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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29 12:1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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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在航空器起飞前,航空器代管人应当制定装载舱单,并对其准确性负责。机长在收到并核实装载舱单后方可起飞。舱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乘客人数;
    (2)  装载后航空器的总重;
    (3)  该次飞行的最大允许起飞重量;
    (4)  重心限制;
    (5)  装载后的航空器重心,但如果航空器根据装载表或其他经局方批准的方法进行装载,能够确保装载后的航空器重心不会超出批准的限制,则不需要计算真正的重心。在这种情况下,需在舱单上注明,根据装载表或其他经批准的方法,该航空器的重心在限制之内;
    (6)  航空器的登记号;
    (7)  本次飞行的始发地和目的地;
    (8)  机组成员的姓名及其机组职位。
    (e)  航空器的机长应当将一份完整的舱单随飞机携带至目的地。代管人应当在其主运行基地或另一局方同意的地点保留舱单至少30个日历日。
    (f)  航空器代管人应当为每次飞行提供一份书面文件,在文件中声明该次飞行由哪一方进行运行控制。机长应当将上述文件随飞机携带至目的地。航空器代管人应当在其主运行基地或另一局方同意的地点保留该文件至少30个日历日。
    (g)  本条要求的记录必须以书面或其他局方可接受的方式保存。
    (h)  经局方按照CCAR-121部或其他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审定合格的的航空器代管人,可以使用符合CCAR-121部或其他相应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所要求的记录来满足用于本条和第91.995条的要求。
第91.939条  本章后续条款的适用性
    本规则第91.941条至第91.997条仅适用于使用本规则91.901(b)款所述航空器的航空器代管人。
第91.941条  航空器排班和飞行定位要求
    (a)  航空器代管人应当建立并使用航空器排班和放行系统。
    (b)  航空器代管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立一套确定运行中航空器位置的系统:
    (1)  该系统至少能够为代管人提供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计划所要求的信息;
    (2)  如果航空器失踪或未能按预达时间到达目的地,能及时通知局方或相关搜寻救援机构;
    (3)  如果在无法保持通信联络的偏远地区实施飞行,该系统能向代管人提供重新建立无线电或电话通信联络的地点、日期和预计时间。
    (c)  有关飞行定位资料应当存放在代管人的主运行基地或代管人指定的其他地方,直至飞行结束。
第91.943条  必需的运行信息
    (a)  对于所有航空器代管人的飞行,代管人必须为驾驶员提供下列资料。这些资料必须保持最新有效的状态,以恰当、适用的形式编制,并且放置在驾驶员可以从其驾驶座位上易于取用的地方:
    (1)  驾驶舱检查单;
    (2)  对于多发航空器或带可收放起落架的航空器,按适用情况包含本条(c)款要求的程序的驾驶舱应急检查单;
    (3)  至少一套相关的航空图表;
    (4)  对于仪表飞行规则运行,至少一份适用的航路、终端区以及进近航图。
    (b)  本条(a)(1)项要求的驾驶舱检查单中应当按照以下各个阶段列出检查项目: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