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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0 22:2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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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下列标准不包含与国家适航规范内相等同的定量规范。根据第II部分1.2.1条,这些标准须由各缔约国确定、通过和接受的要求予以补充。
A.1.3 第II部分1.2.1条所述对A.1.2条所指的直升机制定的全面而详细的国家规范,其相应部分所规定的适航标准必须至少实质上等效于本部分概括性标准预期达到的总体水平。
A.1.4 除非另有说明,各项标准适用于整架直升机,包括发动机、各系统和设备。
A.2 使用限制
A.2.1 必须对直升机及其发动机和设备确定限制(参见G.2节)。必须假设直升机是在规定的限制范围内运行,来确定其符合本部分的各项标准。必须对超出这些使用限制的安全影响加以考虑。
A.2.2 必须确定质量、重心位置、载荷分布、速度、外界大气温度和高度等参数的限制范围,其变化可能会影响直升机的安全运行,在这些限制范围内表明符合本部分的所有相关标准。
注1:最大运行质量和重心限制可以随每个高度和每个实际独立的运行条件,比如起飞、航路飞行、着陆而发生变化。
注2:最大运行质量可能由于适用噪声审定标准而受限制(参见附件16第I卷和附件6第III部分)。
A.3 不安全的特征和特性
在所有预期运行条件下,直升机不得存在引起任何不安全的特征和特性。
A.4 符合性验证
证明符合相应适航要求的方法,必须确保在各种情况下所达到的精度能够合理地保证直升机及其部件和设备符合要求,在预期运行条件下可靠,并能够正确地工作。
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8 IVB-A-1 13/12/07

B分部 飞行
B.1 总则
B.1.1 必须用一架或几架申请型号合格证的该型号直升机进行飞行试验或其他试验,或者根据对这些试验作的计算(或其他方法)来确定符合本分部规定的标准,只要计算结果(或其他方法)同样准确或能保守地代表直接试验的结果。
B.1.2 在申请合格审定的载荷状态范围之内,对直升机所有适用的质量和重心位置组合,必须确定其符合各项标准。
B.1.3 为了测定直升机在各个不同飞行阶段中的性能并研究其飞行品质,必要时必须确定直升机的相应形态。
B.2 性能
B.2.1 必须测定直升机性能的充分数据并将其编入直升机的飞行手册,以便向经营人提供所必需的资料,使经营人能够根据与计划飞行特殊相关的各个有关运行参数值来决定直升机的总质量,以便能对飞行达到最低安全性能有合理保证的情况下进行飞行。
B.2.2 实现为直升机编排的性能必须考虑人的行为能力,尤其不得要求飞行机组有特殊的技巧或机敏。
注:人的行为能力的指导材料载于《人的因素培训手册》(Doc 9683号文件)
B.2.3 为直升机编排的性能必须与符合A.2.1条的条件相一致,并且与其工作会影响直升机性能的直升机各系统和设备合乎逻辑的工作组合相一致。
B.2.4 最低性能
按照起飞或着陆场地海拔或压力高度的变化为起飞和着陆编排的最大质量(参见B.2.7条),直升机必须能够在标准大气或规定的静止大气条件,对于水上起降则在规定的静止水面条件下,在不考虑障碍物或最后进近和起飞场地的长度时,分别完成B.2.5和B.2.6条规定的最低性能。
B.2.5 起飞
a) 起飞和爬升各个阶段的性能必须足以确保在使用条件稍微偏离为其编排有数据的理想条件下(参见B.2.7条),不致于不相称地偏离编排的数值。
b) 对于A类直升机,假设关键发动机在起飞决断点或起飞决断点之后失效,其余发动机在批准的限制范围内工作,直升机必须能够继续安全飞行。
B.2.6 着陆
a) 正常巡航期间全部动力失效后,必须能够在修整过的着陆场地安全着陆。
b) 对于A类直升机,从着陆形态开始,假设关键发动机在着陆决断点或之前失效,其余发动机在批准的限制范围内工作,直升机必须能够继续安全飞行。
B.2.7 编排性能
必须在质量、高度、温度等各个范围内,以及对于直升机申请合格审定的其他使用变化确定下列性能数据并将其编入飞行手册。如属两栖直升机,还必须包括水面条件和水流强度。
a) 悬停性能 必须确定发动机都工作时有地效和无地效的悬停性能。
b) 爬升 必须确定发动机工作或在批准的限制范围内工作时的稳定爬升率。 附件 8 IVB-B-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适航性 第 IVB 部分
c) 高度/速度包线 如果存在高度和前飞速度(包括悬停)的组合,关键发动机失效之后,其余发动机(如适用)在批准的限制范围内工作,不能安全着陆时,则必须确定一个高度/速度包线。
d) 起飞距离——全部发动机都工作 当飞行规则有要求,发动机都工作时的起飞距离必须是从开始起飞直至能够达到最佳爬升速度率(Vy)之内选定的速度和高于起飞表面所选定高度所需的水平距离,要求全部发动机按照批准的起飞功率工作。
此外,对于A类直升机:
e) 最低性能 必须确定起飞和着陆的最低爬升性能。
f) 起飞决断点 起飞决断点必须是起飞阶段中用来确定起飞性能的一点,关键发动机不工作时,可以在该点中断起飞或者继续安全起飞。
g) 所需起飞距离 关键发动机在起飞决断点失效之后,其余发动机在批准的使用限制范围内工作,所需起飞距离必须是从开始起飞直至能够达到起飞安全速度(VTOSS)的点、经选定的高于起飞表面的高度和正爬升梯度所需的水平距离。如果程序涉及后飞,还必须包括后飞所用的距离。
h) 所需中断起飞距离 发动机失效之后和在起飞决断点中断起飞时,所需中断起飞距离必须是直升机从开始起飞直至能够在一点完全停住所需的水平距离。
i) 起飞航迹——爬升梯度 起飞航迹 一 爬升梯度必须是在到达规定的高于起飞表面一点所需的起飞距离结束,关键发动机不工作时的相应形态的稳定爬升梯度。
j) 发动机不工作的爬升 发动机不工作的爬升必须是关键发动机不工作时,工作的发动机不超过审定功率的稳定爬升/下降率。
k) 着陆决断点 着陆决断点必须是进近阶段最后的一点,关键发动机不工作时,从此点既可以完成着陆,或可以安全地中断着陆(复飞)。
l) 所需着陆距离 所需着陆距离必须是关键发动机不工作时从进近航迹上高于着陆表面一选定高度至着陆并完全停住所需的水平距离。
B.3 飞行品质
B.3.1 在直至与某个特定要求相关的最大预期高度之内的任一高度上,当直升机处于与被批准的高度相对应的各个温度条件下,直升机必须符合本段的各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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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 Airworthiness of Aircraft(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