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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注意防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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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飞行控制引导系统的所有部件,如果尚未按照有关的型号合格审定程序或补充型号合格审定程序取得供III类运行的批准,应当用本条(e)规定的评审大纲进行在安装状态下的批准。此外,后来对部件厂号、型号或设计的更改也应当按本款批准。有关的系统或装置,如自动油门和复飞引导计算系统,如在 II 类运行中使用,应当以同样方式取得批准。
(c) 对最初的批准及在后来每次的更改,无线电高度表应当符合本条的性能要求:
(1) 应当向飞行机组成员清晰地、正确地显示主起落架机轮离地面的高度。
(2) 在下列条件下,显示主起落架机轮离地面的高度,其精确度达到±5英尺或5%(取较大者):
(i) 对于平均进近姿态俯仰角为零至±5°。
(ii) 在每一方向滚转角为零到20度。
(iii) 前进速度从最低进近速度到200海里/小时。
(iv) 在高度30米至60米(100至200英尺),下降率从零至4.5米/秒 (15英尺/秒)。
(3) 飞越平地时,应当显示追踪航空器飞行的真实高度而无明显的滞后或摆动。
(4) 航空器飞行高度在60米(200英尺)或以下,对于地形不大于航空器飞行高度 10%的突然改变,应当不致使高度表不能及时显示,并且高度表对这种改变的反应应当不超过0.1秒。此外,如遇较大的改变,该系统不能及时显示时,应当至少在1秒钟内,获得真实信号。
(5) 带有“按下测试”特性的系统,应当在模拟高度150米(500英尺)以下,对整个系统进行测试(带或不带天线)。
(6) 当任何时间失去电源或在设计的使用高度范围内失去地面回波信号时,该系统应当向飞行机组成员提供确切的故障警告显示。
(d) 本附录第2条所要求的所有其他仪表和设备项目,应当具备完成II类运行所需的功能。在随后每次对这些仪表和设备项目更改之后,应当得到批准。
(e) 评审大纲
(1) 作为II类手册申请的一部分,要首先通过评审大纲的评审。
(2) 除非局方另有批准,每架航空器的评审大纲要求进行本款规定的演示,至少应当飞行50次仪表着陆系统进近,其中至少用三个不同的仪表着陆系统设施各做5次,而且对于任一仪表着陆系统设施所做的次数不得超过进近总次数的一半。所有的进近应当在模拟仪表条件下至30米(100英尺)决断高,并且所做进近的总次数的90%应当是成功的。成功的进近是指:
(i) 在30米(100英尺)决断高,指示空速和航向对于进行正常的拉平和着陆是令人满意的。(速度应当在大纲规定的空速 ±5节范围之内,但如果使用了自动油门,则不得低于计算的入口速度)。
(ii) 航空器在30米(100英尺)决断高时进行的航迹修正,使其驾驶舱位置始终处于跑道两侧边界延长线范围之内。
(iii) 在飞离外指点标后,离开下滑道的偏差不大于在仪表着陆系统指示器上显示的满刻度偏差的50%。
(iv) 在飞离中指点标后,没有不正常的剧烈起伏或过度的姿态改变;
(v) 对于装有进近耦合器的航空器,当耦合器在决断高断开以便继续进行正常的进近和着陆时,航空器处于充分的配平状态。
(3) 在执行评审大纲期间,申请人应当保留下列有关航空器每次进近的资料,并按要求提供给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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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