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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2-08 10:3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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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1:直升机飞行中,发生旋翼颤振,造成飞行操纵困难。示例 2:直升机在高度 300 m 以下进入涡流环状态。
示例 3:飞行中,航空器的主操纵系统出现卡阻或完全失效。示例 4:飞行中,进入急盘旋、飘摆、失速警告状态(特定训练科目除外)。
示例 5:因天气现象或系统故障不能维持安全高度。
5.9 航空器重大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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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1:空中发动机停车。
示例 2: 5 700 kg 以下航空器仪表或夜航飞行时,空中失去全部电源。
5.10 类似上述条款的其他事件。
6、 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6.1 航空器与其他航空器、车辆或地面物体相互间碰撞,造成航空器受损。
示例 1:航空器与航空器、车辆、设备、设施刮碰造成航空器受损。
示例 2:航空器非依靠自身动力移动,造成航空器受损。示例 3:航空器在牵引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受损。
示例 4:外来物造成航空器受损。
示例 5:地面障碍物造成航空器受损。
6.2 地面设备及设施起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受损。
示例 1:加油设备、设施起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受损。
示例 2:在加油、抽油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受损或因航油溢出起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受损。
示例 3:车辆、设备、设施起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受损。示例 4:载运的物品起火、爆炸、外泄造成航空器受损。 6.3 勤务保障或货物装载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受损。
示例 1:工作人员在值勤和服务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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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2:在装卸货物、行李、邮件和航空食品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受损。
6.4 类似上述条款的导致航空器受损的其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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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20 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3130.3-2006,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 2007年4月1日实施]
1、范围
MH/T3010的本部分规定了在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和差错的等级划分。
本部分适用于航空器维修事故和差错等级的确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MH/T3010的本部分。
2.1 维修活动maintenanceactivities
对航空器、航空器部件及维修设施所进行的管理、使用、检查、维护、修理、排故、更换、改装、翻修等活动。
2.2 维修事故maintenance accidents
在维修活动中,由于维修责任造成的具有巨大直接经济损失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车辆、设备、设施损坏和人员重伤或人员死亡的事件。
2.3 维修事故征候maintenance incidents
在维修活动中,由于维修责任造成的严重威胁飞行安全的事件或具有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车辆、设备、设施损坏和人员致残,但其程度未构成维修事故的事件。
2.4 维修差错maintenance mistakes
在维修活动中,由于维修责任造成的威胁飞行安全、违反适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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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或具有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车辆、设备、设施损坏和人员受伤.但其程度未构成维修事故征候的事件。
2.5 直接经济损失direct economic loss
航空器、航空器部件、车辆、设施和设备等的修复费用,包括材料费、工时费和运输费。
注:改写GB18432一2001,定义2.6。
2.6 运行 operation
自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这类人员离开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所完成的飞行活动。
2.7 人员重伤serious injury
某一人员在航空器地面事故中受伤,经医师鉴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a)自受伤之日起7d内需要住院48h以上;
b)造成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
c)引起严重出血的裂口,神经、肌肉或腱的损坏;
d)涉及内脏器官受伤;
e)有二度、三度或超过全身面积5%以上的烧伤;
f)已证实暴露于感染性物质或有伤害性辐射。
[GB18432一2001,定义2.7]
2.8 人员死亡fatality
自航空器地面事故发生之日起30d内,由本次事故导致的死
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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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432一2001,定义2.8]
2.9 重大飞行事故seriousflightaccident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
―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上;
―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昀大起飞质量在 5.7t(含)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上。
2.10 一般飞行事故generalflightaccident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
―人员重伤,重伤人员在10人及其以上;
―昀大起飞质量在5.7t(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昀大起飞质量5.7t--50t(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
―昀大起飞质量50t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
3、维修事故与差错分类
维修事故与差错分为:
a)特大维修事故;
b)重大维修事故;
c)一般维修事故;
d)维修事故征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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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维修严重差错;
f)维修一般差错。
4、特大维修事故
由于维修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维修事故:
a)航空器及部件在地面发生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事故当时
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昀大起飞质量小于或等于5.7T的航空器
除外)整机价格的3%或超过500万元(含),以低限为准; b)在地面发生事故人员死亡4人(含)以上;
c)重大飞行事故。
5、重大维修事故
由于维修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维修事故:
a)航空器及部件在地面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昀大起飞质量小于或等于5.7T的航空器除外) 整机价格的l%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500万元,以低限为准;
b)在地面发生事故人员死亡3人(含)以下;
c)地面设备、厂房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500 万元;
d)一般飞行事故。
6、一般维修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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