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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29 12:1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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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机长按第91.1019条的要求对乘客进行安全讲解时需遵守的程序;
    (k)  确保遵守应急程序的程序,包括在紧急情况下每个机组必需成员的职责分工和应急撤离时的职责分工;
    (l)  如适用,经批准的航空器检查大纲;
    (m)  紧急情况下将需要他人协助的乘客撤离至出口所需遵守的程序;
    (n)  考虑起飞、着陆和航路等条件因素进行性能计划的程序;
    (o)  以局方能够接受的方式建立的保存和查询维修记录的合适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系统),该系统可以提供下列信息:
    (1)  对所进行的维修工作的描述(或当局方认可时,完成工作的日期);
    (2)  如果维修是由运营人单位以外的人员实施的,需包括维修人员的姓名;
    (3)  批准该维修工作的人员的姓名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p)  飞行定位和排班程序;
    (q)  由运营人发出的或局方要求的有关运行的其他程序和政策指令。
第91.829条  取酬驾驶员的资格要求和飞行时间限制
    (a)  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服务、从运营人处获取报酬的驾驶员必须满足下列资格要求:
    (1)  至少持有按照CCAR-61部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
    (2)  根据其所参加的运行的性质,满足本规则其他章和CCAR-61部中规定的其他相应要求;
    (b)  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服务、从运营人处获取报酬的驾驶员必须满足下列飞行时间限制要求:
    (1)  任何7个连续日历日内不得超过40小时;
    (2)  每个日历月内的飞行时间不超过120小时;
    (3)  每个日历年内的飞行时间不超过1400小时。
K章  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运行规则
第91.901条  适用范围
    (a)  本章规定了对航空器代管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运行管理的规则。航空器代管人必须经局方按照本章审定合格并获得局方颁发的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方可使用由其代管的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私用飞行。
    (b)  本章第91.941至第91.997条所列的运行标准只适用于使用下列航空器进行私用载客飞行的航空器代管人:
    (1)  最大起飞全重5700千克以上的大型飞机;
    (2)  涡轮多发飞机;
    (3)  最大起飞全重2730千克以上的大型旋翼机。
    (c)  本章为使用航空器代管人所提供的航空服务的航空器所有权人规定了权利和义务。
第91.903条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及其解释
    在本章中使用的术语解释如下:
    (a)  航空器代管人,是指为航空器所有权人代管航空器,按照与所有权人之间签定的多年有效的项目协议为所有权人提供航空器的运行管理服务,经局方审定取得局方颁发的运行规范的法人单位。
    (b)  部分产权项目,是航空器代管人管理航空器的一种组织方式,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代管航空器由一个或一个以上部分产权所有权人拥有,并且至少有一架航空器由不止一个所有权人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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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