
第29.1549 条 动力装置仪表
每个所需的动力装置仪表,根据仪表相应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最大安全使用限制和(如有)最小安全使用限制,用红色径向射线或红色直线标示;
(b)正常使用范围用绿色弧线或绿色直线标示,但不得超过最大和最小安全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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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起飞和预警范围用黄色弧线或黄色直线标示;
(d)发动机或螺旋桨因振动应力过大而需加以限制的转速范围必须用红色弧线或红色直
线标示。
(e)所有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限制或批准的使用范围必须标记,使其与本条(a)至(d)
的标记有明显的区别,但30 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限制可以不作标记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第29.1551 条 滑油油量指示器
滑油油量指示器必须标出足够密的刻度,以便迅速而准确地指示滑油油量。
第29.1553 条 燃油油量表
如果任一油箱的不可用燃油量超过3.8 升(1 美加仑)或该油箱容量的5%中之大者,必须
在其油量表上从校准的零读数到平飞中所读得的最小读数用红色弧线标示。
第29.1555 条 操纵器件标记
(a)除飞行主操纵器件和功能显而易见的操纵器件外,必须清晰地标明驾驶舱内每一操纵
器件的功能和操作方法。
(b)对动力装置燃油操纵器件有下列要求:
(1)必须对燃油箱转换开关的操纵器件作出标记,指明相应于每个油箱的位置和相应于
每种实际存在的交输供油状态的位置;
(2)为了安全运行,如果要求按特定顺序使用某些油箱,则在此组油箱的转换开关上或
其近旁必须标明该顺序;
(3)对多发旋翼航空器的每个阀门操纵器件必须作出标记,指明相应于所操纵的发动机
的位置。
(c)对可用燃油容量必须作如下标记:
(1)对无转换开关的燃油系统,必须在燃油油量表上标出系统的可用燃油量;
(2)对有转换开关的燃油系统,必须在转换开关附近指明对应转换开关每个位置的可供
使用的可用燃油量。
(d)对附件、辅助设备和应急装置的操纵器件有下列要求:
(1)对每一重要的目视位置指示器,如指示旋翼桨距或起落架位置的指示器,必须给予
标记,以便在任何时候每个空勤人员都能确定与指示器有关的构件位置;
(2)每个应急装置的操纵器件必须为红色,并必须标示使用方法。
(e)对装有可收放式起落架的旋翼航空器,必须在驾驶员清晰可见处标明收放起落架时的
最大飞行速度。
第29.1557 条 其它标记和标牌
(a)行李舱、货舱和配重位置 每个行李舱和货舱以及每一配重位置必须装有标牌,说
明按装载要求需要对装载物作出的任何限制,包括重量限制。
(b)座椅 如果一个座椅能承受的最大容许重量低于77 公斤(170 磅),标明该较低重
量的标牌必须永久地固定在座椅的结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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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