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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0 22:2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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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防止静电电荷的危险累积。
D.5.2 必须保护飞机免遭闪电引起的灾难性后果。必须对制造飞机使用的材料给予适当的考虑。
D.6 紧急着陆规定
D.6.1 飞机设计时必须作出规定以保护机上乘员在紧急着陆时不受火焰及减速力的直接影响,也不受减速力作用于飞机内部设备的结果造成的伤害。
D.6.2 必须具备供在紧急着陆之后可能发生的情况下迅速撤离飞机的各种设施。这些设施必须与飞机的旅客和机组人数相对应,并表明与其预期用途相适应。
D.7 地面操作
必须为安全的地面操作(例如牵引、升顶)制定设计规定和程序。对这种工作的任何限制条件和说明可能提供的保护均应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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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分部 动力装置
E.1 发动机
本附件第VI部分的各项标准必须适用于用作飞机主推进装置的每台发动机。
E.2 螺旋桨
本附件第VII部分的各项标准必须适用于飞机使用的每台螺旋桨。
E.3 动力装置的安装
E.3.1 符合发动机和螺旋桨的限制
动力装置的安装必须设计成使发动机和螺旋桨(如适用)能够在预期运行条件下可靠地工作。在飞行手册确定的条件下,飞机必须能够按照在不超过本分部为发动机和螺旋桨确定的限制运行。
E.3.2 发动机转动的控制
发动机失效之后继续转动会增加起火或严重结构故障危险的安装,必须具备供机组在飞行中停止发动机转动或将转动降至安全水平的手段。
注:螺旋桨叶如果出现脱离,或许不可能停止发动机的转动。
E.3.3 涡轮发动机
涡轮发动机的安装:
a) 设计必须能在发动机转子损坏或发动机起火烧穿发动机机匣时,对飞机的危害减至最小;和
b) 与发动机各种控制装置、系统和仪表有关的动力装置的设计必须能够合理地保证,在服役中不会超过对转子部件结构完整性有不利影响的发动机使用限制。
E.3.4 发动机重新起动
必须具备飞行中在公布的最大高度之内的各个高度上重新起动任一发动机的手段。
E.3.5 布置和工作
E.3.5.1 动力装置的独立性 动力装置的布置和安装必须使任一动力装置连同其附属系统能够独立于其他动力装置受控制和工作,并且至少形成这样一种布置,即动力装置和系统在其中任何失效,除发生概率极小者之外,不致引起功率损失大于关键动力装置完全失效时造成的损失。
E.3.5.2 螺旋桨振动 必须确定螺旋桨的振动应力,所确定的振动应力不得超过在为飞机确定的使用限制条件内业已表明对工作是安全的应力值。
E.3.5.3 冷却 当外界大气温度达到相对于飞机预期运行的最高外界大气温度时,冷却系统必须能够将动力装置部件和液体的温度保持在规定的限制范围之内(参见E.3.1条)。
E.3.5.4 附属系统 燃油、滑油、进气和动力装置的其他附属系统,必须能够根据对其确定的要求在预期运行条件之内,在对各系统工作产生影响的各种条件下(如发动机功率、飞机形态和加速度、大气条件、液体温度),供应给每台发动机。
E.3.5.5 防火 动力装置的某些部位,由于火源点临近可燃物质而使可能发生的火情特别严重,除D.2f)条的一般标准之外,还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a) 隔离 考虑到潜在的火源点和火焰蔓延途径,必须用防火材料将上述部位与出现火情会危及
附件 8 V-E-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适航性 第 V 部分
继续飞行的其他部位加以隔离。
b) 可燃液体 位于上述部位的可燃液体系统部件必须耐火。每一部位必须能够排放,确保将任何装有可燃液体部件发生故障而造成的危害减至最小。必须有供机组在发生火情时切断可燃液体流入上述部位的手段。如果上述部位存在可燃液体源,则该部位之内的所有相关系统,包括支架结构,必须能够防火或屏蔽使之免遭起火的影响。
c) 火警探测 必须装备有足够数量的火警探测器,其位置要确保能够迅速探测出下列型号飞机有关部位可能发生的任何火情:具有一台以上涡轮或涡轮增压发动机为动力装置的飞机,或从驾驶舱不易观察到发动机的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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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分部 系统和设备
F.1 总则
F.1.1 飞机必须装备有在预期运行条件下安全运行所必需的经过批准的仪表、设备和系统。这些必须包括能使机组在使用限制范围内操纵飞机所必需的仪表和设备。仪表和设备的设计必须符合人的因素原理。
注1:除为颁发适航证所必需的最低仪表和设备之外,附件6第I和第II部分对于特殊情况或某些特定航路的附加仪表和设备作了规定。
注2:系统软件的合格审定参见H分部。
注3:人的因素原理的指导材料载于《人的因素培训手册》(Doc 9683号文件)和《空中交通管理(ATM)系统人的因素指南》(Doc 9758号文件)。
F.1.2 F.1.1条对仪表、设备和系统所要求的设计及其安装必须能够:
a) 按照系统安全评估过程的确定,产生故障状况的概率和它对航空器及其机上乘员影响的严重性成反比关系;
b) 在各种预期运行条件下能完成其功能;和
c) 它们之间的电磁干扰减至最小。
F.1.3 如果系统工作状况不安全,必须具备能向机组发出警告的手段并能使机组采取纠正动作。
F.1.4 供电系统必须设计成能在正常工作期间供电,任一电源的失效或故障均不得影响系统向安全运行提供基本电力的能力。
F.2 安装
仪表和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D分部的各项标准。
F.3 安全和救生设备
机组或旅客在紧急情况下预期使用或操作的规定的安全和救生设备必须可靠、直接取用和明显易见,必须清楚地标明其使用说明。
F.4 航行灯和防撞灯
F.4.1 根据附件2——《空中规则》的要求,飞机在飞行中和在机场活动区运行时所需显示的灯光,其光强、颜色、照射范围和其他特性必须能够供另一架航空器的驾驶员或地面人员有尽可能多的时间理解其含义,并随后做必要的机动动作避免相撞。在设计这些灯光时,必须要恰当地考虑灯光预期合理地发挥其功能的所在条件。
注:很可能要在多种背景光下观察灯光,诸如典型的城市灯光、明亮的星空、月光照耀的水面和背景光线暗的昼间条件。此外,航站管制区域极有可能发生相撞危险,航空器在此区域的中低空飞行高度层机动飞行,其相互接近速度不超过900公里/小时(500海里/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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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 Airworthiness of Aircraft(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