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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29 12:1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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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飞机在静止大气中在最理想的跑道上以最理想的方向着陆;
    (2)  考虑到可能的风速、风向和该飞机的地面操纵特性,以及考虑到诸如着陆助航设备和地形等其他条件,飞机在最适宜的跑道上着陆。
    (c)  可以允许飞机低于按照本条(b)款规定的跑道余度确定的起飞重量起飞,但这样的运行必须在代管人运行手册内的目的地机场分析中得到许可,并选取一个符合本条(d)款标准的备降机场。
    (d)  对于为大型运输类涡沦飞机选择的备降机场,飞机在该机场的着陆跑道着陆时,按照本条(b)款的假设,由超障面与跑道交点上方15米(50英尺)处算起,应当能够在跑道有效长度的85%以内作全停着陆。
    (e)  在有关的气象报告和预报表明目的地机场跑道在预计着陆时刻可能处于湿滑状态时,该目的地机场的有效跑道长度应当至少为本条(b)款所要求的跑道长度的115%,否则该飞机不得起飞。如果在湿滑跑道上的实际着陆技术证明,对特定型号的飞机,已经批准了某一较短但决不小于本条(b)款要求的着陆距离,并且已经载入飞机飞行手册,则可以按照手册的要求执行。
第91.949条  仪表飞行规则的起飞、进近和着陆最低标准
    (a)  在代管航空器上实施飞行的驾驶员必须确认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在所飞机场实施仪表进近程序:
    (1)  该机场具有由局方批准的气象服务机构管理的气象报告设施,或者由局方批准的其他气象信息源;
    (2)  由前款所述的气象报告设施发布的最新天气报告中,包括了目的地机场当前的当地高度表设定值。如果不能提供当地高度表设定值,驾驶员可以使用进近图上标明的可替代使用的高度表设定值。
    (b)  制作飞行计划时,如果目的地机场没有本条(a)(1)项所述的气象报告设施,驾驶员必须指定一个设有符合本条(a)(1)项标准的气象报告设施的机场作为备降机场。
    (c)  对于涡轮动力的航空器,如果航空器的机长在该型别航空器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不足100小时,则其MDA(或DH)和能见度最低标准应当是在局方公布的或代管人运行规范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之上增加30米和800米。但对于用作备降机场的机场,该标准不超过该机场规定的云底高度和能见度最低标准。
    (d)  如果机场天气条件达到或高于起飞最低标准但低于仪表飞行规则着陆最低标准,则必须在离该机场一小时飞行时间(正常巡航速度和静风条件下)的距离范围内选择起飞备降机场,否则不得从该机场起飞。
    (e)  进行仪表飞行规则起飞、进近和着陆的驾驶员必须遵守所飞机场的仪表进近程序和最低天气标准。
第91.951条  某些航空器的运行验证试飞
    (a)  航空器代管人在首次使用适航合格审定为双驾驶员的航空器实施运行之前,应当使用该航空器在按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进行至少25小时的运行验证试飞。该试飞应当包括下列各项试飞内容:
    (1)  如需获得夜间飞行的批准,需进行5小时夜间飞行;
    (2)  如需获得仪表飞行的批准,需进行5次在模拟或真实条件下的仪表进近程序飞行;
    (3)  按照局方要求,进入一定数量的航路机场。
    (b)  对于首次引进涡沦喷气飞机的航空器代管人,应当使用涡轮喷气飞机在按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进行至少25小时的运行验证试飞。该试飞应当包括下列各项试飞内容:
    (1)  如需获得夜间飞行的批准,需进行5小时夜间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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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