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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27 14:0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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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完成本指令应采用能保证安全的替代办法或调整完成的时间,但必须得到适航当局的批准。


五. 生效日期:1990年6月4日
  CAD1990-B747-06/39-0410
七. 联系人:张琳     中国民航局华北适航处 4562342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0-B747-07修正案号:39-0411  
一. 标题:下货舱门及主货舱门的检查和改装
二. 适用范围:     在中国民航注册的全部747型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FAA
AD90-09-06 修正案 39-6581

    2.波音服务通告 747-52A2209修订 1或修订 2

    3.波音服务通告 747-52A2206修订 3、修订 4或修订 5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由于前下货舱门在飞行中的打开,引起了飞机产生无法控制的释压而造成事故。为防止前、后下货舱门(如装有时)意外的打开,今颁发本指令以替代CAD89-103-B747·0035·52R1指令。
A.在1989年3月13日(CAD89-103-B747·0035·52生效日)后的十天内在各个舱门驱动点的附近粘上件号27EBY115锁构操作说明牌,及件号27EBY114锁闩操作说明牌。

B.对尚未按波音服务通告747-52A2209修订1或修订2进行过改装的飞机,应在1989年3月13日前执行下述规定:


     1.目视检查锁块(LOCK SECTOR)有无会影响舱门锁机构完整性的断裂、弯曲或其它损坏。如有,于下次飞行前应修理或更换损坏的锁块。此后,并以时间间隔不超过30天,或在每次人工操作舱门开关后
  CAD1990-B747-07/39-0411
进行重复检查。
     2.按波音服务通告747-52A2206修订3或修订4或修订5中第Ⅲ、A和B段的规定进行机械和电器系统的测试。对未通过机械和/或电器测试的飞机在下次飞行前,应按适航部门认可的程序进行修理。在此后,以不超过30天的时间间隔重复上述测试。在人工操作后恢复电源之后也应重复电气的测试。
    C.在1989年3月13日后14天内,更改下货舱门的操作程序,并应包括下述规定要求,且付之实施。本段所规定的程序必须由合格的、经过培训过的机务人员执行之。
     1.在每次开关舱门后的起飞前应通过舱门的外部观察口目视查明锁闩凸轮应正确衔接以确证舱门已完全锁于关位。此项检查结果必须通知空勤组。

     2.在人工操作舱门时,转动力矩应不超过70英寸磅,并在人工方式下不准使用动力工具作动锁闩和锁钩机构。


D.在1989年3月13日后30天内应按照波音紧急通告747-52A2209修
订1或修订2的第Ⅲ、E至Ⅲ、L段改装舱门。     完成改装后的飞机可以终止执行第B段内的要求。 E.B2456、B2458及以后接自波音厂的B747-400/B747-200F除出厂
前已完成本指令D所要求的改装外,仍应执行本指令C的规定。
F.在本指令生效后18个月内,要求加装一警告系统,当前、后下货舱门或主货舱门未完成全关闭、锁闩凸轮未转到关闭位置或锁未在锁住位置时,警告系统可向空勤人员和地面勤务人员提供可见到的警告信号。此警告系统必须直接监测货舱门的关闭、锁闩及锁的情况。琥珀色的警告信号灯必须是装在驾驶舱前面板上。无论舱门在打开或关闭位置都必须没有不正确的信号。此项改装方案必须先得到适航部门的认可。完成改装后可终止执行上述C.1段所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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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