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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0 22:2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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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6 发动机转动的控制
对于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3 175千克或审定为A类标准的直升机,如果发动机失效后继续转动会增加起火或严重结构故障的危险,必须具备供机组在飞行中停
附件 8 IVB-E-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适航性 第 IVB 部分
止失效发动机的转动或将转动降至安全水平的手段。
E.2.7发动机重新起动
对于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3 175千克或审定为A类标准的直升机,必须具备飞行中在公布的最大高度之内的各个高度上重新起动任一发动机的手段。
E.2.8 布置和工作
E.2.8.1 发动机的独立性 对于A类直升机,动力装置的布置和安装必须使任一动力装置连同其附属系统能够独立于其他动力装置受控制和工作,并且至少形成这样一种布置,既动力装置和系统在其中任何失效,除发生概率极小者之外,不致引起功率损失大于关键发动机完全失效时造成的损失。
E.2.8.2 旋翼和旋翼传动系统的振动 必须确定旋翼和旋翼传动系统的振动应力,所确定的振动应力不得超过在为直升机确定的使用限制条件内业已表明对工作是安全的应力值。
E.2.8.3 冷却 当直升机处于被批准运行的各个外界大气温度下,冷却系统必须能够将动力装置的温度保持在规定的限制范围之内(参见E.2.5)。已经确定为与动力装置的最高大气温度和最低大气温度(如必要)必须编入飞行手册。
E.2.8.4 附属系统 燃油、滑油、进气和每台发动机、每个旋翼传动装置和每个旋翼的其他附属系统,必须能够根据对其确定的要求在预期运行条件之内,在对各系统工作产生影响的各种条件下(如发动机功率设定、直升机姿态和加速度、大气条件、液体温度),供应给每个相应的装置。
E.2.8.5 防火 动力装置的某些部位,由于火源点临近可燃物质而使可能发生的火情特别严重,除D.2e)条的一般标准之外,还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a) 隔离 考虑到潜在的火源点和火焰蔓延途径,必须用防火材料将上述部位与出现火情会危及直升机继续飞行和着陆(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3 175千克或A类直升机)或会危及安全着陆(其他直升机)的其他部位加以隔离。
b) 可燃液体 位于上述部位的可燃液体系统部件必须耐火。每一部位必须能够排放,确保将任何装有可燃液体部件发生故障而造成的危害减至最小。必须有供机组在发生火情时切断可燃液体流入上述部位的手段。如果上述部位存在可燃液体源,则该部位之内的所有相关系统,包括支架结构,必须能够防火或有屏蔽使之免遭起火的影响。
c) 火警探测 除非驾驶员能在飞行中从驾驶舱即刻观察到火情,否则安装涡轮发动机时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火警探测器,其位置要确保能够迅速探测出在该部位内可能发生的任何火情。
d) 灭火 对于装有涡轮发动机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3 175千克的直升机,除非隔离程度、可燃物数量、结构防火性以及其他因素使在这些部位可能发生的任何火情不致危及直升机的安全,否则上述部位必须装备有能够熄灭该区内可能发生火情的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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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07 IVB-E-2
F分部 系统和设备
F.1 总则
F.1.1 直升机必须装备有在预期运行条件下安全运行所必需的经过批准的仪表、设备和系统。这些必须包括能使机组在使用限制范围内操纵直升机所必需的仪表和设备。仪表和设备的设计必须考虑人的因素原理。
注1:除为颁发适航证所必需的最低仪表和设备之外,附件6第 III部分对于特殊情况或某些特定航路的附加仪表和设备作了规定。
注2:系统软件的合格审定参见H分部。
注3:人的因素原理的指导材料载于《人的因素培训手册》(Doc 9683号文件)和《空中交通管理(ATM)系统人的因素指南》(Doc 9758号文件)。
F.1.2 F.1.1条对仪表、设备和系统所要求的设计及其安装必须能够:
a) 对于A类直升机,按照系统安全评估过程的确定,产生故障状况的概率和它对直升机及其机上乘员影响的严重性成反比关系;
b) 在各种预期运行条件下能完成其功能;和
c) 它们之间的电子干扰不得严重地影响安全运行。
F.1.3 如果系统工作状况不安全,必须具备能向机组发出警告的手段并能使机组采取纠正动作。
F.1.4 供电系统必须设计成能在正常工作期间供电,任一电源的失效或故障均不得影响系统向安全运行提供基本电力的能力。
F.2 安装
仪表和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D分部的各项标准。
F.3 安全和救生设备
机组或旅客在紧急情况下预期使用或操作的规定的安全和救生设备必须可靠、直接取用和明显易见,必须清楚地标明其使用方法。
F.4 航行灯和防撞灯
F.4.1 根据附件2——《空中规则》的要求,直升机在飞行中或在机场活动区运行时所需显示的灯光,其光强、颜色、照射范围和其他特性必须能够供另一架航空器的驾驶员或地面人员有足够的时间理解其含义,并随后做必要的机动动作避免相撞。在设计这些灯光时,必须要恰当地考虑灯光预期合理地发挥其功能的所在条件。
注1:很可能要在多种背景光下观察灯光,诸如典型的城市灯光、明亮的星空、月光照耀的水面和背景光线暗的昼间条件。此外,航站管制区域极有可能发生相撞危险,航空器在此区域的中低空飞行高度层机动飞行,其相互接近速度不超过900公里/小时(500海里/小时)。
注2:直升机外部灯光的详细技术规范参见《适航手册》(Doc 9760号文件)。
F.4.2 直升机灯光的安装必须使对飞行机组圆满地执行其任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概率减至最小。
F.5 电磁干扰保护
航空器的电子系统,特别是对飞行必不可少和关键的系统,必须能够防止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电磁干扰。
F.6 防冰
如果要求对结冰条件下的飞行进行合格审定,直升机必须表现出能够在所有预期运行环境中可能遇到的各种结冰条件下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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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IVB-F-1 13/12/07

G分部 使用限制和资料
G.1 总则
已确定符合本附件标准的各项使用限制,连同对直升机的安全操作所必需的其他全部资料,必须以飞行手册、标记和标牌以及可以有效地实现这一目的的其他方式提供。
G.2 使用限制
G.2.1 飞行中可能被超过和经具体测定的各项限制,必须以合适的单位表示。必要时必须对测量误差进行修正,确保飞行机组能够参照其使用的仪表即可判断是否达到了各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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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 Airworthiness of Aircraft(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