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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29 12:1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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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驾驶员执照或等级的飞行考试;
    (2)  由合格的飞行教员按照颁发执照或等级的规章要求所做的螺旋和其他机动飞行动作。
    (e)  在本条中,经批准的降落伞是指按型号鉴定试验合格或按技术标准规定生产出来的降落伞,或军方批准生产的降落伞。
第91.207条  牵引滑翔机
    (a)  使用民用航空器牵引滑翔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的机长满足CCAR-61部61.87条要求。
    (2)  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装备有牵引连接装置并按局方批准方式安装。
    (3)  所用牵引绳的断裂强度不小于该滑翔机经审定的最大使用重量的80%,且不大于这一重量的两倍。但是,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所用牵引绳的断裂强度可以大于该滑翔机经审定的最大使用重量的两倍:
    (i)  牵引绳与滑翔机的连接点处有安全接头,其断裂强度不低于该滑翔机经审定的最大使用重量的80%,且不大于该使用重量的两倍;
    (ii)  牵引绳与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的连接点装有安全接头,其断裂强度比牵引绳在滑翔机一端的安全接头的断裂强度大,但是不超过25%,并且不超过该滑翔机经审定的最大使用重量的两倍。
    (4)  在机场空域内进行任何牵引操作之前,机长应通知管制塔台。
    (5)  在飞行前,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和滑翔机的驾驶员应当做好协调,协调工作包括起飞和释放信号、空速和每个驾驶员的应急程序。
    (b)  除紧急情况外,滑翔机在空中脱离牵引,必须经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驾驶员同意。航空器驾驶员在滑翔机脱钩后释放牵引绳时,不得危及他人生命或财产的安全。
第91.209条  牵引滑翔机以外的物体
    除经局方批准外,民用航空器的驾驶员不得使用该航空器牵引滑翔机(按第91.207条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物体。
第91.211条  发有特许飞行证的民用航空器的使用限制
    持有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不得进行超出规定的飞行。
    (a)  除已获取特许飞行证,任何人不得运行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民用航空器。
    (b)  未经局方和有关国家特定权限的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运行特许发证的民用航空器。
    (c)  凡运行特许飞行证的民用航空器者,必须在航空器飞行手册或其他有关文件中列出飞行的限制范围内。但是,当从事直接与型号合格审定或补充型号合格审定有关的飞行时,必须依照本规章试验航空器限制来飞行,而且在飞行试验时,应当按照本章第91.203条的要求飞行。
    (d)  凡作特许飞行的航空器必须由持有局方所颁发的或认可的相应驾驶员执照的飞行机组人员驾驶。
    (e)  凡作特许飞行的航空器不得载运与该次飞行无关的人员。该航空器的飞行机组成员和有关人员必须确知,该次飞行的情况和有关的要求和措施。
    (f)  一切特许飞行应按照相应的飞行规则,并应避开空中交通繁忙的区域或可能对公众安全发生危害的地区。
    (g)  局方可以规定必要的附加限制或程序,包括对航空器可以运载的人数限制。
第91.217条  适航审定为初级类航空器的运行限制
    任何人不得驾驶初级类航空器为取得报酬或租金而进行商业性载客飞行。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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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