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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2-08 10:3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航空器运载传染性病人之后,病人坐过的座椅套和前、后排的座椅套以及病人玷污的物品均应拆换,并进行消毒处理,其他座位和地毯也应用吸尘器吸尘,吸出的灰尘应经消毒处理后遗弃, 并用消毒液对舱内进行消毒。
 
 航空安全管理手册 
18.4 安全科研管理规定
18.4.1 目的
为了保持深航安全管理理论、方法和工具的先进性与适宜性, 解决推广SMS 面临的重要课题,规范对外交流和外包业务,使深航安全科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18.4.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
18.4.3 根据深航的实际情况,科研工作定位于对外交流、理论应用,方法研究和工具开发四个方向。
18.4.4 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组织和管理安全科研工作(包括计划、立项、科研机构的选择、外包管理、重点项目、经费、成果管理、成果应用和技术支持)。
18.4.5 以项目管理方式进行安全科研管理,项目来源于规划文件、定期评估报告或实际需要。
18.4.6 安全科研经费作为安全改进方面的专项投入,由安全质
量监察部在立项的同时向公司申请,立项与项目经费同时批准。 18.4.7 对于每一个需要申请专项科研经费的项目,安全质量监
察部需要递交项目建议书,明确具体项目的意义、项目负责人、项
目组织与操作及项目计划。
18.4.8 立项的审查,将从(1)针对的主要问题和实用意义;(2)技术路线及其可行性;(3)先进性;(4)研究条件及能力;(5)经费预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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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等方面进行。
18.4.9 安全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专用仪器设备,原材料、器件、试验材料等的购置费;项目必须的图书资料购置、印刷、打印摄影等经费;科研项目必需的调研、测试、学术活动旅差费;召开科研成果鉴定会、理论成果评审所需的经费;外包或部分外部费用以及科研实验时必须雇请的临时工劳务费,项目研究活动有关的其他费用。
18.4.10 凡使用安全科研经费购买的图书、资料及实验设备等均需在安全质量监察部登记注册,项目完成后均须交安全质量监察部使用。
18.4.11 安全科研经费由安全质量监察部总经理或授权人员管理,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用款或报销时先经过经费管理人核准, 后到计财部领款或报销,项目完成后结算。
18.4.12 科技成果的范围:
 为阐明安全运行的现象、特性或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或对以后安全管理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成果,如统计分析模型与算法。
 为解决安全运行管理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先进性和使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如管理平台工具。
 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和科学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如先进理论、方法的引进、推广和应用。
18.4.13 科技成果应上报档案室。若是技术成果,应将研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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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产生的科学技术资料、原始数据移交档案室,安全质量监察部保留拷贝。
18.4.14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向安全质量监察部总经理提交总结报告,由安全质量监察部总经理对成果进行审查验收,并根据成果的性质、水平,决定是否需要组织鉴定或验收。
18.4.15 凡属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已经在公共刊物上发表或出版的,不需另行组织鉴定。
18.4.16 科技成果的转让工作,对外必须以公司名义,在申请专利或成果登记后统一组织,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对外签订科研成果转让合同或协议,科技成果转让工作,必须由受过法律训练的人员负责或有法律顾问参加。
18.4.17 科技成果在公司内部的推广、培训工作,由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实施及接受培训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课件等相关资料泄露给公司外部的机构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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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有意留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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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涉及两岸航空器不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专项工作程序
18.5.1 目的
规范涉及两岸航空运行不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协助调查工作。 18.5.2 依据
局发明电[2009]270 《关于涉及两岸航空器不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CCAR-396-R1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18.5.3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
18.5.4 不安全事件的报告
(a)在台湾地区发生不安全事件时,安全服务监察部对事件等级进行判断,事故征候及以上事件报公司分管副总裁,事故征候以下事件报安全服务监察部总经理。
(b)经公司分管领导/部门总经理批准后,安全服务监察部负责立即通知台湾地区航空事故调查主管部门“飞航安全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和民航中南管理局。
(1) 台湾地区飞航安全委员会通知方式
电话(24 小时): +886-9-3562-8217, 0800-004-066
传真: +886-2-8912-7397
E-mail:jfangasc@gmail.com
michael.gua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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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深圳监管局通知方式
值班(24 小时):13823500406
传真:0755-27773832
E-mail:caac.sz@263.net
(3)民航中南管理局通知方式
电话(24 小时):020-86122544,86122539
传真:020-86122244
18.5.5 安全服务监察部在事发后 12 小时(事故征侯 24 小时)内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网址:http://safety.caac.gov.cn)”向中南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地面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在上报民用航空飞行/地面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应当采用可供利用的昀适当的昀迅速的方式报告;初始报告和昀终报告应当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上报,当航空安全信息系统不可用时,可以使用其他方式上报。
18.5.6 不安全事件的调查
18.5.7 在台湾地区发生不安全事件,由台湾地区事故调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民航中南管理局参与调查,公司安全服务监察部按《航空安全管理手册》9.0“航空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的要求,配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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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机场候机楼廊桥门管理规范
18.6.1 当飞行机组和乘务组一起进出廊桥门时,由安全员或者昀后离开的乘务员负责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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