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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0 22:2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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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07 IVA-6-2
第7章 仪表和设备
7.1 所需仪表和设备
直升机必须装备有在预期运行条件下安全运行所必需的经过批准的仪表和设备。这些必须包括能使机组在使用限制范围内操纵直升机所必需的仪表和设备。仪表和设备的设计必须考虑人的因素原理。
注1:除为颁发适航证所必需的最低仪表和设备之外,附件6第 III部分对于特殊情况或某些特定航路的附加仪表和设备作了规定。
注2:人的因素原理的指导材料载于《人的因素培训手册》(Doc 9683号文件)和《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人的因素指南》(Doc 9758号文件)。
7.2 安装
仪表和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第4章的各项标准。
7.3 安全和救生设备
机组或旅客在紧急情况下预期使用或操作的规定的安全和救生设备必须可靠、直接取用和明显易见,必须清楚地标明其使用说明。
7.4 航行灯和防撞灯
7.4.1 根据附件2——《空中规则》的要求,直升机在飞行中或在机场活动区运行时所需显示的灯光,其光强、颜色、照射范围和其他特性必须能够供另一架航空器的驾驶员或地面人员有足够的时间理解其含义,并随后做必要的机动动作避免相撞。在设计这些灯光时,必须要恰当地考虑灯光预期合理地发挥其功能的所在条件。
注1:很可能要在多种背景光下观察灯光,诸如典型的城市灯光、明亮的星空、月光照耀的水面和背景光线暗的昼间条件。此外,航站管制区域极有可能发生相撞危险,航空器在此区域的中低空飞行高度层机动飞行,其相互接近速度不超过900公里/小时(500海里/小时)。
注2:直升机外部灯光的详细技术规范参见《适航手册》(Doc 9760号文件)。
7.4.2 直升机灯光的安装必须使下述可能性减至最小:
a) 对飞行机组圆满地执行其任务产生的不利影响;或
b) 使外部观察者处于有害的眩光。
注:为避免7.4.2条所述的影响,某些情况下需要具备供驾驶员关闭或减小闪光灯光强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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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IVA-7-1 13/12/07

第8章 电子系统
电子系统必须设计和安装成确保在任何可预见的工作条件下,能够完成预期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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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IVA-8-1 13/12/07

第9章 使用限制和资料
9.1 总则
已确定符合本附件标准的各项使用限制,连同对直升机的安全操作所必需的其他全部资料,必须以直升机飞行手册、标记和标牌以及可以有效地实现这一目的的其他方式提供。各项限制和资料必须至少包括9.2、9.3和9.4条规定的内容。
9.2 使用限制
飞行中可能被超过和经具体测定的各项限制条件,必须以合适的单位表示。必要时必须对测量误差进行修正,确保飞行机组能够参照其使用的仪表即可判断是否达到了各项限制。
9.2.1 装载限制
装载限制必须包括所有的限制质量、重心位置、质量分布和地板载荷(参见1.2.2条)。
9.2.2 空速限制
空速限制必须包括从飞行品质或直升机结构完整性的角度出发,或根据其他考虑起限制作用的各个速度(参见3.2条)。这些速度必须能按直升机的相应形态和其他有关因素加以识别。
9.2.3 动力装置和动力传动装置的限制
动力装置限制必须包括对直升机安装的各种动力装置和传动装置部件确定的所有限制。(见6.5和6.6条)。
9.2.4 旋翼限制
旋翼转速限制必须包括旋翼在无动力(自转)和有动力状态下的最大和最小转速。
9.2.5 设备和系统的限制
设备和系统的限制必须包括对直升机安装的各种设备和系统确定的所有限制。
9.2.6 其他限制
其他限制必须包括对直升机的安全认为是有害的各种条件所有必要的限制(参见1.2.1条)。
9.2.7 飞行机组限制
飞行机组限制必须包括操纵直升机所必需的最小飞行机组人数。除其他考虑之外,必须考虑到有关机组成员对所有必需的操纵器件和仪表的可达性以及执行规定的紧急程序。
注:关于飞行机组包含除本附件规定的最小飞行机组之外成员的情况,参见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第III部分。
9.3 运行资料和程序
9.3.1 合适的运行类型
必须列出附件6第Ⅲ部分可能规定或得到普遍承认的各种特定的运行类型,直升机通过符合相应的适航要求已表明适宜这些运行类型。
9.3.2 装载资料
装载资料必须包括直升机的空机质量,连同直升机称重时的条件说明,相关的重心位置和与重心位置极限相对应的基准点和基准线。
注:空机质量通常不包括机组和商载、可用燃油和可排放滑油的质量;它包括所有固定压舱配重、不可用
附件 8 IVA-9-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适航性 第 IVA 部分
的燃油,排不出的滑油、发动机全部冷却液和全部液压油。
9.3.3 使用程序
必须对特定直升机专用并对直升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正常和紧急操纵程序提供说明。说明必须包括一台或多台动力装置失效时需遵循的程序。
9.3.4 操作资料
必须对直升机特性的任何重大或异常特点提供充分的资料。
9.4 性能资料
必须按照2.2条为直升机编排性能。必须包括直升机的各种形态、使用的功率和相关速度的资料,连同能够帮助飞行机组达到编排性能的资料。
9.5 直升机飞行手册
必须提供飞行手册。飞行手册必须清楚地指明与其相对应的特定直升机或直升机系列。飞行手册必须至少包括本章规定的各种限制、资料和程序。
9.6 标记和标牌
9.6.1 仪表、设备、操纵器件等上面的标记和标牌,必须包括飞行机组在飞行中需要直接注意的各项限制和资料。
9.6.2 必须提供标记和标牌或说明,以便向地面机组提供任何必需的资料避免地面服务工作(比如牵引、加油)发生差错的可能性,这些差错可能被忽视,并可能在随后的飞行中危及直升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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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VB部分 2007年12月13日或其后申请合格审定的直升机
A分部 总则
A.1 适用范围
A.1.1 本部分的各项标准适用于A.1.2条所指的于2007年12月13日或其后向国家有关当局申请颁发型号合格证的所有直升机。
A.1.2 本部分的各项标准必须适用于准备在国际航行中载运旅客、货物或邮件,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750千克的直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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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 Airworthiness of Aircraft(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