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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29 12:1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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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空中交通管制程序,包括在适用时,对仪表飞行规则程序的熟悉;
    (7)  一般气象学知识,包括关于锋面系统、结冰、雾、雷暴和风切变的知识,以及在适用于代管人的运行时,关于高空天气的知识;
    (8)  关于下列各项的程序:
    (i)  识别和避让恶劣天气;
    (ii)  进入恶劣天气时的脱离方法,包括脱离低空风切变的方法(对旋翼机驾驶员不作要求);
    (iii)  靠近雷暴或穿越雷暴区(包括最佳穿越高度),颠簸(包括晴空颠簸),结冰,冰雹和其他危险天气环境;
    (9)  在适用时,新的设备、程序和技术。
    (b)  在前12个日历月内,代管航空器的驾驶员应当在其所飞级别或型别(如有型别)的航空器上通过由局方监察员、局方委任代表或代管人内部经局方批准的飞行检查员实施的熟练检查,以确定驾驶员是否具备驾驶该型别或级别航空器的实际能力。熟练检查的内容包括初始颁发相应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所需进行的实践考试中要求的动作和程序。
    (c)  实施理论检查或熟练检查的人员必须能够确信,接受检查的驾驶员已熟练掌握相应的知识、程序和动作,没有遗留任何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缺陷。
    (d)  实施检查的局方监察员、局方委任代表或代管人内部经局方批准的飞行检查员负责为通过检查的驾驶员作出能力证明,并将之记录在航空器代管人的驾驶员个人记录中。
    (e)  经局方批准后,全部或部分熟练检查项目可以在飞行模拟机或其他相应的飞行训练器中完成。对于有飞行模拟机的航空器,航空器代管人应当确保驾驶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在飞行模拟机上完成的训练课程。
第91.969条  客舱乘务员的检查要求
    参加代管航空器运行的客舱乘务员,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通过由航空器代管人组织的检查,表明其在下述方面具备足够的知识和能力:
    (a)  机长的权力;
    (b)  处理乘客事务,包括处理神经错乱的或其行为可能危及安全的乘客时需遵守的程序;
    (c)  在航空器迫降和紧急撤离时,如需帮助那些需要他人帮助方可快速撤至出口的人员,机组成员的责任和分工;
    (d)  对乘客所作的安全讲解;
    (e)  手提灭火器与其他紧急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f)  客舱中的设备和控制开关的正确使用方法;
    (g)  乘客氧气装置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h)  所有正常和紧急出口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包括撤离滑梯和绳索的使用方法;
    (i)  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手册中规定的,在紧急情况时需他人帮助方可快速撤至出口的人员的就座方法。
第91.971条  关于机组成员检查的补充规定
    (a)  航空器代管人应当严格控制机组成员参加本章要求的检查的周期,检查应当按照检查周期在固定的日历月内完成。对于在要求进行检查的那个日历月之前一个或之后一个日历月内完成检查的驾驶员,可被视为在所要求的那个日历月完成了检查。
    (b)  如果参加熟练检查的驾驶员未能圆满完成规定的动作,实施检查的人员可以在实施检查飞行的同时对该驾驶员进行附加训练。除了需要重复先前未通过的动作外,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该驾驶员重复其他认为有必要实施的动作,以判断该驾驶员的真实水平。如果参加检查的驾驶员不能通过检查,航空器代管人不得允许该驾驶员参加运行,直至其通过下一次同样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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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