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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9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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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的杆力的变化。对于在本附件Ⅳ(b)至(f)所规定的每一配平条件下,当操纵力缓慢松释
时,空速必须恢复到配平速度的10%的范围内。
(b)爬升
必须在配平速度±37.04 千米/小时(20 节)的整个速度范围内爬升时表明稳定性,此时:
(1)直升机是在VYI 速度配平;
(2)起落架收起(如果可以收起);
(3)在VYI 速度下限制爬升率至少5 米/秒(1,000 英尺/分)所需的功率或最大连续
功率,取小者。
(c)巡航
必须从0.7 到1.1VH(或VNEI,如果VNEI比VH小)的整个速度范围内。在不超过配平速度
±37.04 千米/小时(20 节)时表明稳定性。此时:
(1)直升机在0.9VH 或0.9VNEI(取小者)配平,并将功率调整为该速度平飞时的需用功
率。
(2)起落架收起(如果可以收起)。
(d)小速度巡航
必须从0.9VMINI 到1.3VMINI 或到配平速度加37.04 千米/小时(20 节)(取大者)的整
个速度范围内,表明稳定性。此时:
(1)直升机在1.1VMINI 配平,并将功率调整为该速度平飞时的功率;
(2)起落架收起(如果可以收起)。
(e)下降
必须在配平速度±37.04 千米/小时(20 节)的整个速度范围内表明稳定性。此时:
(1)直升机在0.8VM 或0.8VNEI(或0.8VLE 起落架放下情况)取小者配平;
(2)在配平速度下降,下降率保持5 米/秒时的需用功率;
(3)起落架放下和收起(如果适用)。
(f)进场
必须从0.7 倍推荐最小进场速度到高于推荐最大进场速度37.04 千米/小时(20 节)的
整个速度范围内表明稳定性。此时:
(1)直升机在推荐的一个或多个进场速度配平;
(2)起落架放下和收起(如果适用);
(3)按保持3°的下滑角的需用功率和保持经批准的最陡的进场梯度的需用功率。
Ⅴ 横向——航向静稳定性
(a)在整个批准的空速、功率和垂直速度范围内,航向静稳定性必须是正的。离配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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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范围的直线定常测滑中,航向操纵量的增加必须与侧滑角大致成恒定的比例。在更大
的侧滑角直至适合于该型号的最大侧滑角时,航向操纵量增加必须引起侧滑角的增加。
(b)在整个经批准的空速、功率和垂直速度范围内,离配平状态±10°范围的侧滑中,横
向操纵动作或操纵力不得有驾驶员感觉到的负的上反稳定性。纵向周期杆随侧滑角的变化移
动不得过分。
Ⅵ 动稳定性
(a)周期少于5 秒的任何振荡,在不大于1 个周期内振幅必须衰减到原振幅的1/2。
(b)周期等于或大于5 秒,但小于10 秒的任何振荡,在不大于两个周期内,荡幅必须衰
减到原振幅的1/2。
(c)周期等于或大于10 秒,但小于20 秒的任何振荡,必须是衰减的。
(d)周期等于或大于20 秒的任何振荡,在少于20 秒内不得达到两倍振幅。
(e)任何非周期响应,在9 秒时间内不得达到两倍振幅。
Ⅶ 增稳系统
(a)如果采用增稳系统,该增稳系统的可靠性必须考虑到增稳系统发生故障的影响。发生
任何妨碍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的故障,必须是概率极小的。对增稳系统中凡未经表明是概率
极小的故障情况规定如下:
(1)直升机必须在驾驶员不太费力的情况下能安全操纵和长时间仪表飞行。此处必须考
虑与增稳系统可靠性无关的但可能出现的影响操纵系统的故障。
(2)必须在整个实用飞行包线内满足CCAR29 部B 章中飞行特性的要求。
(b)增稳系统必须设计成增稳系统在正常运行中或一旦出现故障或失效时假设在适当的
时间内采取了纠正动作,不可能引起飞行轨迹危险的偏离或在直升机上产生危险的载荷。装
有多路系统时,必须考虑相继产生故障的情况,除非已表明这些故障的产生是不可能的。
Ⅷ 设备、系统和安装
基本设备和安装必须符合29 部的F 章及下列例外和补充要求:
(a)飞行和导航仪表
(1)用陀螺稳定的磁航向指示器代替按第29.1303 条(h)要求的陀螺航向指示器。
(2)用满足第29.1303 条(g)(1)至(7)要求的备用姿态指示器代替第29.1303 条(g)所
要求的转弯仪。如果有备用蓄电池,则可用飞机电源系统充电,但必须有足够的隔离措施,
该系统必须设计成备用蓄电池不得用于起动发动机。
(b)其它要求
(1)无论直升机是否按在结冰条件下运行进行合格审定,对于仪表飞行规则(IFR)飞
行所必需的可能受到结冰不利影响的仪表系统和其它系统必须有足够的防冰措施。
(2)在发电机系统内必须具有使任一发生危险过压的电源自动断开励磁,并将其从主
汇流条自动切断的装置。
(3)每一种所需的使用能源(电的、气的等)的飞行仪表,必须具有与仪表构成一体
的目视装置以指示有无足够的供能。
(4)当需要采用完成同样功能的复式系统时,每一系统必须成套、成路和分立,使系
统间在实体上分隔开,以确保单一故障不对其他系统产生不利影响。
(5)对带动每个驾驶员工作位置处所需飞行仪表的系统规定如下:
(ⅰ)只有正驾驶员需要的飞行仪表可以连接到该系统上;
(ⅱ)附加的仪表、系统或设备不得连接到副驾驶员工作的系统上。除非有措施保
证,附加的仪表、系统或设备发生任一失灵后(如未表明其概率极小),所要求的飞行仪表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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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继续正常工作;
(ⅲ)设备、系统和安装必须设计成,当发生任何单个故障或故障组合后(如未表
明其概率极小),无需增加机组成员的动作,仍能保留一组可供驾驶员使用的、由仪表提供的、
对飞行安全必不可少的信息显示(包括姿态、航向、空速和高度);
(ⅳ)对单驾驶布局,必须为需要静压源的仪表提供选择备用静压源的装置,且备
用静压源必须经过校准。
(6)在确定第29.1351 条(d)(2)的符合性时,评估必须包括为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所
需全部系统的供电。
(c)雷暴灯
除第29.1381 条(a)要求的仪表灯外,还必须备有能为基本飞行仪表提供高强度白色泛
光照明的雷暴灯。其安装必须满足第29.1381 条(b)的要求。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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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