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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29 12:1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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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局方根据本条(c)或(d)款所取得的测试结果可以用来判定该人员是否合格于持有飞行人员执照,或是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的行为。
第91.21条  麻醉药品、大麻、抑制或兴奋药剂或物质的载运
    (a)  除本条(b)款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在已知航空器上载有有关法规中规定的麻醉药品、大麻、抑制或兴奋药剂或物质的情况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该民用航空器。
    (b)  本条(a)款不适用于法律许可或经政府机构批准而载运麻醉药品、大麻、抑制或兴奋药剂或物质的情况。
第91.23条  便携式电子设备
    (a)  除本条(b)款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下列民用航空器上,所有乘员不得开启和使用,该航空器的运营人或机长也不得允许其开启和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
    (1)  正在实施公共航空运输运行的航空器;
    (2)  正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航空器。
    (b)  在民用航空器上可以使用下列便携式电子设备:
    (1)  便携式录音机;
    (2)  助听器;
    (3)  心脏起博器;
    (4)  电动剃须刀;
    (5)  由该航空器的运营人确定,认为不会干扰航空器的航行或通信系统的其他便携式电子设备。
    (c)  按照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实施运行的航空器应当满足相应的规定,本条(b)(5)项所要求的决定必须由航空器的运营人作出;对于其他航空器,该决定也可以由航空器的机长作出。
第91.25条  租约和有条件销售合同中真实性条款的要求和运行控制的责任
    (a)  除本条(b)款中规定的情况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大型民用航空器在租赁或有条件销售时,当事双方必须签署书面合同,该合同应当包括关于以下内容的真实性条款:
    (1)  合同签署生效前12个月内,对该航空器进行的维修、检查所依据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以及该航空器的现状符合本规则对此类航空器在维修和检查方面要求的证明;
    (2)  对该航空器实施运行控制的人员的姓名、地址及其签名,以及该人员的法律责任;
    (3)  符合本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的有关运行控制的权利义务方面的条款。 
    (b)  本条(a)款的要求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  当事人之一是外国航空承运人或者是按照CCAR-121部和其他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实施运行的运营人;
    (2)  涉及的航空器在该合同签定前尚未进行国籍登记。
    (c)  运行本条(a)款中规定情况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大型民用航空器,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当承租人或有条件销售合同的买主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时,承租人或有条件销售合同的买主在租约或合同签署后24小时内将本条(a)款要求的租约或合同文本报送给局方的航空器国籍登记部门;
    (2)  该航空器应当携带符合本条(a)款要求的租约或合同的副本,以便在局方要求审阅时提供;
    (3)  如果承租人或有条件销售合同的买主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承租人或有条件销售合同的买主应当通知距该次飞行始发机场最近的局方机构。除非该局方机构另有批准,在该航空器依照租约或合同作首次飞行时,至少应该在起飞前48小时作出通知,并向局方报告如下内容: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