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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29 12:1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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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运行的航空器;
    (2)  任何在境外运行但其下一降落地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
第91.60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的运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运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在公海上空,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二《空中规则》的规定;
    (b)  在其他国家境内,遵守所在国有关航空器飞行的有效法规;
    (c)  除本规则第91.205(b)、第91.207和第91.913外,当本规则规定与航空器运行所在国相应法规或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附件二规定不抵触时,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d)  在最低导航性能规范(MNPS)空域内运行时,遵守第91.607的规定;
    (e)  在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空域内运行时,遵守第91.609的规定。
第91.607条  在最低导航性能规范空域内的运行
    (a)  除本条(b)款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最低导航性能规范(MNPS)空域内运行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航空器具有本规则附录C要求的经批准的导航性能;
    (2)  局方已批准该运营人进行上述运行。
    (b)  局方可按照本规则附录C第2条批准对本条要求的偏离。
第91.609条  在缩小垂直间隔标准空域内的运行
    (a)  除本条(b)款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空域内运行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运营人及其航空器符合本规则附录D的要求;
    (2)  局方批准该运营人进行上述运行。
    (b)  局方可按照本规则附录D第5条批准对本条要求的偏离。
第91.611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殊规定
    (a)  除遵守本规则其他适用的条款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外国民用航空器的任何人应当遵守本条规定。
    (b)  按照本规则规定实施需要双向无线电通信的目视飞行规则运行时,航空器上应当至少有一名在值勤的飞行机组成员能够用汉语或英语进行双向无线电通信。
    (c)  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该航空器装备下列设备:
    (i)  可以与空中交通管制进行双向无线电通信的设备;
    (ii)  与所使用的地面导航设施相对应的无线电导航设备。
    (2)  航空器的驾驶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i)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仪表等级,或者在其外国驾驶员执照中具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批准;
    (ii)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航路、等待和进离场程序。
    (3)  当该航空器接近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内飞行或飞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时,航空器上至少有一名在值勤的机组成员能够用汉语或英语进行双向无线电通信。
    (d)  在按照本条(c)(1)(ii)款需要VOR导航设备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上应当装备能够接收并指示距离信息的DME设备。当DME发生故障时,该航空器的机长应当立即通知空中交通管制,并可继续飞行至能够进行该项设备的修理或更换的下一计划着陆机场。本款不适用于实施下列运行的未装DME设备的外国民用航空器,但在每次起飞前应当通知空中交通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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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