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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燃油和点火源的隔离 为了提供最大的抗撞性,燃油的位置必须尽可能地远离所有
的乘员区和潜在的点火源。
(f)其它基本的机械设计准则 燃油箱、燃油管路、导线和电气装置的设计、结构和安
装必须尽可能抗坠。
(g)刚性或半刚性的燃油箱 刚性或半刚性的燃油箱或囊壁必须抗撞击和抗撕裂。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第29.953 条 燃油系统的独立性
(a)对A 类旋翼航空器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燃油系统必须满足第29.903 条(b)的要求;
(2)除非采用其它措施满足本条(a)(1)的要求,否则燃油系统向每台发动机供油都必须
通过与其它发动机供油系统相独立的系统供油。
(b)对多发B 类旋翼航空器,每个燃油系统必须满足本条(a)(2)的要求,然而不必向每台
发动机提供单独的油箱。
第29.954 条 闪电防护
燃油系统的设计和布置,必须能防止在下列情况下点燃该系统内的燃油蒸气:
(a)在雷击附着概率高的区域发生直接雷击;
(b)在极可能受扫掠雷击区域发生扫掠雷击;
(c)在燃油通气出口产生电晕放电和流光。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第29.955 条 燃油流量
(a)总则 必须表明用于每台发动机的燃油系统,在经批准的旋翼航空器的每种运行条
件和机动飞行状态下,至少能提供发动机所需的100%燃油(如果适用,还包括按第29.927
条要求的试验状态运转发动机所需的燃油量)。除非采用等效的方法,否则必须通过满足下列
条款的试验来表明符合性,但勿需考虑不可能发生的组合情况。
(1)经加速度(载荷系数)校正的燃油压力必须在发动机型号合格证数据单规定的限
制范围内。
(2)油箱内的燃油量不得超过第29.959 条确定的该油箱不可用油量与验证本条符合
性时所需的油量之和;
(3)相应与旋翼航空器的飞行姿态而言,油箱和发动机之间的燃油压头必须是临界的。
(4)燃油流量传感器(如己安装)和临界燃油泵(对供油泵系统而言)的安装,必须
能够(通过实际或模拟的失效)产生部件损坏时预期的燃油流量临界限制。
(5)必须使用发动机转速、电源或燃油泵其它动力源的临界值。
(6)在燃油流动能力演示试验中,对不利于燃油流量的燃油性能要取临界值。
(7)必须使第29.997 条要求的燃油滤堵塞到能模拟燃油污物积累达到按第29.1305
条(a)(17)要求的指示器动作所必要的程度。
(b)燃油输油系统 如果燃油系统正常运行时要求燃油能输到另一油箱,则必须通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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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系统来自动进行。该系统必须已经表明在旋翼航空器飞行或地面运行时能保持接收油箱内
的燃油量在允许的限制范围内。
(c)多燃油箱 如果能由一个以上的燃油箱向一台发动机供油,则除了具有适当的手动
转换能力外,燃油系统还必须设计成,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当向该发动机供油的任一油箱内
可用油耗尽,而通常向该发动机单独供油的其它油箱内有可用燃油时,必须能够防止该发动
机供油中断,而无需飞行机组予以关注。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第29.957 条 连通油箱之间的燃油流动
(a)油箱出油口相通和由于重力或飞行加速度使燃油在油箱之间流动时,在任何持续飞行
情况下,油箱间燃油流量必须不能大到足以使燃油从油箱通气管中溢出;
(b)如果飞行中可能将燃油从一个油箱泵交输到另一个油箱,则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通气系统和燃油转输系统的设计,必须使油箱结构不致因输油过量而损坏;
(2)通气口发生溢流前,必须有警告机组的设施。
第29.959 条 不可用燃油量
每个燃油箱的不可用燃油量必须确定为不小于下述油量:对需由该油箱供油的所有预定
运行和机动飞行,在最不利供油条件下,发动机工作开始出现不正常时该油箱内的油量。
第29.961 条 燃油系统在热气候条件下的工作
对虹吸式燃油系统和其它易形成油气的燃油系统,必须表明在下述条件下能良好运行
(在合格证限制范围内):即在临界运行状态下,包括由第29.927 条(b)(1)和(b)(2)定义的
发动机运行状态的适用情况,在形成油气的最临界温度下使用燃油。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第29.963 条 燃油箱:总则
(a)每个燃油箱必须承受运行中可能遇到的振动、惯性、油液及结构的载荷而不损坏。
(b)每个软燃油箱囊或软燃油必须经批准或表明适合于其特定用途,并必须抗刺穿。为
满足TSO-C80 第16 条的要求,抗刺穿力最小是168 公斤(370 磅)。
(c)整体油箱必须有进行内部检查和修理的设备。
(d)燃油箱内每一部件暴露表面的最高温度,必须比燃油箱中燃油或燃油蒸气预期的最
低自燃温度低一个安全裕度,必须在燃油箱内部所有部件的全部工作状态下和所有正常或故
障条件下,证明本要求的符合性。
(e)安装在座舱内的每一个燃油箱,必须用能向旋翼航空器外部排放和通气的耐油气和
耐燃油的防护外罩隔离。外罩的设计和构造必须对油箱提供必要的防护。在遭受第29.952
条所述的可生存撞击时,必须是抗撞的。且必须足以承受在座舱内所预期的载荷和磨损。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第29.965 条 燃油箱试验
(a)每个燃油箱必须能承受本条规定的压力试验而不损坏或渗漏。如实际可行,可模拟使
用中的压力分布进行压力试验。
(b)每个普通金属油箱、箱壁不支承在旋翼航空器结构上的非金属油箱以及整体油箱,必
须承受24.2 千帕(3.5 磅/英寸2)的压力。除非当油箱满油并承受的最大极限加速度或应
急负加速度产生的压力超过以上数值时,必须施加一个尽可能相当于实际的加速度载荷的静
压头或等效试验。但是,不承受加速度载荷的油箱表面,其压力不必超过24.2 千帕(3.5 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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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寸2)。
(c)每个油箱壁支承于旋翼航空器结构的非金属油箱,必须承受下列试验:
(1)至少为13.7 千帕(2 磅/英寸2)的压力试验,本项试验可以在油箱上结合本条(c)(2)
规定单独进行;
(2)压力试验,该试验将油箱安装在旋翼航空结构上并施加试验压力等于油箱满油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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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