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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29 12:1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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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973条  对航空器代管人实施人员训练的基本要求
    (a)  航空器代管人应当符合下列关于其人员训练的基本要求:
    (1)  训练大纲的制定、使用和修订需满足本章相应条款的要求,确保机组成员、飞行教员、飞行检查员和经指派担负危险品运输和处理职责的人员能得到充分的训练。训练大纲应当得到局方的批准。
    (2)  为训练提供足够的地面训练设施和飞行训练设施。
    (3)  对于每一型别飞机以及在该飞机型别范围内的各种改型,提供实施本规则训练和检查所需的合适的训练资料、试题、表格、指南、程序,并使其保持现行有效。
    (4)  提供足够的地面教员、飞行教员、飞行模拟机教员和航空检查人员,以实施所要求的训练和检查。
    (b)  对应当进行定期复训的机组成员,在要求进行训练的那个日历月之前一个或之后一个日历月中完成训练的,被视为在所要求的那个日历月中完成了训练。
    (c)  负责每一阶段训练或检查的每个教员或航空检查人员,在完成这些训练或检查后,应当对训练或检查合格的机组成员、飞行教员或航空检查人员的技术熟练程度和知识水平作出合格证明。这种合格证明应当作为该人员个人记录的一部分。
    (d)  适用于一个以上飞机型别或机组成员位置的训练科目,如果已在其中某一型别或某一机组成员位置上完成了该训练科目,则这些科目在以后的训练中,除定期复训之外,不需要重复训练。
    (e)  经局方批准后,航空器代管人可以在其按训练大纲实施的训练中使用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
    (f)  航空器代管人应当为飞行的每个阶段建立有效的机组管理方法,包括保证机组成员完成所有适用于机组成员的机组资源管理训练。
第91.975条  关于人员训练的特殊规定
    (a)  经局方批准后,航空器代管人可以根据训练合同,使用下列训练中心为其人员提供本章所要求的训练、考试和检查:
    (1)  按CCAR-121部审定合格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或其他经局方审定合格的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航空运营人运行的训练中心;
    (2)  其他航空器代管人运行的训练中心;
    (3)  经局方批准的其他训练中心。
    (b)  本条(a)款所述的训练中心应当经局方审定合格,并得到局方同意其为其他单位提供训练服务的批准。训练中心应当具备符合本章要求的训练设施、设备和训练课程,并具有足够的教员和航空检查人员,能为航空器代管人提供本章规定的训练、考试和检查。
第91.977条  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批准
    (a)  申请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批准时,航空器代管人应当向局方提交按本章要求制订或修订的训练大纲,以及局方要求的相关资料。
    (b)  对于符合本章要求的训练大纲或其修订,局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后,航空器代管人即可依照该大纲进行训练。局方在训练过程中对该训练大纲的训练效果作出评估,并指出应当予以纠正的缺陷。
    (c)  当局方认为,为了使已经获得批准的训练大纲继续保持良好训练效果,应当对其作某些修订时,则航空器代管人在接到局方的通知之后,应当对大纲进行相应的修订。航空器代管人在接到这种通知后30天之内,可向局方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在对重新考虑的请求未作出决定的期间,上述局方通知暂停生效。但是,如果局方认为出于安全考虑应当使修订立即生效,局方可以在向航空器代管人说明原因后,要求其立即对训练大纲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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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