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当前位置: 主页 > 航空资料 > 民航法规 >

时间:2011-12-29 12:1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第91.959条  飞行机组的经历和资格要求
    (a)  在代管航空器的私用载客运行中担任机长、副驾驶和客舱乘务员的人员应当满足以下技术和经验要求:
    (1)  在VFR飞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其总飞行经历时间应当不少于500小时;在IFR飞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其总飞行经历时间应当不少于1200小时。
    (2)  代管航空器的机长和副驾驶应当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相应的航空器等级和仪表等级。对于具备型别等级的航空器,航空器的机长应当持有型别等级。
    (3)  对于航空器代管人在运行中使用的乘务员,应当接受代管人提供的适当训练。
    (b)  如果局方在考虑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规模和范围之后,认为其机组成员能有效履行与其职位相应的职责,局方可以批准代管人偏离本条(a)款的要求。
第91.961条  驾驶员的使用限制和搭配要求
    (a)  如果副驾驶在所飞机型上的飞行经历时间少于100小时,并且机长不具备飞行检查员或飞行教员资格,则在下列情况下,应当由机长完成所有起飞和着陆:
    (1)  在局方或代管人规定的特殊机场;
    (2)  机场的最新气象报告中有效能见度值等于或小于1200米(3/4英里),或跑道视程(RVR)等于或小于1200米(4000英尺)。
    (3)  所用跑道有水、雪、雪浆或严重影响飞机性能的情况;
    (4)  所用跑道的刹车效应据报告低于“好”的水平;
    (5)  所用跑道的侧风分量超过7米/秒(15海里/小时);
    (6)  在机场附近据报告有风切变;
    (7)  机长认为需谨慎行使机长权力的任何其他情况。
    (b)  在安排飞行机组搭配时,应当至少有一名驾驶员在该型飞机上具有75小时的飞行经历时间。但在下列情况下,局方可根据航空器代管人的申请,使用对其运行规范作适当增补的方法,批准偏离本款的要求:
    (1)  新审定合格的航空器代管人没有雇佣任何符合本款最低要求的驾驶员;
    (2)  航空器代管人在其机群中增加了以前未在其运行中使用过的某种型别飞机;
    (3)  航空器代管人建立了新的基地,指派到该基地的驾驶员需要在该基地运行的飞机上取得资格。
第91.963条  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要求
    (a)  对于有关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要求的条款,使用下列术语解释:
    (1)  扩编飞行机组,是指配备三名驾驶员的机组。
    (2)  日历日,是指按世界协调时或当地时间划分的一个时间段,从当日零点到次日零点之间的24小时。
    (3)  值勤期,是指机组成员在接受代管人安排的飞行任务后,从报到时刻开始,到解除任务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
    (4)  运行延误,是指由于出现恶劣的气象条件、飞机设备故障、空中交通管制不畅等代管人或飞行机组无法控制且预先没有得知的客观原因而导致的延误。
    (5)  多时区飞行,在北纬60度和南纬60度之间,连续向东或向西跨越不少于5个时区的飞行。
    (6)  休息期,是指从机组成员到达休息地点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休息地点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该段时间内,航空器代管人不得为该员安排任何工作和给予任何干扰。代管人将机组成员运送到执行飞行任务的机场,或将其从解除任务的机场运送回驻地,这些路途上所耗费的时间不应当被认为是休息期的组成部分。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