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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29 12:1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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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对于没有公布仪表进近程序的机场,云高和能见度应当保证航空器可按照基本目视飞行规则完成从最低航路高度(MEA)开始下降、进近和着陆。
    (d)  当航空器机长决定取消或完成该已生效的飞行计划时,必须通知空中交通管制机构。
第91.171条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对甚高频全向信标设备的检查
    (a)  航空器在仪表飞行规则运行中使用的甚高频全向信标(VOR)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  按经批准程序进行了维修、校验和检查;
    (2)  在前30天之内完成了使用检查,证实其指示方位在本条(b)款或(c)款中列出的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
    (b)  除了本条(c)款规定之外,按照本条(a)(2)项对VOR进行使用检查的人员必须使用下列方法之一进行测试:
    (1)  在起飞机场,使用经认可的测试信号进行测试,最大允许的方位指示误差不超过±4°。
    (2)  在起飞机场,使用局方指定的或者在国外有关民航当局指定的机场地面上一点,作为VOR系统校验点进行测试,最大允许的方位指示误差不超过±4°;
    (3)  如果机场既无测试信号又无指定的地面校验点可用,可使用局方指定的或在国外有关民航当局指定的空中校验点进行测试,最大允许方位指示误差不超过±6°;
    (4)  如果无可用的测试信号或校验点,可用下列方法在飞行中测试:
    (i)  选取一个处在公布的VOR航路中心线上的VOR径向线;
    (ii)  沿选定的径向线选择一个明显的地面点,最好离VOR地面设施37千米以外,在适当低的高度上操纵航空器在适当低的高度上准确通过该点上空;
    (iii)  在飞越该点时,注意接收机指示的VOR方位,公布的径向线和指示方位之间的差值不超过±6°。
    (c)  如果航空器上装有双套VOR(除了天线以外,装置互相独立),检查设备的人员可以用一套对另一套进行检查,以代替本条(b)款的检查程序。检查人员应当将两套设备调谐到同一个VOR台,并记下对该台的指示方位,两个指示方位间的差值不超过±4°。
    (d)  按本条(b)款或(c)款规定对VOR工作进行检查的人员,必须在航空器飞行记录本或其他记录本上记载检查日期、地点、方位误差并签名。
第91.173条  空中交通管制许可和飞行计划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应当按空中交通管制的要求提交飞行计划的申请,并获得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许可。
第91.175条  按仪表飞行规则的起飞和着陆
    (a)  除经局方批准外,在需要仪表进近着陆时,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必须使用为该机场制定的标准仪表离场和进近程序。
    (b)  对于本条,在所用进近程序中规定了决断高度/高(DA/DH)或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时,经批准的决断高度/高(DA/DH)或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是指下列各项中的最高值:
    (1)  进近程序中规定的决断高度/高(DA/DH)或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
    (2)  为机长规定的决断高度/高(DA/DH)或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
    (3)  根据该航空器的设备,为其规定的决断高度/高(DA/DH)或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
    (c)  只有符合下列条件,航空器驾驶员方可驾驶航空器继续进近到低于决断高度/高(DA/DH)或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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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