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结构
3.1 总则
第3章的标准适用于由飞机所有部分组成的飞机结构,其故障会严重地危及飞机的安全。
3.1.1 质量和质量分布
除非另有说明,所有结构标准在申请审定的使用限制之内,当质量变化超出适用的范围并按最不利的方式分布时,均必须得到满足。
3.1.2 限制载荷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3.3、3.4及3.5条规定的各个载荷条件得到的外部载荷和相应的惯性载荷或阻力载荷必须被认为是限制载荷。
3.1.3 强度和变形
在3.3、3.4和3.5条规定的各个受载条件下,飞机结构的任何部分不得在包括限制载荷在内的任何载荷作用下遭受有害的变形,飞机结构必须能够承受极限载荷。
3.2 空速
3.2.1 设计空速
必须为飞机结构设计确定各个设计空速,以承受3.3条所述的对应机动动作和突风载荷。在确定各个设计空速时,必须考虑下列各个速度:
a) VA,设计机动速度;
b) VB,能承受3.3.2条假设的最大垂直突风速度的速度;
c) VC,考虑到在颠簸条件下飞行时大气紊流的可能影响,正常巡航飞行中预期不会被超过的速度;
d) VD,最大俯冲速度,比c)的速度大得多,相对于飞机的飞行品质和其他特性,使设计速度不致由于在预期运行条件下速度骤然增大而被超过;
e) VE1至VEn,可放下襟翼和起落架或改变形态的最大速度。
a)、b)、c)和e)条中的VA,VB,VC和VE速度,必须足以大于飞机的失速速度,以防止在紊流中失去控制。
3.2.2 限制空速
基于相应的设计空速,并按照1.3.1条在适当时配备有安全余量的限制空速,必须作为使用限制的一部分编入飞机的飞行手册(参见9.2.2条)。
3.3 飞行载荷
必须为按3.1.1条确定的质量范围和质量分布以及按3.2.1条确定的各个空速考虑3.3.1、3.3.2和3.5条的飞行载荷条件。必须考虑到非对称和对称载荷。必须对特定载荷条件产生的空气、惯性和其他载荷进行分布,以便保守地近似于或接近地代表实际条件。
3.3.1 机动载荷
必须按照与使用限制允许的机动动作相对应的机动载荷系数为基准来计算机动载荷。机动载荷不得小于经验证实与预期运行条件相对应的数值。
3.3.2 突风载荷
必须按照统计资料或其他证据表明与预期运行条件相对应的垂直和水平突风速度和梯度来计算突风载荷。 附件 8 IIIA-3-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适航性 第 IIIA 部分
3.4 地面和水面载荷
结构必须能够承受滑行、起飞和着陆时地面和水面反作用可能引起的所有载荷。
3.4.1 着陆条件
设计起飞质量和设计着陆质量下的着陆条件,必须包括飞机接地或接触水面时的对称和不对称姿态、下降速度以及预期运行条件中可能存在的对结构受载产生影响的其他因素。
3.5 其他载荷
除机动和突风载荷以及地面和水面载荷,或者与此相关的载荷之外,还必须考虑预期运行条件中可能出现的所有其他载荷(飞行操纵载荷、座舱压力、发动机转动的影响、形态改变产生的载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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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 Airworthiness of Aircraft(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