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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0 22:2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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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很可能要在多种背景光下观察灯光,诸如典型的城市灯光、明亮的星空、月光照耀的水面和背景光线暗的昼间条件。此外,航站管制区域极有可能发生相撞危险,航空器在此区域的中低空飞行高度层机动飞行,其相互接近速度不超过900公里/小时(500海里/小时)。
注2:飞机外部灯光的详细技术规范参见《适航手册》(Doc 9760号文件)。
8.4.2 飞机灯光的安装必须使下述可能性减至最小:
a) 对飞行机组圆满地执行其任务产生的不利影响;或
b) 使外部观察者处于有害的眩光。
注:为避免8.4.2条所述的影响,某些情况下需要具备供驾驶员关闭或减小闪光灯光强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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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参见本部分的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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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IIIA-8-1 13/12/07

第9章 使用限制和资料
9.1 总则
已确定符合本附件标准的各项使用限制,连同对飞机的安全操作所必需的其他全部资料,必须以飞机飞行手册、标记和标牌以及可以有效实现这一目的的其他方式提供。各项限制条件和资料必须至少包括9.2、9.3和9.4条规定的内容。
9.2 使用限制
飞行中可能有危险被超过和经具体测定的各项限制条件,必须以合适的单位表示。必要时必须对测量误差进行修正,确保飞行机组能够参照其使用的仪表即可判断是否达到了各项限制。
9.2.1 装载限制
装载限制必须包括所有限制质量、重心位置、质量分布和地板载荷(参见1.3.2条)。
9.2.2 空速限制
空速限制必须包括从结构完整性或飞机飞行品质或根据其他考虑视为起限制作用的各个速度(参见3.2条)。这些速度必须能按飞机的相应形态和其他有关因素加以识别。
9.2.3 动力装置限制
动力装置限制必须包括对飞机安装的各个动力装置部件确定的所有限制(参见7.1.2和7.2.3条)。
9.2.4 设备和系统的限制
设备和系统的限制必须包括对飞机安装的各种设备和系统确定的所有限制。
9.2.5 其他限制
其他限制必须包括对飞机的安全认为是有害的各种条件所有必要的限制(参见1.3.1条)。
9.2.6 飞行机组限制
飞行机组限制必须包括操纵飞机所必需的最小飞行机组人数。除其他考虑之外,必须考虑到有关机组成员对所有必需的操纵器件和仪表的可达性以及执行规定的紧急程序。
注:关于飞行机组必须包含除本附件规定的最小飞行机组之外成员的情况,参见附件6 ——《航空器的运行》第I和第II部分。
9.2.7 系统或动力装置失效后的
飞行时间限制
系统限制必须包括最大飞行时间,批准双发涡轮动力装置飞机的运行超过按照附件6第I部分4.7规定的时间阈值已对其确定了系统的可靠性。
注:根据附件6第I部分4.7为某一航路确定的最大时间,由于运行方面的相关考虑,可能低于按9.2.7条确定的时间。
9.3 运行资料和程序
9.3.1 合适的运行类型
必须列出附件6第I和第II分可能规定或得到普遍承认的各种特定的运行类型,飞机通过符合相应的适航要求已表明适宜这些运行类型。
9.3.2 装载资料
装载资料必须包括飞机的空机质量,连同飞机称重
附件 8 IIIA-9-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适航性 第 IIIA 部分
时的条件说明,相关的重心位置和与重心位置极限相对应的基准点和基准线。
注:空机质量通常不包括机组和商载、可用燃油和可排出滑油的质量;它包括所有固定压舱配重、不可用的燃油、排不出的滑油、发动机全部冷却液和全部液压油。
9.3.3 使用程序
必须对特定飞机专用并对飞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正常和紧急操纵程序提供说明。说明必须包括一台或多台动力装置失效时需遵循的程序。
9.3.4 操作资料
必须对飞机特性的任何重大或异常特点提供充分的资料。必须编制2.3.4.3条所要求确定的失速速度或最小稳定飞行速度。
9.3.5 危险最小的炸弹位置
2000年3月12日或其后申请合格审定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45 500千克或者旅客座位数超过60座的飞机,必须确定飞机上危险最小的放置炸弹或其他爆炸装置的位置,使发生爆炸时对飞机的作用力减至最小。
9.4 性能资料
必须按照2.2条为飞机编排性能。必须包括飞机的各种形态、使用的功率和相关速度的资料,连同能够帮助飞行机组达到编排性能的资料。
9.5 飞机飞行手册
必须提供飞行手册。手册必须清楚地指明与其相对应的特定飞机或飞机系列。飞行手册必须至少包括本章中规定的限制、资料和程序。
9.6 标记和标牌
9.6.1 仪表、设备、操纵器件等上面的标记和标牌,必须包括飞行机组在飞行中需要直接注意的各项限制和资料。
9.6.2 必须提供标记和标牌或说明,以便向地面机组提供任何必需的资料避免地面服务工作(如牵引、加油)发生差错的可能性,这些差错可能被忽视,并可能在随后的飞行中危及飞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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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07 IIIA-9-2
第10章 持续适航——维修资料
10.1 总则
必须提供用于编制飞机保持适航状态程序的资料。这些资料必须包括10.2、10.3和10.4条规定的内容。
10.2 维修资料
维修资料必须包括对飞机的说明和完成维修任务的荐用方法。维修资料还必须包括判别故障指南。
10.3 维修大纲资料
维修大纲资料必须包括各项维修任务和执行这些任务的荐用间隔。
10.4 批准型号设计产生的维修资料
设计国作为批准型号设计组成部分所规定的强制性维修要求必须如是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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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IIIA-10-1 13/12/07

第11章 保安
11.1 用于国内商业运营的飞机
建议:所有缔约国应该将本章确定的各项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适用于从事国内商业运营(航班)的飞机。
11.2 危险最小的炸弹位置
2000年3月12日或其后申请合格审定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45 500千克或者旅客座位数超过60座的飞机,飞机设计时必须考虑设置一处危险最小的放置炸弹的位置,使炸弹对飞机和机上乘员的作用力减至最小。
11.3 飞行机组驾驶舱的保护
建议:按照附件6第I部分第13章要求须装有经批准的驾驶舱门,并向国家有关当局提出申请修改型号合格证以包括改型设计的所有飞机,乘客和座舱乘务员如果在飞行中可以进入驾驶舱,应考虑加固驾驶舱壁板、地板和顶部使之能够阻挡小型武器和手榴弹碎片的穿透,并能阻挡强行闯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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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 Airworthiness of Aircraft(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