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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29 12:1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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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基本RVSM飞行包线的边界与完全RVSM飞行包线相同,但空速飞行包线不同;空速飞行包线的范围:
    (1)  从缝翼和襟翼收起的最大续航(等待)空速或机动飞行空速,二者中的较低值;
    (2)  至完全RVSM飞行包线规定的马赫/空速上限,或者某一特定的较低值,但不低于远程巡航马赫数加0.04马赫,除非又进一步受到现有巡航推力、抖颤或其他飞行因素的限制。
2  航空器的批准
    (a)  如果局方认为航空器符合本节的规定,可以批准该航空器的运营人进行RVSM运行。
    (b)  申请人应提交适当的数据包以取得航空器的批准。数据包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  RVSM航空器组或没有归组航空器的识别;
    (2)  适用于该航空器的RVSM飞行包线的定义;
    (3)  用于表明符合本节所适用的RVSM航空器要求的文件;
    (4)  为确保获准使用该数据包的航空器满足RVSM航空器要求而进行的合格性检测。
    (c)  所有航空器的高度保持设备。为了批准一个航空器组或者一个没有归组的航空器进行RVSM运行,局方应当确认该航空器符合下列要求:
    (1)  该航空器应当装备二个独立的高度测量系统;
    (2)  该航空器应当装备至少一个自动高度控制系统:
    (i)  当该航空器在无颠簸、无阵风的条件下进行直飞或平飞时,该高度自动控制系统可以控制高度在要求的高度±20米(65英尺)的偏差范围内;
    (ii)  如果航空器在1997年4月9日之前(含)申请型号合格证,装有高度自动控制系统,并带有管理/性能系统数据输入,该高度自动控制系统可以在无颠簸、无阵风的条件下,控制高度在要求的高度±40米 (130英尺)的偏差范围内。
    (3)  航空器应当装备有高度警告系统,当显示给机组人员的高度偏离选定的高度超过下列值时,系统告警:
    (i)  1997年4月9日之前(含)申请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为±90米(300英尺);
    (ii)  1997年4月9日之后申请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为±60米(200英尺);
    (d)  高度测量系统误差。1997年4月9日之前(含)申请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组,局方应当确认高度测量系统误差被控制在下列范围内:
    (1)  在基本RVSM飞行包线内某点,当平均高度系统误差值达到最大绝对值时,该绝对值不得大于25米(80英尺)。
    (2)  在基本RVSM飞行包线内某点,当平均高度系统误差值加上3个标准偏差达到其最大绝对值时,该绝对值不得大于60米(200英尺)。
    (3)  在完全RVSM飞行包线内某点,当平均高度系统误差值达到其最大绝对值时,该绝对值不得大于40米(120英尺)。
    (4)  在完全RVSM飞行包线内某点,当平均高度系统误差值加上3个标准偏差达到其最大绝对值时,该绝对值不得大于75米(245英尺)。
    (5)  必要的运行限制。如果申请人表明,其航空器以其他方式符合高度系统误差限制要求,局方则可以对申请人的航空器做出运行限制,在高度系统误差平均值的绝对值大于25米(80英尺)时,和/或在高度系统误差平均值加上3个标准偏差值的绝对值大于60米(200英尺)时,限制该航空器在有关的基本RVSM飞行包线区域内的运行,或者在高度系统误差平均值的绝对值大于40米(120英尺)时,和/或在高度系统误差平均值加上3个标准偏差值的绝对值大于75米(245英尺)时,限制该航空器在有关的完全RVSM飞行包线区域内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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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