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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0 22:2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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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直至与某个特定要求相关的最大预期高度之内的任一高度上,当飞机处于与被批准的高度相对应的各个温度条件下,飞机必须符合2.3条的各项标准。
2.3.1 操纵特性
飞机在所有预期运行条件下必须可以操纵和可以机动,必须能够从一个飞行状态平稳地过渡到另一状态(例如转弯、侧滑、改变发动机功率、改变飞机形态),而不要求驾驶员有特殊的技巧、机敏或体力,甚至动力装置失效时也应如此。必须按为各个飞行阶段和飞机各个构形编排的性能确定安全操纵飞机的技术。
注:除其他事项之外,本标准相对应于在无明显大气紊流条件下的飞行,同时确保飞行品质在紊流中没有过度降低。
2.3.1.1 地面(或水面)操纵特性 在预期运行条件下,飞机在地面(或水面)上滑行、起飞和着陆时必须可以操纵。
2.3.1.2 起飞操纵特性 飞机按照与编排的起飞航迹和加速停止距离相对应的方式操纵,假设关键动力装置在起飞过程中任一点突然失效时,飞机必须可以操纵。
2.3.1.3 起飞安全速度 确定飞机起飞(离开地面或水面之后)性能所假设的起飞安全速度,必须在失速速度和最低速度之上配备一个足够的余量,当关键动力装置突然失效后,在这个速度上保持对飞机的控制。
2.3.2 配平
飞机必须有配平和其他特性,确保对驾驶员为了保持理想的飞行状态而对注意力和能力的要求并不过分,同时需要考虑这些要求所发生的飞行阶段及其持续时间。这适用于正常飞行和为一台或多台动力装置失效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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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附件 8——航空器适航性
定了性能特点的相关条件。
2.3.3 稳定性
飞机必须具备有与它的其他飞行特性、性能、结构强度以及最可能的工作条件(如飞机形态和速度范围)相对应的稳定性,确保对驾驶员精力集中的要求并不过分,同时要考虑到这些要求所发生的飞行阶段及其持续时间。然而,飞机的稳定性不得导致对驾驶员体力有过分要求,或在紧急情况下由于缺乏机动性以致危及飞机的安全。
2.3.4 失速
2.3.4.1 失速警告 全部动力装置都工作和一台动力装置不工作,当飞机在直线和转弯飞行中接近失速时,飞机所有固有的形态和功率(那些对于安全飞行不重要的除外),必须向驾驶员发出清晰可辨的失速警告。失速警告和飞机的其他特性必须能使驾驶员在发生警告之后制止进一步减速,并在不改变发动机功率的情况下保持对飞机的完全控制。
2.3.4.2 失速后的表现 在任何形态和任何功率状态下,如果认为在其当中从失速中改出的能力非常重要,飞机失速后的表现不得过于剧烈,以致不超出飞机的空速或强度限制便难于迅速改出。从失速中改出时必须允许收回正在工作的动力装置的油门。
2.3.4.3 失速速度 必须为各个飞行阶段(起飞、航路飞行、着陆)相应的形态确定失速速度或最低稳定飞行速度。用以确定失速速度的各个功率值中的一个功率值不得超过在刚刚大于失速的速度上发出零推力所需的值。
2.3.5 颤振和振动
必须通过合适的试验演示飞机在使用限制范围内的各个速度条件下,飞机的所有部件在飞机各个形态中都不会发生颤振和过分的振动(参见1.3.2条)。不得存在强烈程度足以干扰操纵飞机、引起结构损伤或引起飞行机组过度疲劳的抖振状态。
注:失速警告抖振是允许的,无意禁止这种类型的抖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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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结构
3.1 总则
第3章的标准适用于由飞机所有部分组成的飞机结构,其故障会严重地危及飞机的安全。
3.1.1 质量和质量分布
除非另有说明,所有结构标准在申请审定的使用限制之内,当质量变化超出适用的范围并按最不利的方式分布时,均必须得到满足。
3.1.2 限制载荷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3.3、3.4及3.5条规定的各个载荷条件得到的外部载荷和相应的惯性载荷或阻力载荷必须被认为是限制载荷。
3.1.3 强度和变形
在3.3、3.4和3.5条规定的各个受载条件下,飞机结构的任何部分不得在包括限制载荷在内的任何载荷作用下遭受有害的变形,飞机结构必须能够承受极限载荷。
3.2 空速
3.2.1 设计空速
必须为飞机结构设计确定各个设计空速,以承受3.3条所述的对应机动动作和突风载荷。在确定各个设计空速时,必须考虑下列各个速度:
a) VA,设计机动速度;
b) VB,能承受3.3.2条假设的最大垂直突风速度的速度;
c) VC,考虑到在颠簸条件下飞行时大气紊流的可能影响,正常巡航飞行中预期不会被超过的速度;
d) VD,最大俯冲速度,比c)的速度大得多,相对于飞机的飞行品质和其他特性,使设计速度不致由于在预期运行条件下速度骤然增大而被超过;
e) VE1至VEn,可放下襟翼和起落架或改变形态的最大速度。
a)、b)、c)和e)条中的VA,VB,VC和VE速度,必须足以大于飞机的失速速度,以防止在紊流中失去控制。
3.2.2 限制空速
基于相应的设计空速,并按照1.3.1条在适当时配备有安全余量的限制空速,必须作为使用限制的一部分编入飞机的飞行手册(参见9.2.2条)。
3.3 飞行载荷
必须为按3.1.1条确定的质量范围和质量分布以及按3.2.1条确定的各个空速考虑3.3.1、3.3.2和3.5条的飞行载荷条件。必须考虑到非对称和对称载荷。必须对特定载荷条件产生的空气、惯性和其他载荷进行分布,以便保守地近似于或接近地代表实际条件。
3.3.1 机动载荷
必须按照与使用限制允许的机动动作相对应的机动载荷系数为基准来计算机动载荷。机动载荷不得小于经验证实与预期运行条件相对应的数值。
3.3.2 突风载荷
必须按照统计资料或其他证据表明与预期运行条件相对应的垂直和水平突风速度和梯度来计算突风载荷。 附件 8 IIIA-3-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适航性 第 IIIA 部分
3.4 地面和水面载荷
结构必须能够承受滑行、起飞和着陆时地面和水面反作用可能引起的所有载荷。
3.4.1 着陆条件
设计起飞质量和设计着陆质量下的着陆条件,必须包括飞机接地或接触水面时的对称和不对称姿态、下降速度以及预期运行条件中可能存在的对结构受载产生影响的其他因素。
3.5 其他载荷
除机动和突风载荷以及地面和水面载荷,或者与此相关的载荷之外,还必须考虑预期运行条件中可能出现的所有其他载荷(飞行操纵载荷、座舱压力、发动机转动的影响、形态改变产生的载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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