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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29 12:1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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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181条  飞行航道
    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在公布的航路上,沿该航路的中心线飞行。
    (b) 在任何其他航线上,沿确定该航线的导航设施或定位点之间的连线飞行。但是,本条并不禁止为避开其他航空器或为改变飞行高度需要偏离航线的机动飞行。
第91.183条  仪表飞行规则的无线电通信
    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驾驶员必须在指定的频率上保持守听,并且及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以下事项:
    (a)  通过指定报告点或空中交通管制规定的报告点的时间和高度,但是,航空器处于雷达管制下时,仅需在通过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特别要求的那些报告点时报告;
    (b)  遇到没有得到预报的气象条件;
    (c)  与飞行安全有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91.185条  双向无线电通信失效
    (a)  除空中交通管制批准外,在飞行过程中,当双向无线电通信失效时航空器驾驶员必须遵守本条的规则。
    (b)  如果无线电通信失效发生在目视飞行规则条件下,或者在失效后遇到目视飞行条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按目视飞行规则继续飞行,并尽快着陆。
    (c)  如果无线电失效发生在仪表飞行规则条件下,并且不能按照本条 (b)款实施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根据以下规定继续飞行:
    (1)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飞行航线:
    (i)  按照最后接到的空中交通管制许可所指定的航线继续飞行。
    (ii)  如果航空器正在被雷达引导,从无线电失效点直接飞向雷达引导指令所指定的定位点、航线或航路;
    (iii)  在没有指定航线时,按照空中交通管制曾告知在后续指令中可能同意的航线飞行;
    (iv)  如果不能按照(c)(1)(iii)所述航线飞行时,则按照飞行计划所申请的航线飞行。
    (2)  按照下列高度或高度层中最高者飞行:
    (i)  无线电失效前最后一次空中交通管制许可中所指定的高度或飞行高度层;
    (ii)  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最低高度或高度层;
    (iii)  空中交通管制曾告知在后续指令中可能同意的高度或高度层。
    (3)  离开空中交通管制许可界限
    (i)  当空中交通管制许可界限是起始进近定位点的情况下,航空器驾驶员如果已收到空中交通管制给出的发布下一许可的时刻,应当在接近此时刻时开始下降或下降和进近;如果未曾收到发布下一许可的时刻,则尽可能按照提交的飞行计划所计算出的预计到达时刻或(与空中交通管制一起)修正的航路预计到达时刻下降或下降和进近。
    (ii)  在许可界限不是起始进近定位点的情况下,航空器驾驶员如果已收到过空中交通管制给出的预计发布下一许可的时刻,应当在此时刻离开许可界限;如果未曾收到过发布下一许可的时刻,应当在到达该许可界限上空时继续飞向起始进近定位点,并尽可能按照提交的飞行计划所计算出的预计达到时刻或(与空中交通管制一起)修正的航路预计到达时刻开始下降或下降和进近。
第91.187条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时的故障报告
    (a)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发生导航、进近或通信设备故障时,机长应当尽快向空中交通管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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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