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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0 22:2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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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2 操纵特性
B.3.2.1 直升机在所有预期运行条件下必须可以操纵和机动,必须能够从一个飞行状态平稳地过渡到另一状态(例如转弯、侧滑、改变发动机功率、改变直升机形态),而不要求飞行员有特殊的技巧、机敏或体力,甚至发动机失效时也应如此。必须按为各个飞行阶段和为直升机各个形态编排的性能确定安全操纵直升机的技术。
注:除其他事项之外,本标准相对应于无明显大气紊流条件下的飞行,同时确保飞行品质在大气紊流中没有过度降低。
B.3.2.2 地面(或水面)操纵特性 在预期运行条件下,直升机在地面(或水面)上滑行、起飞和着陆时必须可以操纵。
B.3.2.3 起飞操纵特性 直升机按照与编排的起飞数据相对应的方式操纵,假设关键发动机在起飞过程中任一点突然失效时,直升机必须可以操纵。
B.3.3 配平
直升机必须有配平和其他操纵能力,以确保对驾驶员为了保持理想的飞行状态施加的注意力和能力的要求并不过分,同时需要考虑到这些要求所发生的飞行阶段
13/12/07 IVB-B-2
B 分部 附件 8——航空器适航性
及其持续时间。如果与飞行操纵器件相关的系统发生失效时,操纵特性不得明显降低。
B.4 稳定性和操纵性
B.4.1 稳定性
直升机必须具备有与它的其他飞行特性、性能、结构强度以及最可能的工作条件(如直升机形态和速度范围)相对应的稳定性,确保对驾驶员精力集中的要求并不过分,同时需要考虑这些要求所发生的飞行阶段及其持续时间。然而,直升机的稳定性不得导致对驾驶员体力有过分要求,或在紧急情况下由于缺乏机动性以致危及直升机的安全。
B.4.2 旋翼自转
B.4.2.1 旋翼转速控制 直升机旋翼自转的特性必须能够使驾驶员将旋翼转速控制在规定的限制范围之内,并保持对直升机的完全控制。
B.4.2.2 失去功率后的表现 直升机失去功率后的表现不得过于剧烈,以致不超出直升机的空速或强度限制便难于及时恢复旋翼的转速。
B.4.2.3 旋翼自转空速 对于A类直升机,必须确定旋翼自转着陆的空速。至于其他的直升机,必须对最大航程和最小下降率确定荐用的旋翼自转空速。
B.4.3 振动
不得存在强烈程度足以干扰操纵直升机的振动或抖振。
B.4.4 地面共振
在地面旋翼转动时,直升机不得发生危险的振荡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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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分部 结构
C.1 总则
直升机的结构必须设计和制造成以避免结构在整个使用寿命期间出现灾难性故障为目标,并为此提供维修说明。
注:结构包括机身、主起落架、操纵系统、桨叶、旋翼头、旋翼挂架和辅助升力面。
C.2 质量和质量分布
除非另有说明,所有结构标准在申请审定的使用限制之内,当质量变化超出适用的范围并按最不利的方式分布时,均必须得到满足。
C.3 限制载荷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C.7、C. 8和C.9条规定的各个载荷条件得到的外部载荷和相应的惯性载荷或阻力载荷必须被认为是限制载荷。
C.4 强度和变形
在C.7、C. 8和C.9条规定的各个受载条件下,直升机结构的任何部分不得在包括限制载荷在内的任何载荷作用下遭受有害的变形,直升机结构必须能够承受极限载荷。
C.5 空速
C.5.1 设计空速
必须为直升机结构设计确定各个设计空速,以承受C.7条所述的对应机动动作和突风载荷。
C.5.2 限制空速
基于相应的设计空速,并按照A.2.1条在适当时配备
有安全余量的限制空速,必须作为使用限制的一部分编入飞行手册(参见G.2.3条)。当空速限制是质量、质量分布、高度、旋翼转速、功率或其他因素的函数时,必须确定与这些因素的临界组合相对称的空速限制。
C.6 主旋翼转速限制
主旋翼转速范围必须这样确定:
a) 有动力时,提供足够的余量以承受旋翼转速在相关机动中发生的变化,并且与所使用的调速器或同步器的类型相协调;和
b) 无动力时,能够使旋翼自转的每一个相关机动动作在对空速和质量要求合格审定的范围内得以完成。
C.7 载荷
C.7.1 C.7、C.8和C.9条的载荷条件必须考虑到C.2条规定的质量和质量分布范围、C.6条确定的主旋翼每分钟转速和根据C.5.1条确定的空速。必须考虑到非对称和对称载荷。必须对特定载荷条件产生的空气、惯性和其他载荷进行分布,以便保守地近似于或接近地代表实际条件。
C.7.2 机动载荷
必须按照与使用限制允许的机动动作相对应的机动载荷系数为基准来计算机动载荷。机动载荷不得小于经验表明与预期运行条件相对应的数值。
C.7.3 突风载荷
必须按照统计资料或其他证据表明与预期运行条件相对应的垂直和水平突风速度计算突风载荷。 附件 8 IVB-C-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适航性 第 IVB 部分
C.8 地面和水面载荷
C.8.1 结构必须能够承受起动、地面和水面滑行、起飞、着陆和旋翼止动时地面和水面(适用时)反作用可能产生的所有载荷。
C.8.2 着陆条件
设计起飞质量和设计着陆质量下的着陆条件,必须包括直升机接地或接触水面时的对称和不对称姿态、下降速度以及预期运行条件中可能存在的对结构受载产生影响的其他因素。
C.9 其他载荷
除机动和突风载荷以及地面和水面载荷,或者与此相关的载荷之外,还必须考虑预期运行条件中可能出现的所有其他载荷(飞行操纵载荷、驾驶员施力、发动机扭矩、形态改变产生的载荷和外部载荷等)。
C.10 疲劳强度
直升机结构的强度和制造技术必须确保在预期运行条件下,避免因重复受载和振动载荷而发生灾难性的疲劳故障。必须考虑到环境恶化、意外损伤和其他可能的故障。
C.11 特殊因素
设计特点(如铸造、支撑或装配),如其强度由于制造过程、使用中强度降低或任何其他原因发生变化,必须被视作相关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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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分部 设计与构造
D.1 总则
D.1.1 设计和构造的细节必须能够合理地保证直升机的所有部件在预期运行条件下有效和可靠地工作。它们必须基于经验证明令人满意或经专门试验或其他适当的调查,或两者兼用验证的作法。它们还必须考虑人的因素原理。
注:人的因素原理的指导材料载于《人的因素培训手册》(Doc 968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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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 Airworthiness of Aircraft(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