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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29 12:1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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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米(4000英尺)
 1200米(3/4英里)
 
1400米(4500英尺)
 1400米(7/8英里)
 
1600米(5000英尺)
 1600米(1.0英里)
 
2000米(6000英尺)
 2000米(11/4英里)
 


    (i)  当航空器在未公布的航路上飞行或正在被雷达引导,接到空中交通管制进近许可的驾驶员除要遵守第91.177条规定外,必须保持空中交通管制最后指定的高度,直至航空器到达公布的航路或进入仪表进近程序。此后,除非空中交通管制另有通知,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按照航路内或程序中公布的高度下降。航空器一旦达到最后进近阶段或定位点,驾驶员可根据局方对该设施批准的程序完成其仪表进近,或继续接受监视或在精密进近雷达引导下进近直到着陆。
    (j)  当航空器被雷达引导到最后进近航道或最后进近定位点,或从等待点定时进近,或程序规定“禁止程序转弯(NO PT)”时,驾驶员不得进行程序转弯,如果在这些情况下需要进行程序转弯,必须得到空中交通管制许可。
    (k)  仪表着陆系统的基本地面设施应当包括航向台、下滑台、外指点标、中指点标,对于II类或III类仪表进近程序还应当安装内指点标。NDB或精密进近雷达可以用来代替外指点标或中指点标。标准仪表进近程序中批准使用的DME、VOR、NDB定位点或者监视雷达可用来代替外指点标。对于II类或III类进近中内指点标的适用性和替代方法,由局方批准的进近程序、相应运行的运行规范或局方批准文件确定。
第91.177条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最低高度
    航空器按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时,除起飞和着陆需要外,必须遵守下列最低飞行高度的规定:
(a)  在进入机场区域内飞行时,不得低于仪表进近图中规定的最低扇区高度,在按照进离场程序飞行时,不得低于仪表进离场程序中规定的高度。在没有公布仪表进离程序或最低扇区高度的机场,在机场区域范围内,航空器距离障碍物的最高点的高度,平原地区不得小于300米,高原、山区不得小于600米。
    (b)  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在距预定航路中心、航线两侧各25000米水平距离范围内,在平原地区不得在距最高障碍物400米的高度以下,在高原和山区不得在距最高障碍物600米的高度以下飞行。
第91.179条  仪表飞行规则的巡航高度和飞行高度层
    (a)  航空器驾驶员在按仪表飞行规则巡航平飞时,必须保持空中交通管制指定的高度或飞行高度层。
    (b)  飞行高度层按以下标准划分:
    (1)  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飞行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飞行高度由8900至125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飞行高度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2)  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飞行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飞行高度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飞行高度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3)  飞行高度层根据标准大气压条件下假定海平面计算。真航线角从航线起点和转弯点量取。
第91.180条  在RVSM空域内的运行
(a) 除本条(b)款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在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内运行航空器,除非:
(1) 运营人的航空器符合本部规章附录D要求的最低标准;
  (2)运营人获得局方或注册国的批准。
   (b) 局方可以授权运营人偏离本条(a)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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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