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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每个空速指示仪表必须加以校准,在施加相应的总压和静压时,以尽可能小的仪表
校准误差指示真空速(海平面标准大气下);
(b)每个空速指示系统必须加以校准,以确定系统误差(不包括空速表误差)。校准时必
须按照下列条件:
(1)速度等于和大于37.04 千米/小时(20 节)的水平飞行,与爬升飞行和自转飞行
的飞行条件相应的速度全范围;
(2)在起飞中,具有可重复的和易读的指示,以保证:
(ⅰ)与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中所规定的各场域长度的要求一致;
(ⅱ)避开第29.87 条所确定的极限高速度包线的回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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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A 类旋翼航空器:
(1)指示必须能始终如一的确定起飞决断点。
(2)系统误差(不包括空速表校准误差):
(ⅰ)在速度超过起飞安全速度80%的水平飞行中,系统误差不得超过3%或5 节,
两者中取大值;
(ⅱ)在速度从低于起飞安全速度18.52 千米/小时(10 节)到超过Vy 速度18.52
千米/小时(10 节)范围内爬升时,系统误差不得超过18.52 千米/小时(10 节)。
(d) B 类旋翼航空器:当遵守第29.63 条时,在速度大于爬升速度的80%,高度达到
15 米(50 英尺)的水平飞行中,系统误差(不包括空速表校准误差)不得超过3%或9.26
千米/小时(5 节),两者中取大值。
(e)每个空速指示系统的安排必须尽可能防止由于湿气、尘埃或其它杂物浸入而失灵或
产生严重误差。
(f)每个空速指示系统必须配备有一个可加温的空速管或等效手段,防止由于结冰而失
灵。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第29.1325 条 静压和气压高度表系统
(a)每个带大气静压膜盒的仪表必须通过合适的管路系统与外界大气连通。
(b)每个静压孔的位置必须处于受气流变化、潮气或其它外来物影响最小的地方。
(c)每个静压孔的设计和位置必须使得当旋翼航空器遇到结冰条件时,静压系统中的空气
压力和真实的外界大气静压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变,为符合这个要求,可以采用防冰装置或备
用静压源。如果接通备用静压系统的高度表读数与接通主静压系统的高度表读数差值大于15
米(50 英尺),则必须提供备用静压系统的修正卡片。
(d)除连通大气的静压孔外,每个静压系统必须是气密的。
(e)每个气压高度表必须经过批准,并且必须加以校准,使之在施加相应的静压时,能以
尽可能小的校准误差来指示校准大气下的气压高度。
(f)每个静压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必须使在海平面标准大气下所指示的气压高度误差(不包
括仪表校准误差),速度每185.2 千米/小时(100 节)不超过±10 米(30 英尺),速度小于
185.2 千米/小时(100 节)时,气压高度误差也允许为±10 米(30 英尺)。
(g)除本条(h)规定的情况外,如果静压系统包括有主静压源和备用静压源,则静压源选
择装置的设计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选用任一静压源时,另一静压源断开;
(2)两个静压源不能同时断开。
(h)对于非增压的旋翼航空器,如果能够用演示表明,在选用任一静压源时,静压系统的
校准不会因另一静压源的通断而变化,则本条(g)(1)的规定不适用。
第29.1327 条 磁航向指示器
(a)每个磁航向指示器必须安装成使其精度不受旋翼航空器振动或磁场的严重影响。
(b)经校正后的偏差,平飞时,在任何航向上均不得大于10°。
第29.1329 条 自动驾驶仪系统
(a)每个自动驾驶仪系统必须设计成使自动驾驶仪能够满足下列要求:
(1)由一个驾驶员足以超控旋翼航空器;
(2)任一驾驶员均能迅速确实地断开,以防其干扰驾驶员操纵旋翼航空器。
(b)除非有自动同步装置,否则每个系统必须有设施,向驾驶员及时指示作动装置与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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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驱动的操纵系统是否协调。
(c)系统的每个手动操纵器件必须是每个驾驶员易于接近的。
(d)自动驾驶仪系统的设计和调整必须做到,在驾驶员可以调整的范围内,在适于使用
自动驾驶仪的任何飞行条件下,不论正常工作或失灵(假设在合理的时间内开始进行纠正),
均不会对旋翼航空器引起危险的载荷或使飞行航迹产生危险的偏离。
(e)如果自动驾驶仪综合来自辅助控制器的信号或向其它设备提供信号,则必须有确实
的联锁和联接顺序,以免系统不正常动作。
(f)如果自动驾驶仪系统能够与机载导航设备交联,则必须有措施向驾驶员指示当前的工
作模式。将选择器开关的位置作为指示措施是不可接受的。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第29.1331 条 使用能源的仪表
对A 类旋翼航空器:
(a)每个要求使用能源的飞行仪表,必须具有:
(1)两个独立的能源;
(2)一个用来选择能源的装置;
(3)与每个仪表构成一体的目视指示装置,在供能不足以维持仪表正常性能时发出指
示。能源必须在进入仪表处或其附近测量。对电气仪表,当电压在批准的范围内时,即认为
电源满足要求。
(b)设备和供能系统 当连接到一个能源上的任一飞行仪表失灵或该能源供能失效,或者
能分配系统的任一部份发生故障时,必须不影响其它能源正常供能。
第29.1333 条 仪表系统
各驾驶员工作位置处的飞行仪表,其工作系统采用下列规定:
(a)只有正驾驶员需要的飞行仪表才能连接到正驾驶员的工作系统中;
(b)设备、系统和安装必须设计成,当发生任何单个故障或故障组合后(如未表明其概率
极小),无需增加机组成员的动作,仍能保留一组可供驾驶员使用的、由仪表提供的、对飞行
安全必不可少的信息显示(包括姿态、航向、空速和高度);
(c)附加的仪表、系统或设备不得连接到副驾驶员工作的系统上,除非有措施保证,附加
的仪表、系统或设备发生任一失灵后(如未表明其概率极小),所要求的飞行仪表仍能继续正
常工作。
第29.1335 条 飞行指引系统
如果装有飞行指引系统,则必须有向飞行机组指示其当时工作状态的手段。选择器转换
开关的位置不可作为一种指示手段。
第29.1337 条 动力装置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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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