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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作用在雪橇上的最大气动载荷和惯性载荷。
浮 筒 和 船 体
第29.751 条 主浮筒浮力
(a)对于主浮筒,它能提供的浮力必须超过在淡水中支承旋翼航空器最大重量所需的浮
力,其超过的百分数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50%(单浮筒)
(2)60%(多浮筒)。
(b)每个主浮筒必须具有足够的水密舱,以便当任何单个水密舱大量进水后,主浮筒还能
提供足够大的正稳定裕度,使旋翼航空器倾覆的概率减至最小。
第29.753 条 主浮筒设计
(a)气囊式浮筒 每个气囊式浮筒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下列载荷:
(1)在申请浮筒合格审定的最大高度上可能产生的最大压差。
(2)第29.521 条(a)规定的垂直载荷沿气囊长度方向分布在气囊四分之三的投影面积
上。
(b)刚性浮筒 每个刚性浮筒必须能承受第29.521 条中规定的垂直、水平及侧向载荷,
必须采用临界状态下合理的载荷分布。
第29.755 条 船体浮力
水基和水陆两用旋翼航空器 如果采用船体和辅助浮筒,则必须具有足够数量的水密舱,
以便在船体或辅助浮筒的任一单个隔舱大量进水后,船体、辅助浮筒以及机轮轮胎(如果采
用)所产生的浮力能提供足够大的水上正稳定裕度,使旋翼航空器在经批准的浪高及水面风
最严重的组合情况下,倾覆的概率减至最小。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第29.757 条 船体和辅助浮筒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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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采用船体和辅助浮筒,则它们必须能承受按第29.519 条规定的水载荷,此载荷以局
部和均布水压的形式,合理和保守的分布在船体和辅助浮筒的底部上。
载 人 和 装 货 设 施
第29.771 条 驾驶舱
对于驾驶舱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驾驶舱及其设备必须能使每个驾驶员在执行其职责时不致过分专注或疲劳。
(b)如果备有副驾驶员使用的设施,则必须能从任一驾驶员位置上以同等的安全性操纵旋
翼航空器飞行和动力装置操纵必须设计成从任一位置上驾驶旋翼航空器都不会发生混淆或误
动。
(c)驾驶舱设备的振动和噪音特性不得影响安全运行。
(d)必须防止飞行中有使机组分心或损害结构的雨雪渗漏。
第29.773 条 驾驶舱视界
(a)无降水情况 对于无降水情况,采用下列规定:
(1)驾驶舱的布局必须给驾驶员以足够宽阔、清晰和不失真的视界以便安全操作;
(2)驾驶舱不得有影响驾驶员视界的眩光和反射。如果申请夜航的合格审定,必须通过
夜间飞行试验来表明。
(b)降水情况 对于降水情况,采用下列规定:
(1)每个驾驶员必须有足够宽阔的视界以便在下列情况中能安全运行:
(ⅰ)大雨中,前飞速度直至VH;
(ⅱ)申请合格审定的最严重结冻状态。
(2)正驾驶员必须有一个满足下列要求的窗户:
(ⅰ)在本条(b)(1)规定的条件下能打开;
(ⅱ)具有本条规定的视界。
第29.775 条 风挡与窗户
风挡和窗户必须采用不会破裂成危险碎片的材料制作。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第29.777 条 驾驶舱操纵器件
驾驶舱操纵器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布置得便于操作并能防止混淆和误动。
(b)相对于驾驶员座椅的位置和布局,使身高从158 厘米(5 英尺2 英寸)至183 厘米(6
英尺)的驾驶员就座时,每个操纵器件可无阻挡地作全行程运动,而不受驾驶舱结构或驾驶
员衣着的干扰。
第29.779 条 驾驶舱操纵器件的动作和效果
驾驶舱操纵器件必须设计成使它们按下列运动和作用来进行操纵:
(a)飞行操纵器件(包括总桨距杆)的操作方向必须与在旋翼航空器上产生的运动方向相
一致;
(b)左手操作的旋转式发动机功率控制杆必须设计成:当朝杆的端头看手时,驾驶员的手
顺时针转动为增大功率。除总桨距杆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发动机功率控制杆必须是向前操作为
增大功率;
(c)常规的起落架操纵手柄必须是向下操作为放下起落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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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783 条 舱门
(a)每个封闭座舱至少必须有一扇合适的、易于接近的外部舱门。
(b)每个外部舱门位置必须选择恰当,并且必须制定适当的操作程序以保证旋翼、螺旋
浆、发动机进气和排气不得危及按相应操作程序使用舱门的人员。
(c)必须有锁住机组舱门和外部旅客舱门并防止它们在飞行中无意或由于机械损坏而打
开的装置。旋翼航空器在地面时,即使飞机舱内有人拥挤在门上,外部舱门必须能从内外两
侧开启。开门装置必须简单明显,设置和标记必须易于辨明位置和操作。
(d)必须有适当合理的措施防止任一外部舱门(不适于作为应急出口的货舱门和服务舱
门除外)在下列极限惯性载荷系数所对应的惯性力下轻度坠撞时因机身变形而卡住。
(1)向上1.5g;
(2)向前4.0g;
(3)侧向2.0g;
(4)向下4.0g;
(e)必须有使机组成员直接目视检查锁紧机构的措施,以确定外部舱门(包括旅客舱门、
机组舱门、服务舱门和货舱门)是否完全锁紧。正常使用的外部舱门关闭并完全锁紧时,必
须有目视信号装置告知有关机组成员。
(f)用于进出的向外打开的外部舱门,必须有一个辅助安全锁闩装置以防止主锁机构失
灵时舱门打开。如果装上该装置的舱门不符合本条(c)要求,则必须制定适当的操作程序,以
防止在起飞和着陆时使用该装置。
(g)如果作为旅客应急出口的旅客登机门上装有整体式梯子,则该梯子必须设计成在下
列情况下不会降低旅客应急撤离的有效性:
(1)舱门整体式梯子和操纵机构受到本条(d)规定的相对于周围结构分别作用的惯性
力。
(2)旋翼航空器处于正常着陆姿态和一根或几根起落架支柱折断(同样适用于起落架
主要部件破坏)的每一姿态。
(h)作为水上迫降应急出口使用不可抛放的门,必须有措施使它们在规定的海情条件下
应急撤离时安全地处于打开位置和保持可靠状态。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第29.785 条 座椅、卧铺、担架、安全带和肩带
(a)指定供人在起飞和着陆时占用的每一位置处的座椅、安全带和肩带,以及附近的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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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