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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29 12:1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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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按本条(c)(2)款的要求,当没有适合的备降机场时,飞至这次飞行所计划的起降点然后以等待速度飞行两小时。
    (b)  对于飞机,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不选用备降机场,本条(a)(2)项不适用:
    (1)  预计着陆的目的地机场具有局方公布的标准仪表进近程序;
    (2)  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两者组合表明,在飞机预计到达目的地机场时刻前后至少1小时的时间段内,云高高于机场标高600米,能见度至少5千米。 
    (c)  对于直升机,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不选用备降机场,本条(a)(2)项不适用: 
(1)  云高高于机场标高300米或高于适用的进近最低标准之上120米(以高者为准),能见度3千米或高于程序规定的最低标准1500米(以高者为准),或
(2)(i)  预定着陆起降点地处孤立,无适当的目的地备降机场;
(ii)  该孤立的预定着陆起降点规定有仪表进近程序;
(iii)  当目的地为近海起降点时,确定了一个不能返航点。
(d)  在下述条件下,可以为直升机指定适当的近海备降起降点:
(1)  仅在飞过不能返航点之后使用近海备降起降点。不能返航点之前必须使用岸上备降机场;
(2)  在确定备降起降点适用性时,必须考虑关键操纵系统和关键部件的机械可靠性;
(3)  在到达备降起降点之前,保证单台发动机失效时的性能水平;
(4)  必须保证直升机起降平台可用;
(5)  天气资料必须准确可靠
(e)  当直升机携带的燃油足以飞往岸上的某个备降起降点时,不应使用近海备降起降点。这种情况应视为例外,而且不应包括恶劣天气条件下业载增加的情况。
 (f)  直升机在计算本条中所需的燃油和滑油量时,至少必须考虑下列因素:
(1) 预报的气象条件;
(2) 预期的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和交通延误;
(3) 仪表飞行时,在目的地起降点进行一次仪表进近,包括一次复飞;
(4) 释压程序(如适用),或在航路上一台动力装置失效时的程序;和
(5) 可能延误直升机着陆或增加燃油和/或滑油消耗的任何其他情况。
第91.169条  仪表飞行规则飞行计划
    (a)  除经空中交通管制同意外,仪表飞行规则飞行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第91.153条(b)款中要求的内容。
    (2)  备降机场,除本条(b)款规定外。
    (b)  如果符合第91.167条(b)款的条件,可以不选用备降机场,本条(a)(2)项不适用。
    (c)  除经局方批准外,对于列入仪表飞行规则飞行计划中的备降机场,应当有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两者组合表明,当航空器到达该机场时,该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或高于下列最低天气标准:
    (1)  对于具有局方公布的仪表进近程序的机场,使用下列标准:
    (i)  对于旋翼机以外的航空器,在有一套进近设施与程序的机场,云高在最低下降高/度(MDH/MDA)或决断高/度(DH/DA)上增加120米,能见度增加1600米; 在有两套(含)以上精密或非精密进近设施与程序并且能提供不同跑道进近的机场,云高在最低下降高或决断高上增加60米,能见度增加800米,在两条较低标准的跑道中取较高值。
    (ii)  对于旋翼机,云高在所用机场进近程序最低下降高或决断高上增加60米,能见度至少1600米,但不小于所用进近程序最低能见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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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