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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29 12:1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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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驾驶员的资格和经历;
    (2)  由航空器制造商提供的包括正常、非正常和紧急程序的性能数据;
    (3)  机场设施和地形;
    (4)  跑道状况(包括污染状况);
    (5)  机场或地区气象报告;
    (6)  需要时,适当增加的跑道余度。
    (p)  以局方能够接受的方式建立的保存和查询维修记录的合适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系统),该系统可以提供下列信息:
    (1)  对所进行的维修工作的描述(或当局方认可时,完成工作的日期);
    (2)  如果维修是由运营人单位以外的人员实施的,需包括维修人员的姓名;
    (3)  批准该维修工作的人员的姓名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q)  飞行定位和排班程序;
    (r)  由代管人发出的或局方要求的有关运行的其他程序和政策指令。
第91.937条  记录保存
    (a)  航空器代管人必须在其主运行基地或局方批准的其他地方保存以下资料,并处于能随时接受局方检查的状态:
    (1)  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规范;
    (2)  一份最新的清单,列出局方按照本章审定后批准其在运行中使用的航空器、每架航空器经装备可以实施的运行(如MNPS、RNP5/10、RVSM等)以及每架航空器的所有权人;
    (3)  航空器代管人为运行中所使用的每位驾驶员单独建立的记录,该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i)  驾驶员的姓名;
    (ii)  驾驶员持有的执照(类别和编号)和等级;
    (iii)  详尽的驾驶员航空经历,包括各种训练、考试和检查的实施时间和结果,以用于判断驾驶员在本规则运行中驾驶航空器的资格;
    (iv)  驾驶员当前的职责和被委派执行该职责的日期;
    (v)  驾驶员持有的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限和级别。
    (b)  对于使用本规则91.901(b)款所述航空器的航空器代管人,还需保存下列资料:
    (1)  对于运行中所使用的每位驾驶员的个人记录,除本条(a)(3)项所列各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i)  按照本章要求进行资格检查与熟练检查的日期和结果,以及在这些检查和考试中所飞的航空器的型号;
    (ii)  对驾驶员飞行时间的详细记录,以判断该驾驶员是否遵守本章有关飞行时间限制的规定;
    (iii)  批准该驾驶员在该机型上担任机组成员的由飞行检查员签字的证明;
    (iv)  任何由于健康原因或丧失职业资格而解除驾驶员职责的行为;
    (v)  按照本章要求,针对驾驶员所执行的运行的类型所进行的初始、转机型、升级训练和定期复训的完成日期。
    (2)  对于运行中所使用的乘务员的个人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i)  乘务员的姓名;
    (ii)  乘务员训练的日期和结果。
    (c)  航空器代管人必须将本条(a)(2)项要求的记录保存至少6个月,必须将本条(a)(3)项和(b)款要求的记录保存至少12个月。如果使用的飞行人员不再参与该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本条(a)(3)项和(b)款要求的记录从该飞行人员退出运行之日起保存至少12个月。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