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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0 22:2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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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 活动部件的验证
必须对直升机安全运行属重要的所有活动部件的工作进行演示,确保这些部件在各个运行条件下能够正确地工作。
D.1.3 材料
对直升机安全运行属重要的部件所使用的全部材料必须符合经过批准的规范。经过批准的规范必须确保被认为符合规范而认可的材料具有设计中假设的重要属性。
D.1.4 制造方法
制造和装配方法必须能够始终产生完好的结构,它们在保持使用强度方面必须可靠。
D.1.5 保护
相对于直升机需要接受的维修工作,必须对结构加以保护,以防止由于气候、腐蚀、磨损或其他可能被忽视的原因引起使用中性能下降或丧失强度。
D.1.6 检查措施
必须具备适当的措施,以便对直升机各个需要注意的部件定期或在异常严峻的运行之后进行必要的检查、更换或翻新。
D.1.7 关键部件
直升机使用的所有关键部件必须如是标明,必须制定程序确保对关键部件要求的完好性程度能够在设计、制造以及这些部件整个使用寿命期间得以控制。
D.2 系统设计特点
对影响飞行机组保持可控飞行能力的各个设计特点必须予以特殊考虑。必须至少包括下列各项:
a) 操纵器件和操纵系统 操纵器件和操纵系统的设计必须使卡阻、误动作和操纵器件锁定装置无意被锁住等概率减至最小。
1) 每一操纵器件和操纵系统对应其功能必须操作简便、平稳和准确。
2) 每一飞行操纵系统的每一个元件必须设计成或带有醒目和永久性的标记,使可能导致系统故障的任何安装错误的概率减至最小。
b) 机组环境 飞行机组驾驶舱必须设计成使机组操纵各个操纵部件时不致过分专注或疲劳。
c) 机组视野 飞行机组驾驶舱的布局必须按为申请合格审定的所有可预见运行条件下安全驾驶直升机提供一个足够开阔、清晰和不失真的视野。 附件 8 IVB-D-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适航性 第 IVB 部分
d) 紧急规定 必须具备各种手段,以便自动防止或使飞行机组处理设备和系统可预见故障引起的会危及直升机安全的紧急情况。
e) 防火 直升机必须具备充分的防火保护。
f) 机组失去能力 设计时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出现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导致飞行机组失去能力的有毒气体。
D.3 颤振
在每一种合适的速度和功率状态下,直升机的每一气动表面不得发生颤振。
D.4 机上乘员装置的特征
D.4.1 座椅和约束装置
考虑到可能会遇到的飞行载荷和紧急着陆载荷,必须为机上乘员提供妥善的座位和约束装置。必须注意将机上乘员在直升机飞行期间因与周围结构接触而造成的伤害降至最低程度。
D.4.2 座舱环境
通风系统必须设计成在预期飞行期间和地面工作状态下为座舱提供舒适的环境。
D.5 电气搭接、闪电和静电防护
D.5.1 电气搭接以及对闪电和静电的防护必须做到:
a) 保护直升机及其系统、机上乘员以及在地面或水面与直升机有接触的人员免遭闪电放电和触电的危险后果;和
b) 防止静电电荷的危险累积。
D.5.2 必须保护直升机免遭闪电引起的灾难性后果。必须对制造直升机使用的材料给予适当的考虑。
D.6 紧急着陆规定
D.6.1 直升机设计时必须作出规定以保护机上乘员在紧急着陆时不受火焰及减速力的影响。
D.6.2 必须具备供在紧急着陆后可能发生的情况下迅速撤离直升机的各种设施。这些设施必须与直升机的旅客和机组的人数相对应。经审定可在水上迫降的直升机,设计时必须作出规定以便合理地保证水上迫降时,旅客和机组能从直升机安全撤离。
D.7 地面操作
设计中必须作出适当的规定使正常地面操作(例如牵引、升顶)可能造成损伤的危险性减至最小,这种损伤可能对直升机的安全运行属重要的部件产生损伤而未被察觉。对这种工作的任何限制条件和说明可能提供的保护作用均应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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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07 IVB-D-2
E分部 旋翼和动力装置
E.1 发动机
本附件第VI部分的各项标准必须适用于直升机上用作主推进装置的各种型号的发动机。
E.2 旋翼和动力装置的安装
E.2.1 总则
动力装置的安装和旋翼必须符合D分部和E.2条的各项标准。
E.2.2 设计、构造和工作
a) 旋翼和附件齐备的旋翼传动系统总成必须设计和构造成按照本分部正确与发动机对接和安装在直升机上时,能够在预期运行条件下在其使用限制范围内可靠地工作。
b) 对于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3 175千克的直升机或审定为A类标准的直升机,必须对旋翼和传动装置系统进行评估,确保其在整个工作条件范围内安全地工作。如果这种评估查明有不能使直升机继续安全飞行或着陆的故障,必须规定措施将这种故障的概率减至最小。
E.2.3 公布的额定值、条件和限制
必须公布用于控制旋翼和旋翼传动系统工作的功率额定值及其所有的工作条件和使用限制。
a) 最大和最小旋翼转速限制。必须确定旋翼在有动力和无动力状态下的最大转速和最小转速。任何影响最大转速和最小转速的工作条件(例如空速)均必须予以公布。
b) 单发动机直升机和(未装备有经批准在发动机失效时自动增加功率装置的)多发动机直升机旋翼转速过低警告。无论发动机是否工作,当直升机接近旋翼转速限制时,必须向驾驶员发出清晰和醒目的警告。警告和状态的初期特性必须能使驾驶员在警告开始之后制止事态发展,并将旋翼转速恢复到规定的正常限制范围之内和保持对直升机的完全控制。
E.2.4 试验
旋翼和旋翼传动系统必须圆满地完成为确保其在公布的额定值、条件和限制范围内满意而可靠工作所必需的各种试验。试验必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工作情况 必须进行试验以确保强度和振动特性令人满意,并演示变矩、操纵机械装置和离合器机械装置能够正确和可靠工作。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3 175千克直升机的超速特性必须证实令人满意;和
b) 持久性 必须用证实旋翼和旋翼传动系统的可靠性和持久性所必需的功率、推力、转速和其他工作条件进行充分的持久性试验
E.2.5 符合发动机、旋翼和旋翼
传动系统的限制
动力装置的安装必须设计成使发动机、旋翼和旋翼传动系统能够在预期运行条件下可靠地工作。在飞行手册确定的条件下,直升机必须能够按照在不超过本分部和第VI部分为发动机、旋翼和旋翼传动系统确定的限制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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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 Airworthiness of Aircraft(109)