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时间:2010-06-11 16:59来源:CAAC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不工作(OEI)功率水平。
(26)对于使用30 秒和2 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状态的每台涡轮发动机,
必须提供一个用于下列目的的装置或系统供地面人员使用:
(ⅰ)自动记录处于30 秒和2 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水平的每个功率每次使
用情况和持续时间;
(ⅱ)能够检索记录的数据;
(ⅲ)仅能由地面维护人员复位;
(ⅳ)有措施证实系统或装置工作正常。
(b) A 类旋翼航空器:
(1)每台发动机一个独立的滑油压力表和一个独立的滑油压力警告装置或所有发动机
一个总警告装置,并有将单独警告电路与总警告装置分离的措施;
(2)每台发动机一个独立的燃油压力表和一个独立的燃油压力警告装置或所有发动机
一个总警告装置,并有将单独警告电路与总警告装置分离的措施;
(3)火警指示器。
(c) B 类旋翼航空器:
(1) 每台发动机一个独立的滑油压力表;
79
(2) 每台发动机一个独立的燃油压力表;
(3)火警指示器(需要探测火警时)。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第29.1307 条 其它设备
所需的其它设备规定如下:
(a)每名乘员一个经批准的座椅;
(b)除点火以外的电气线路有一个总开关;
(c)手提灭火器;
(d)每个驾驶员工作位置一个风挡雨刷或其它等效设备;
(e)双向无线电通迅系统。
第29.1309 条 设备、系统及安装
(a)凡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对其功能有要求的设备、系统及安装,其设计和安装必须保
证在各种可预期的运行条件下能完成预定功能。
(b)旋翼航空器的系统与有关部件的设计,在单独考虑以及与其它系统一同考虑的情况
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B 类旋翼航空器:设备、系统及安装必须设计成在它们发生故障或失效时能防止
对旋翼航空器的危害。
(2) A 类旋翼航空器:
(ⅰ)发生任何妨碍旋翼航空器继续安全飞行与着陆的失效情况的概率极小;
(ⅱ)发生任何降低旋翼航空器能力或机组处理不利运行条件能力的其它失效情况
的概率很小。
(c)必须提供警告信息,向机组指出系统的不安全工作情况并能使机组采取适当的纠正
动作。系统、控制器件和有关的监控与警告装置的设计必须尽量减少可能增加危险的机组失
误。
(d)必须通过分析,必要时通过适当的地面、飞行或模拟器试验,来表明符合本条(b)(2)
的规定。这种分析必须考虑下列情况:
(1)可能的失效模式,包括外界原因造成的故障损坏;
(2)多重失效和失效未被检测出的概率;
(3)在各个飞行阶段和各种运行条件下,对旋翼航空器和乘员造成的后果;
(4)对机组的警告、所需的纠正动作以及对故障的检测能力。
(e) A 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对其功能有要求并且需要能源的每一装置,均为该能源的
“重要负载”。在可能的工作组合下和可能的持续时间内,能源和系统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在系统正常工作时能够向与系统联接的全部负载供能;
(2)任一原动机、功率变换器或者储能器失效之后能够向重要负载供能;
(3)发生下列失效后能够向重要负载供能:
(ⅰ)双发旋翼航空器上的任何一台发动机失效;
(ⅱ)三发或更多发旋翼航空器上的任何两台发动机失效。
(f)在判断符合本条(e)(2)和(3)的要求时,可以假定按某种监控程序减小能源负载,而
该程序要符合经批准的使用类型的安全要求。对于三发或更多发旋航空器的双发停车情况,
不必考虑在可控飞行中不需要的负载。
(g)在表明电气系统和设备的设计与安装符合本条(a)和(b)的规定时,必须考虑临界的
环境条件。民用航空规章规定具备的或要求使用的发电、配电和用电设备,在可预期的环境
条件下能否连续安全使用,可由环境试验、设计分析或参考其它飞机已有的类似使用经验来
80
表明,但民航总局认可的技术标准规则中含有环境试验程序的设备除外。
(h)在表明符合本条(a)和(b)的要求时,必须考虑闪电对旋翼航空器的影响。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仪表:安 装
第29.1321 条 布局和可见度
(a)必须使任一驾驶员在其工作位置沿飞行航迹向前观察时,尽可能少偏移正常姿势和视
线,即可看清供他使用的每个飞行、导航和动力装置仪表。
(b)对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每个仪表,包括空速表、陀螺航向指示器、陀螺倾斜俯仰指示器、
侧滑指示器、高度表、升降速度表、旋翼转速表和最能反映发动机功率的指示器,必须构成
组列,并尽可能集中在驾驶员向前视线所在的垂直平面附近。此外,对于按仪表飞行规则(IFR)
批准的旋翼航空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最有效地指示姿态的仪表必须装在仪表板上部中心位置;
(2)最有效地指示航向的仪表必须紧靠在姿态仪表的下边;
(3)最有效地指示空速的仪表必须紧靠在姿态表的左边;
(4)最有效地指示高度或控制高度最经常用的仪表必须紧靠在姿态仪表的右边。
(c)所要求的动力装置仪表,必须在仪表板上紧凑地构成组列。
(d)各发动机使用同样的动力装置仪表时,其位置的安排必须避免混淆每个仪表所对应的
发动机。
(e)对旋翼航空器安全运行极端重要的动力装置仪表,必须能被有关机组成员看清。
(f)仪表板的振动不得破坏或降低任何仪表的判读性和精度。
(g)如果装有指出仪表失灵的目视指示器,则该指示器必须在驾驶舱所有可能的照明条件
下都有效。
第29.1322 条 警告灯、戒备灯和提示灯
如果在驾驶舱内装有警告灯、戒备灯或提示灯,则除适航当局另行批准外,灯的颜色必
须按照下列规定:
(a)红色,用于警告灯(指示危险情况,可能要求立即采取纠正动作的指示灯);
(b)琥珀色,用于戒备灯(指示将可能需要采取纠正动作的指示灯);
(c)绿色,用于安全工作灯;
(d)任何其它颜色,包括白色,用于本条(a)至(c)未作规定的灯,该颜色要足以同本条(a)
至(c)规定的颜色相区别,以避免可能的混淆。
第29.1323 条 空速指示系统
下列要求适用于每个空速指示系统: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