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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29 12:1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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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CAR-121部熟练检查的飞行考试。
第91.111条  在其他航空器附近的运行
    (a)  任何人不得驾驶航空器靠近另一架航空器达到产生碰撞危险的程度。
    (b)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驾驶航空器进行编队飞行。
    (c)  任何人不得驾驶载客的航空器进行编队飞行。
第91.113条  除水面运行外的航行优先权规则
    (a)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航空器在水面上的运行。
    (b)  当气象条件许可时,无论是按仪表飞行规则还是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航空器驾驶员必须注意观察,以便发现并避开其他航空器。在本条的规则赋予另一架航空器航行优先权时,驾驶员必须为该航空器让出航路,并不得以危及安全的间隔在其上方、下方或前方通过。
    (c)  遇险的航空器享有优先于所有其他航空器的航行优先权。
(d) 在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避让,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
(e) 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驾驶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但下列情况除外:
    (1)  有动力装置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必须给飞艇、滑翔机和气球让出航路;
    (2)  飞艇应当给滑翔机及气球让出航路;
    (3)  滑翔机应当给气球让出航路;
    (4)  有动力装置的航空器应当给拖曳其他航空器或物件的航空器让出航路。    
    (f)  从一架航空器的后方,在与该航空器对称面小于70度夹角的航线上向其接近或超越该航空器时,被超越的航空器具有航行优先权。而超越航空器不论是在上升、下降或平飞均应当向右改变航向给对方让出航路。此后二者相对位置的改变并不解除超越航空器的责任,直至完全飞越对方并有足够间隔时为止。
(g)  当两架或两架以上航空器为着陆向同一机场进近,高度较高的航空器应当给高度较低的航空器让路,但后者不能利用本规则切入另一正在进入着陆最后阶段的航空器的前方或超越该航空器。已经进入最后进近或正在着陆的航空器优先于飞行中或在地面运行的其他航空器,但是,不得利用本规定强制另一架已经着陆并将脱离跑道的航空器为其让路。
(h)一架航空器得知另一架航空器紧急着陆时,应当为其让出航路。
(i)在机场机动区滑行的航空器应当给正在起飞或即将起飞的航空器让路。
第91.115条  水面航行优先权规则
    (a)  驾驶水上航空器的驾驶员在水面上运行过程中,必须与水面上的所有航空器或船舶保持一个安全距离,并为具有航行优先权的任何船舶或其他航空器让出航路。
    (b)  当航空器与航空器或船舶在交叉的航道上运行时,在对方右侧的航空器或船舶具有航行优先权。
    (c)  当航空器与航空器或船舶相对接近或接近于相对运行时,必须各自向右改变其航道以便保持足够的距离。
    (d)  当超越前方航空器或船舶时,被超越的航空器或船舶具有航行优先权,正在超越的一方在超越过程中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e)  在特殊情况下,当航空器与航空器或船舶接近将产生碰撞危险时,双方必须仔细观察各自的位置,根据实际情况(包括航空器或船舶自身的操纵限制)进行避让。
第91.117条  航空器速度
    (a)  除经局方批准并得到空中交通管制的同意外,航空器驾驶员不得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3千米(10000英尺)以下以大于460千米/小时(250海里/小时)的指示空速运行航空器。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