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分部 动力装置
E.1 发动机
本附件第VI部分的各项标准必须适用于飞机上用作主推进装置的每台发动机。
E.2 螺旋桨
本附件第VII部分的各项标准必须适用于飞机上使用的每台螺旋桨。
E.3 动力装置的安装
E.3.1 符合发动机和螺旋桨的限制
动力装置的安装必须设计成使发动机和螺旋桨(如适用)能够在预期运行条件下可靠地工作。在飞行手册确定的条件下,飞机必须能够按照在不超过本分部为发动机和螺旋桨确定的限制运行。
E.3.2 发动机转动的控制
发动机失效之后继续转动会增加起火或严重结构故障危险的安装,必须具备供机组在飞行中停止发动机转动或将转动降至安全水平的手段。
E.3.3 涡轮发动机
涡轮发动机的安装:
a) 设计必须能在发动机转子损坏或发动机起火烧穿发动机机匣时,对飞机的危害减至最小;和
b) 与发动机各种控制装置、系统和仪表有关的各动力装置的设计必须能合理地保证,在服役中不会超过对转子部件结构完整性有不利影响的发动机使用限制。
E.3.4 发动机重新起动
必须具备飞行中在公布的最大高度之内的各个高度上重新起动任一发动机的手段。)
E.3.5 布置和工作
E.3.5.1 动力装置的独立性
动力装置的布置和安装必须使任一动力装置连同其附属系统能够独立于其他动力装置受控制和工作,并且至少形成这样一种布置,即动力装置和系统在其中任何失效,除发生概率极小者之外,不致引起功率损失大于关键动力装置完全失效时造成的损失。
E.3.5.2 螺旋桨振动
必须确定螺旋桨的振动应力,所确定的振动应力不得超过在为飞机确定的使用限制条件内业已表明对工作是安全的应力值。
E.3.5.3 冷却
当外界大气温度达到相对于飞机预期运行的最高外界大气温度时,冷却系统必须能够将动力装置部件和液体的温度保持在规定的限制范围之内(参见E.3.1条)。已经确定为适合于动力装置的最高外界大气温度和最低外界大气温度(如必要)必须编入飞行手册。
E.3.5.4 附属系统
燃油、滑油、进气和动力装置的其他附属系统,必须能够根据对其确定的要求在预期运行条件之内,在对各系统工作产生影响的各种条件下(如发动机功率、飞机形态和加速度、大气条件、液体温度),供应给每台发动机。 附件 8 IIIB-E-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适航性 第 IIIB 部分
E.3.5.5 防火
动力装置的某些部位,由于火源点临近可燃物质而使可能发生的火情特别严重,除D.2 f)条的一般标准之外,还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a) 隔离 考虑到潜在的火源点和火焰蔓延途径,必须用防火材料将上述部位与出现火情会危及继续飞行的其他部位加以隔离。
b) 可燃液体 位于上述部位的可燃液体系统部件必须耐火。每一部位必须能够排放,确保将任何装有可燃液体部件发生故障而造成的危害减至最小。必须有供机组在发生火情时切断可燃液体流入上述部位的手段。如果上述部位存在可燃液体源,则该部位之内的所有相关系统,包括支架结构,必须能够防火或屏蔽使之免遭起火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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