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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9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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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除非另有说明,对于所规定的每一着陆情况,旋翼航空器必须按限制载荷系数设计。
此系数不小于第29.725 条中所证实的限制惯性系数。
(c)在第29.725 条和第29.727 条规定的试验中所确定的载荷下,吸收额外或附加能量的
触发或作动装置不允许破坏,但不必采用第29.303 条中规定的安全系数。
第29.475 条 轮胎和缓冲器
除非另有说明,对于所规定的每一着陆情况,必须假定轮胎处于它的静态位置及缓冲器
处于它的最临界的位置。
第29.477 条 起落架的布置
第29.235 条、第29.479 条至第29.485 条和第29.493 条适用于重心后有两个机轮,而
重心前有一个或多个机轮的起落架。
第29.479 条 水平着陆情况
(a)姿态
在本条(b)规定的各受载情况下,假定旋翼航空器处于下述水平着陆姿态中的每个姿态:
(1)所有机轮同时触地的姿态;
(2)后轮触地,前轮稍离地面的姿态。
(b)受载情况
旋翼航空器必须按下述着陆受载情况设计:
(1)按第29.471 条施加的垂直载荷;
(2)按本条(b)(1)施加的载荷与不小于作用在机轮上的垂直载荷的25%的阻力载荷相
组合;
(3)阻力载荷峰值出现的瞬间所达到的垂直载荷同模拟使机轮滚转组件加速到所规定
的地面速度所需力的阻力分量相组合,同时:
(ⅰ)决定起转载荷的地面速度至少为最小自转下降率时的最佳前飞速度的75%;
(ⅱ)(b)中的受载荷情况仅适用于起落架和它的连接结构。
(4)如果有两个前机轮,则按本条(b)(1)和(b)(2)施加在机轮上的载荷按40:60 的比
例分配。
(c)俯仰力矩
假定俯仰力矩用下述方式平衡:
(1)在本条(a)(1)姿态下,用前起落架平衡;
(2)在本条(a)(2)姿态下,用转动惯性力平衡。
第29.481 条 机尾下沉着陆情况
(a)假定旋翼航空器处于它的各部分距地面间隙所允许的最大抬头姿态。
(b)在此姿态下,假定地面载荷垂直地面。
第29.483 条 单轮着陆情况
对单轮着陆情况,假定旋翼航空器处于水平姿态,并有一个后轮触地,在此姿态下:
(a)垂直载荷必须与按第29.479 条(b)(1)得到的那侧载荷相同;
(b)不平衡的外部载荷必须由旋翼航空器的惯性力平衡。
第29.485 条 侧移着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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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假定旋翼航空器处于水平着陆姿态,且:
(1)侧向载荷与第29.479 条(b)(1)水平着陆情况中得到的最大地面反作用力的一半相
结合;
(2)本条(a)(1)得到的载荷按下述规定之一作用:
(ⅰ)在地面接触点上;
(ⅱ)对于自由定向起落架,在轮轴中心。
(b)旋翼航空器必须设计成在触地时能承受下列载荷:
(1)仅后轮触地时,等于0.8 倍垂直反作用力的侧向载荷在一侧向内作用,而等于0.6
倍垂直反作用力的侧向载荷在另一侧向外作用,且均与本条(a)规定的垂直载荷相结合。
(2)所有机轮同时触地采用下述规定:
(ⅰ)对后轮,本条(b)(1)规定的侧向载荷与本条(a)规定的垂直载荷相结合。
(ⅱ)对前轮,等于0.8 倍垂直反作用力的侧向载荷与本条(a)规定的垂直载荷相结
合。
第29.493 条 滑行刹车情况
在滑行刹车情况下,缓冲器处于静态位置。
(a)限制垂直载荷至少必须乘以下列载荷系数:
(1)对第29.479 条(a)(1)规定的姿态,为1.33;
(2)对第29.479 条(a)(2)规定的姿态,为1.0。
(b)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作用在带刹车装置的各机轮触地点上的阻力载荷,此载荷至少
为下列数值中的较小值:
(1)垂直载荷乘以0.8 的摩擦系数;
(2)根据限制刹车力矩确定的最大值。
第29.497 条 地面受载情况:尾轮式起落架
(a)总则
在重心前有两个机轮和重心后有一个机轮的起落架的旋翼航空器,必须按本条规定的受
载情况设计。
(b)仅前轮触地的水平着陆姿态,在此姿态下采用下述规定:
(1)必须按第29.471 条至第29.475 条施加垂直载荷;
(2)各轮轴上的垂直载荷必须同该轴上的阻力载荷相组合,且阻力载荷不小于此轴上的
垂直载荷的25%;
(3)假定不平衡的俯仰力矩由转动惯性力平衡。
(c)所有机轮同时触地的水平着陆姿态在此姿态,旋翼航空器必须按本条(b)规定的着陆
受载情况设计。
(d)仅尾轮触地的最大抬头姿态
本情况的姿态必须是包括自转着陆在内的正常使用中预期的最大抬头姿态,在此姿态下
采用下述规定之一:
(1)必须确定并施加本条(b)(1)和(b)(2)所规定的适当的地面载荷,采用合理的方法计
算尾轮的地面反作用力与旋翼航空器重心之间的力臂;
(2)必须表明以尾轮首先触地的着陆概率是极小的。
(e)仅一个前轮触地的水平着陆姿态
在此姿态下,旋翼航空器必须按本条(b)(1)和(b)(3)规定的地面载荷设计。
(f)水平着陆姿态的侧向载荷
在本条(b)和(c)规定的姿态下,采用下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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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个机轮上的侧向载荷必须同本条(b)和(c)所得到那个机轮的最大垂直地面反作
用力的一半相组合。在此情况下,侧向载荷必须:
(ⅰ)对前轮,等于0.8 倍的垂直反作用力(在一侧向内作用)和等于0.6 倍的垂直反
作用力(在另一侧向外作用);
(ⅱ)对尾轮,等于0.8 倍的垂直反作用力。
(2)本条(f)(1)规定的载荷必须作用于下列规定部位:
(ⅰ)处于拖曳位置的机轮触地点上(对定向起落架或装有使机轮保持在拖曳位置上
的锁、控制装置或减摆器的自由定向起落架);
(ⅱ)轮轴中心上(对不装锁、控制装置或减摆器的自由定向起落架)。
(g)水平着陆姿态的滑行刹车情况
在本条(b)和(c)规定的姿态下,缓冲器处于静态位置,旋翼航空器必须按下列滑行刹车
载荷设计:
(1)限制垂直载荷所必须依据的限制垂直载荷系数不小于下列值:
(ⅰ)对本条(b)规定的姿态,为1.0;
(ⅱ)对本条(c)规定的姿态,为1.33。
(2)对装有刹车装置的各机轮,作用在触地点上的阻力载荷必须不小于下列数值中的较
小值:
(ⅰ)0.8 倍的垂直载荷;
(ⅱ)根据限制刹车力矩确定的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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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