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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章 法律责任
第91.1601条 概则
(a) 违反本规则规定实施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个人或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 申请获取按照本规则颁发的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并处于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的申请人,如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局方可以终止其运行合格审定过程;情节严重的,局方可以决定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相应申请。
第91.1603条 涉及妨碍和干扰机组成员的处罚
对于违反91.13条的任何人员,局方可以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和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91.1605条 涉及空投物体的处罚
对于违反91.17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在飞行中投掷物品的,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91.1607条 涉及酒精或药物的违禁行为的处罚
(a) 违反91.19条(a)款的规定担任或试图担任民用航空器的机组成员,或违反91.19条(c)款的规定拒绝接受酒精测试或拒绝将测试结果提供给局方的,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暂扣执照一至六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
(b) 对于受到本条(a)处罚的人员,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局方将不接受该人员提出的任何按CCAR-61部颁发执照或等级的申请。
第91.1609条 涉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a) 对于违反本规则B章(飞行规则)、C章(特殊飞行规则)、D章(维修要求)、E章(设备、仪表和合格证要求)、F章(大型和运输类航空器的设备和运行的附加要求)、L章(大型和涡轮动力多发飞机)、M章(农林喷洒作业)、N章(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运行)中有关规定的,局方应责令立即停止违规活动,并可给予下列处罚:
(1) 如果直接责任人是航空人员执照持有人,局方可给予其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其暂扣执照一至六个月或吊销执照的处罚。
(2) 如果直接责任人是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局方可给予其警告或罚款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违法所得的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91.1611条 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的暂扣和吊销
(a) 对于按照本规则H章(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J章(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K章(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运行规则)中取得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的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按照(b)款给予处罚:
(1) 在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获取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的;
(2) 违反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的规定实施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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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