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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0 22:2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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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有些缔约国还颁发发动机和螺旋桨型号合格证。
1.4.2 设计国之外的缔约国在颁发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时,必须有满意的证据表明航空器型号符合相应适航要求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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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07 II-1-2
第2章 制造
2.1 适用范围
本章的各项标准适用于所有航空器。
2.2 制造
2.2.1 航空器制造
制造国必须确保每架航空器,包括分包商制造的部件,均符合批准的设计。
2.2.2 部件制造
缔约国按照第II部分1.3.4条所述的型号批准负责生产制造部件时,必须确保部件符合批准的设计。
2.2.3 制造控制
缔约国在批准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生产时,必须确保生产是按照有控制的方式进行,包括使用质量制度,确保制造和装配令人满意。
注:有些国家通过对制造机构审批简化对制造的监督。
2.2.4 可追溯性
必须保存记录以确定对航空器及其部件与经批准的设计和制造加以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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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II-2-1 13/12/07
第3章 适航证
注:各项标准中提到的适航证系指《公约》第三十一条所述的适航证。
3.1 适用范围
3.1.1 本章的各项标准适用于所有航空器,但3.3和3.4条除外,它不适用于那些与1960年6月13日之前向国家主管当局申请合格审定的原型机属于同型号的所有航空器。
3.2 适航证的颁发和持续有效
3.2.1 缔约国必须根据航空器符合相应适航要求设计的满意证据颁发适航证。
3.2.2 缔约国不得颁发或认可要求按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三十三条予以承认的适航证,除非该缔约国有满意的证据证明航空器通过符合相应适航要求从而符合本附件适用的标准。
3.2.3 适航证必须按照登记国的法律更新或保持有效,但条件是登记国必须要求在适当的间隔(考虑到使用时间和服役类型)进行定期检查,或按照经国家批准的至少能产生等效结果的检查制度方法来确定航空器持续适航。
3.2.4 当持有一个缔约国颁发的有效适航证的航空器在另一个缔约国登记时,新的登记国在颁发本国的适航证时,可以认为原先的适航证为全部或部分的满意证据,证明航空器通过符合相应适航要求符合本附件的适用标准。
注:有些缔约国通过颁发“出口适航证”或相同标题的文件为将航空器的登记从一国转至另一国提供便利。虽然对飞行目的无效,但出口国通过上述文件确认对航空器适航状况近期满意的审议。颁发“出口适航证”的指导材料载于《适航手册》(Doc 9760号文件)。
3.2.5 当一个登记国认可另一缔约国颁发的适航证作为替代颁发本国的适航证时,必须在原先的适航证上加附合适的认可书确认其有效,承认它与后者等效。认可书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被认可有效的原适航证的有效期限。 登记国必须确保按照3.2.3条确定航空器的持续适航。
3.3 适航证的标准格式
3.3.1 适航证必须包含下述表1所含的资料,并且必须与它大致相同。
3.3.2 适航证以英文之外的语言颁发时,必须包括英文译文。
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二十九条要求每架航空器在从事国际空中航行时须携带适航证。
3.4 航空器的限制和资料
每架航空器必须备有飞行手册、标牌或其他文件,说明航空器在经批准的各项限制范围内被认为处于相应适航要求规定的适航状态,同时备有航空器安全运行所必需的附加指令和资料。
3.5 暂时丧失适航
航空器如果未能保持相应适航要求所规定的适航状态,航空器则不适宜运行,直至航空器恢复适航状态为止。
3.6 航空器的损伤
3.6.1 航空器受到损伤时,登记国必须判断损伤的性质是否使航空器不再处于相应适航要求所规定的适航状态。 附件 8 II-3-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适航性 第 II 部分
3.6.2 如果航空器是在另外一个缔约国的领土遭受或证实受到损伤,该缔约国当局有权禁止航空器继续飞行,但它们必须立即通知航空器登记国,向其通报所有细节以便作出3.6.1条所述的判断。
3.6.3 登记国如果认为遭受损伤的性质导致航空器不再适航,必须禁止该航空器继续飞行直至恢复适航状态。但登记国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规定特殊的限制条件,允许航空器按非商业航空运输飞行至一个使航空器恢复至适航状态的机场。登记国在规定特殊限制条件时,必须考虑到缔约国原先按照3.6.2条为禁止航空器继续飞行所提出的所有限制。缔约国必须允许在规定的限制范围内进行这种飞行。
3.6.4 登记国如果认为遭受损伤的性质使航空器仍然保持适航,则必须允许航空器继续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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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记 国
发证当局
适航证
1. 国籍和登记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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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制造商和制造商给航空器的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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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航空器序号
……………………………………
……………………………………
4. 类别和/或运行***……………………………………………………………………………………………………………
5. 本适航证系按照1944年12月7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颁发给上述航空器,航空器按照它们和相应的使用限制加以维修和运行时是适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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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 Airworthiness of Aircraft(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